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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房東若有租賃糾紛請問訴訟程序為何?

前陣子有在版上問過關於租屋上的糾紛問題
最近前房東又不斷打電話來亂
所以想再詢問詳細些..

我們租了一間套房打了兩年契約
每月租金九千
但因租期較長所以請房東便宜五百為八千五
並在租屋時支付兩個月租金為押金
但入住之後發現屋況很糟房東也無意願處理
因此和房東關係並不好
(因為房東很愛錢又自私其他房客也抱怨)
最近男友要換工作剛好也可搬出這討厭的地方
於是在整理好並清空屋子後告知房東
但之後房東卻以要我們支付水電費為由不斷騷擾
男友媽媽代為處理時房東竟惡言相像
昨天更以簡訊要脅說要告上法院
因此想請教若真要打官司程序為何

房東在租約裡有說若我們提前搬走要支付每月五百的租金差額

契約裡有提到搬離時會先扣留押金抵掉所有水電費在返還

契約裡原有一條若提前搬離需扣一個月押金但房東又補一條要兩個月押金均沒收請問是以哪一條為準

房東說我們搬走沒提前告知所以要算一整個月的租金但契約並未載明搬離前多久要告知

其實兩個月押金已經足夠支付她所謂的租金和水電費了
但房東只想多再拿一點錢而且不斷騷擾
若是她真要提出告訴請問會先送請調解或直接上法院呢
  • 1:房東在租約裡有說若我們提前搬走要支付每月五百的  租金差額
    答:在合約裡他自己有加上這條,而你們又有簽名蓋章
      就表示同意這項條文,若違約就必需履行.

    2:契約裡有提到搬離時會先扣留押金抵掉所有水電費在  返還
    答:很正常,因為我也被扣了,但我只被扣兩千塊
      他說多退少補...

    3:契約裡原有一條若提前搬離需扣一個月押金但房東又  補一條要兩個月押金均沒收請問是以哪一條為準
    答:我第一次聽到有房東這樣,那應該就是以他加註的為
      依據,一般都是把”一個月”的”一”字改成”二”
      字,很少又再加註.

    4:房東說我們搬走沒提前告知所以要算一整個月的租金  但契約並未載明搬離前多久要告知
    答:仔細看清楚契約裡有沒有這條,若真的沒有,可以告
      訴他,當初並沒有講明,像我這次搬家也是違約,也
      是在當月租金到期時,也就是差一兩天就要繳下個月
      租金了...

    5:其實兩個月押金已經足夠支付她所謂的租金和水電費  了
      但房東只想多再拿一點錢而且不斷騷擾
      若是她真要提出告訴請問會先送請調解或直接上法院  呢
    答:一般來說會先送調解委員會才對,因為上法院真的很
      麻煩,但他如果真的有心要找麻煩的話就很難說了
      去派出所報案,警察也會請你們私下調解.




    結論:我是以我所知道的告訴你給你作參考
       當然不一定是百分之百的準確,因為
       我不是念法律的,只是我是做了六年
       的租屋族了...

       能夠私下解決最好私下處理好
       畢竟上法院真的是很麻煩的事....
       好好溝通看看...



  • 只是你的這條
    ”房東在租約裡有說若我們提前搬走要支付每月五百的租金差額”


    真的很讓我訝異.那你不就要付每個月五百塊一直到契約期滿為止嗎..兩年..驚!!
    我是不曉得你們已經住多了.
    只是怎麼會同意簽下這項條文呢....
    是我打死都不簽,太危險了!!!
    就像你現在不想住了,就得每個月不住還要付錢
    很扯..



  • 先上調解委員會吧
    這個情形
    應可視為不平等契約吧.....
    該契約無效
    (不過誰認定....
    法官)
    因為不合常理
    這要找找判決先例

    不高興就跟他上法院吧........
    就這樣
    (一個律師最少要三萬元.....
    他要打官司
    最少要先會寫訴狀吧)
    兵來將檔
    水來土淹

    兩條的解釋也是選一條........
    如果是消保法
    應是偏向對租戶有利的一方
    不過不知能不能引用.........

    沒事記得自己推一推
    看讀法律的會不會出來

    對了把房子現狀拍一拍
    拍照存證........
    那個在法律上
    是房東要付修繕之責
    那不是你用壞的
  • 煩死了..
    煩死了..
    謝謝各位的回答喔!
    我貼出在租約肉比較重要的詳細條文:

    租賃期限經甲方洽訂為兩年又三個月即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止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房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與押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方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或損害租賃方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一、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決無異議。二、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廿三條:乙方提前解約時必須從承租日起計,補繳每月伍佰元租金給予甲方,並將水電費結清。屆時乙方若藉詞推諉不給,甲方可依照租約第十二、十三條執行,乙方絕對毫無異議。
  • 妳可以洽詢崔媽媽基金會
    他們有免費的法律義工可以幫你解決租屋的困難
  • 煩死人..
    煩死人..
    忘了說明二月十六住,我是六月十日遷出,隨即告知房東。
    二月十六至二月底是付半個月。
    六月一日到六月十日的房租還沒付,扣除違約金一個月份,應該還有足夠的錢來付十天的房租(約2800)及五月份的水電(約2000)、還有租約的第廿三條:四個月的500X4元。
    但房東認為要算到六月底才行,她說沒有半個月的租約,也沒有十天的租約,可是我二月就是付半個月呀?
    而且提前解約我也付了一個月的違約呀。並沒有提及要提早幾天說呀。
    唉:房東的老公是個流泯,可惜我那次沒有錄音機,不然就可以錄到他以粗話罵我,煩請各位幫我解答。謝謝囉
  • 煩死了..
    煩死了..
    崔媽媽基金會?
  • 嗯嗯
    它是一個公益團體
    有提供租屋的服務和法律義工的諮詢
    法律義中是免費的你可以打電話去告知他們你的問題
    他們會安排律師回答
    我是以前有在裡面擔任過義工
    www.tmm.org.tw
    這是他們的網站可以上去看看

    希望有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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