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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從事保險業的人嗎?

不好意思...想請問這裡有無從事保險業的人呢?

能否提供保險理賠的案例給我ㄚ...因為做報告要用...

拜託好心人能夠幫幫忙....感激不盡ㄚ!!
  • 都沒有嗎?

    嗚嗚//拜託一下啦!
  • 你要找啥的.......
    我隨便post喔
  • 對了去司法院網站找..........
  • 死因不確定  意外險難理賠 

    新聞日期》930819 
    新聞類別》傷害險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葉慧心 

    新聞內容》 

    小芬(化名)的妹妹死亡,警方遲未偵查終結,保險公司以死因不明,不理賠意 
    外險,小芬該怎麼辦?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最近處理這樣一件「保險理賠」 
    案例。 

    小芬的妹妹89年失蹤,今年4月終於等到消息傳回家裡時,卻是一張地方法院檢 
    察署的通知函,以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原來妹妹已死亡多時,死亡原因偵查中。 
    小芬私下向檢察官詢問,何時可以確定死因,檢察官的說法是:目前朝他殺或意 
    外方向偵辦,至於何時偵查終結,無法保證。 

    小芬將妹妹生前投保的終身壽險與意外險,一併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壽險 
    理賠金順利申請下來,然而意外險的部分,保險公司卻以「死亡原因不明,暫不 
    給付保險金」理由予以退件。 

    小芬擔心:萬一檢察官一直查不出結果,要領到這筆意外險保險金豈不遙遙無期 
    ? 

    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顧問表示,保險公司賠或不賠,是依據受益人提供的意 
    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就此案來說,因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死因—「偵查中」, 
    保險公司也難以從中判斷是否符合意外險「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的定 
    義,保險公司才會主張暫不給付。 

    但檢察官既已表示朝他殺或意外的方向偵辦,保險公司難道就不能先行給付?一 
    般業者在死因未釐清之前,大多不願接受先行給付。理由是:就算死因追查出來 
    ,已領取保險金的受益人,未必會向保險公司通報;更遑論萬一死因確定才發現 
    與意外無關,已經給付出去的保險金不見得能追得回來。 

    但小芬的家人若希望儘速獲得意外險理賠,該怎麼做?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顧問建議,只好透過法院訴訟,請法官定奪。這時受益人必須舉證說明,被保險 
    人確實死於意外。例如死亡地點是在山谷中,有明顯外傷致死;或溪水、海邊, 
    肺部有積水現象等;再者,還可請開立死亡證明的法醫出庭,說明當初開立「死 
    亡原因不明」是經由何種判斷所致。這對於法官釐清被保險人是否死於意外,應 
    有所幫助。 
  • 受傷細菌感染  意外險絕不賠?《現代保險金融理財》 

    因意外事故認定產生的爭議,一直在保險理賠糾紛中位居「重要地位」 
    ;這些理賠糾紛的發生,往往是因為保險契約定義的「意外」,與消費者 
    的認知有所差異而造成。日前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 
    心處理一件消費者的「意外」事件理賠糾紛,就是一個例子。 
      
    平日喜歡釣魚的阿義,92年9月27日至碧潭垂釣不慎滑倒,右腳留下一 
    道約  3公分的撕裂傷。阿義回家之後開始間歇性的發燒到38度,除了右腳 
    的小傷口稍微疼痛之外,也沒有其他症狀。10月1日清晨,阿義全身骨頭 
    疼痛,甚至無法移動,緊急送往長庚紀念醫院傷痛急救中心,但查不出任 
    何原因。當天下午,阿義血壓開始下降,有肺炎症狀,並經常性休克,隨 
    之轉送加護病房。 
      
    經過醫師更詳細的篩檢,發現阿義感染了「金黃色葡萄球菌」。對釵h抗 
    生素有抗藥性的金黃色葡萄球菌,常存活於人體的皮膚和鼻子上,對健康的 
    人頂多造成面皰和癤瘡;可是對躺在醫院進行手術的病人,卻因易造成傷口 
    感染、血液感染和肺炎等,而可能致命。雖然醫師對阿義已經開始壞死的右 
    腳進行筋膜切開術,但遲至10月7日,阿義因敗死性休克撒手人寰。 
      
    但是,阿義的家人向兩家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意外理賠,都遭拒;原因是 
    病歷資料上「無右腳受傷紀錄」,而且醫師診斷證明書僅做出「1.敗血性休 
    克2.呼吸窘迫症候群3.右大腿筋膜炎併筋膜切開4.壓力性胃潰瘍  」的診斷, 
    實難看出阿義的死亡跟意外有何關係。 
      
    阿義的家人與兩家公司爭取多次,保險公司皆表示,除非能提出具體意外 
    事故證明,證明阿義死亡的事實導因於右腳受傷,否則恕難理賠。於是阿義 
    的家人再度回到長庚紀念醫院,請醫師開立更詳細的證明,醫師囑言「病人 
    於92-9-27因意外跌倒,產生右腳受傷,產生右下肢壞死性筋膜炎及金黃色 
    葡萄球菌敗血症,於92-10-7因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及敗血性休克病逝。」 
      
    理賠人員表示「一般受傷產生的小傷口,不至於嚴重到死亡,像阿義的情 
    況,是因為傷口細菌感染導致死亡;歸咎發生的原因,還是因為有那個傷口 
    ,若不是因為受傷,也不會發生後續一連串的狀況。」這次保險公司再度接 
    獲醫師的證明之後,終於做出了對消費者較寬鬆的解釋。兩家保險公司總計 
    理賠210萬元。 
  • 保險平交道》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異常 

    新聞日期》930723 
    新聞類別》專題報導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李淑慧 

    新聞內容》 

    吳雅惠(化名)於因突發性腦出血,入院急診進行開顱手術、清除血塊,出院後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自發性小腦出血、顱內動靜脈畸形」屬於 
    先天性疾病為由,拒絕理賠醫療保險金。 

    當事人主張:吳小姐認為從出生至發病,皆未感覺身體不適,也未到醫療診所治 
    療或檢驗。因此投保時依據要保書的詢問事項據實告知,未隱瞞保險公司。該病 
    症「小腦動脈畸形」,據醫生告知,若非開顱手術實際檢視,根本無法得知有此 
    動靜脈畸形。 

    保險公司主張:吳小姐罹患之「自發性小腦出血、顱內動靜脈畸形」並非屬「投 
    保生效日起30日以後所發生的疾病」,而是屬於先天性疾病,因不在保單條款約 
    定之保障範圍內,所以無法給付理賠金。 

    爭議:究竟罹患「自發性小腦出血、顱內動靜脈畸形」,是否不在保單條款「投 
    保生效日起持續30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的保障範圍內?而使保險公司不必給付 
    醫療保險金? 

    保發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調處的結果,保險契約對「疾病」定義為:「被保 
    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日後所開始發生之疾病。」 

    也就是說,保險契約上所保障的「疾病」,須以契約生效日起持續第30日以後開 
    始發生,才是保險契約所承保之疾病範圍。 

    不過,「先天性疾病」與「先天性異常」不同。「先天性異常」的概念較寬,指 
    生理結構或心理狀態自小與大部分人有所不同,例如脊椎裂、先天性心房中隔缺 
    損等。「先天性異常」未必造成生理上不適或影響生理機能,也未必需要治療, 
    所以不算是「疾病」。 

    根據衛生署醫學分類標準有關「先天畸形」,本案申請人所罹患之「小腦內動靜 
    脈畸形」,屬於「先天畸形」。這是否屬於「先天性疾病」,需視是否已造成生 
    理上不適或影響生理機能。 

    本案申請人於投保前並未因「小腦內動靜脈畸形」造成生理上不適或影響生理機 
    能,也沒有就診紀錄,不能說她投保前即罹患「先天性疾病」。因此,保險公司 
    認為吳小姐本次就診是屬於先天性疾病並不合理,應依約給付醫療保險金。
  • 隱匿病情投保  獲判理賠 
    吳江泉╱高雄報導 

    蔣姓男子投保不到一個月就死亡,保險公司以蔣某未確實告知病史拒賠,一審也 
    認為蔣某隱匿病情,判他敗訴;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保險公司通知拒保時 
    ,蔣某已經死亡,保險契約仍應成立,改判保險公司要理賠兩百萬元保險金。 

    蔣姓男子在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及意外傷害險共兩百萬元 
    ,第一期保費六千元,開支票到期日是十月一日。但蔣某投保不到一個月,竟在 
    九月卅日死亡,因蔣某投保後短時間內死亡,保險公司以保單有問題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指出,在接到蔣某的保單後,審核發現蔣某因頭部外傷腦震盪、腸胃病 
    及肺炎,多次住院觀察,所以保險公司在九月廿二日內部決定不同意承保,廿八 
    日就傳真給保險經紀人,是在蔣某死前拒絕承保,保險契約不應生效。 

    高雄地院認為,蔣某在保單內確實未詳細填載近期有腦震盪等病史,造成保險公 
    司誤判而接受保險邀約,蔣某應負未誠實告知的責任,判決蔣某敗訴,保險公司 
    不必理賠兩百萬元。 

    但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審理卻認為,保險公司受理蔣某的保單 
    ,卻遲至十六天之後才通知保險經紀人拒絕承保,已超過保險公司內部作業流程 
    五天內判斷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期限);更何況第一期保費十月一日才到期, 
    保險公司也沒有抽回支票,卻讓它交換兌現。 

    由於保險公司未在合理期待的時間內通知拒絕承保,等蔣某死亡後才通知,保費 
    支票也沒有向銀行抽回,任由兌現,二審乃判決拒保通知不生效力,應理賠蔣某 
    家屬兩百萬元壽險及意外險
  • 男子車內中毒  保險公司判理賠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婚外情曝光  業者指引廢氣自殺拒賠  女友否認殉情  法官採信 
    已婚的劉姓男子,與林姓女友在密閉轎車內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成了植物人,事後 
    保險公司認為是劉自殺而拒賠。但法官認為劉無自殺意圖,判決應理賠劉傷殘給 
    付二百一十四萬餘元。 

    這件因婚外情曝光而勝訴的保險理賠糾紛,發生在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深夜,劉姓 
    男子與林女駕車到關渡賞鳥區聊天,次日下午民眾報案稱,有一男一女坐在密閉 
    車內疑似引汽車廢氣自殺。警方據報到場救援,將兩人送醫急救,林女幸運甦醒 
    ,劉則中毒過深,造成缺氧性腦病變,成為植物人。 

    劉妻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請領意外傷殘理賠二百一十四萬餘元,但保險公司 
    引述警方報案紀錄表示,劉是引汽車引擎廢氣自殺,非意外造成傷殘,拒絕理賠 
    。 

    法院傳訊案發時到場救援的吳姓急救員及劉姓駕駛作證,兩人證稱到現場時車輛 
    門窗緊閉,引擎處在靜止狀態,沒有引廢氣的管子,劉坐駕駛座、林女坐右前座 
    ,兩人均昏迷。 

    林女證稱,當時天氣炎熱,車子引擎時開時關,兩人聊著聊著就失去意識。她強 
    調,劉有意追她,還說會與太太離婚;所以兩人不是相偕自殺,沒有殉情的必要 
    。 

    法官採信證人的說詞,認定劉、林女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是意外,可能是因十六年 
    車齡的車子,啟動引擎後廢氣從車內間隙漫入車內,造成兩人昏迷,且劉深夜約 
    會追求林女,應無自殺傾向,判決三商美邦人壽應依契約理賠意外傷殘保險金二 
    百一十四萬餘元
  • 嘔吐窒息死  保險賠不賠 
    吳江泉╱高雄報導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近判決兩起因嘔吐窒息死亡案件,法官對於「意外傷害事故 
    」的見解不同,出現南轅北轍結果。李某因酒醉嘔吐窒息死亡,因不是疾病引起 
    ,家屬獲判賠三百萬元;梁某吃消夜嘔吐窒息死亡,法官認為沒有外來因素造成 
    ,判決保險  公司不必賠。 

    意外險的條件爭議,不僅保險公司與投保家屬見解對立,就連法院也沒有統一的 
    見解,雖然每件個案的情況不盡相同,但卻經常出現一件意外險理賠,在一審法 
    官判決被保險人家屬勝訴,到二審就被推翻,讓家屬的心情七上八下。 

    高等法院審理兩件極為類似的嘔吐窒息死亡的意外險理賠案件,就因為法官對於 
    意外事故的看法不一樣,有了不同的判決結果。 

    一件是李姓男子酒醉嘔吐,吸入嘔吐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經法醫解剖相驗 
    ,確定死因是異物阻塞呼吸道造成窒息死亡,法醫並在死亡證明書上勾選「意外 
    死」,法官認為嘔吐窒息死亡並非因死者「內發性病症」引起,符合意外險條件 
    ,判決保險公司理賠三百萬元。 

    另一件是梁姓男子跟朋友吃火鍋後回家睡覺,嘔吐時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法醫 
    驗屍證明書上也勾選「意外死」,但法官則認為嘔吐是來自本身胃容物,並沒有 
    外來突發因素,不構成意外死亡,二審法官推翻一審判決,改判保險公司不必理 
    賠兩百廿萬元。 

    這兩起意外險理賠糾紛到底要從「由疾病引起」角度解釋,還是要從「外力突發 
    」因素造成來判決,仍得上訴三審才知分曉。 
  • 遊大陸  智力退化到三歲  判賠  750萬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婦人出車禍腦部受傷  家人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遭拒  法官:二級殘障  須賠 

    台北市謝姓婦人到大陸旅遊出車禍,腦部受傷致行為能力退化成三歲狀態,謝的 
    家人向保險公司請領一千萬元殘障保險金遭拒,向法院提起告訴,法院審理後, 
    判決保險公司應理賠謝婦七百五十萬元。 

    謝的家屬起訴指出,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謝婦隨團到大陸旅遊,出發前向中央信託 
    局購買旅遊平安險。八日謝婦在貴陽發生車禍,腦出血昏迷,轉回台灣經台北榮 
    總、台大、振興醫院治療。 

    治療初期,謝婦因大腦出血,產生氣質性大腦症候群,造成智力空洞化,伴隨語 
    言功能障礙。後來謝婦漸有起色,九十年初可行走、吃飯,但大小便和沐浴更衣 
    需要人協助,經台大醫院鑑定,謝婦智力和行為能力都退化到只三歲幼童程度。 
    因此依保險契約向中信局依第一級第七項殘廢標準,要求理賠一千萬元。 

    中信局反駁指出,謝婦尚可步行自如,飲食正常,不符上述的殘障標準,不予理 
    賠。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如果依保險契約的規定,謝婦必須是植物人才符合理賠 
    標準。但謝婦經傳喚到庭查驗,她可以辨識剪刀、尺、鈔票、訂書針等日常生活 
    物品,可以自力行走,但行為能力只有三歲;大小便、穿脫衣服皆需人協助,終 
    身無工作能力,也是事實。 

    法官指出,顯見這項保險契約有疏漏之處,謝婦的受傷情形處在第一級第七項殘 
    障標準的糢糊地帶,其他等級殘障標準並沒列入中樞神經受損,致謝婦只能依第 
    一級殘障標準求償。 

    法官指出,謝婦受傷之初(一百八十天內)已符合第一級殘障的理賠標準,後經 
    醫療及家人細心照顧,逐漸好轉,卻因保險契約的疏漏,反而不能獲得理賠。如 
    果謝婦家人為了獲得理賠必須放任謝婦不管,顯然不合理,因此依消費者保護法 
    規定,參酌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認定謝婦受傷屬中樞神經受損殘障第二級, 
    比照謝婦購買的旅遊平安險第二級殘障標準理賠,判決中信局應理賠七百五十萬 
    元。 
  • 投保兩億身故  保險拒賠敗訴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生前向廿家公司投保  商人車禍不治  遭質疑詐領保險金  法官認為沒有根據  已判 
    決八家應理賠 

    台南市商人劉德枝先後向二十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人壽及傷害險等,保額約兩億一 
    千萬元;兩年多前發生車禍傷重不治,多家保險公司以死因非意外事故拒絕理賠 
    ,保戶的受益人為爭取權益打官司,法院已判決八家保險公司敗訴,應給付保險 
    金額近七千萬元,尚有其他理賠案訴訟中。 

    劉德枝的家屬對理賠一事低調回應,只表示委託律師全權處理。 

    目前一、二審判決敗訴的有國泰、興農、宏泰、瑞泰、新光、中國及大都會國際 
    人壽等保險公司,大都會國際人壽日前才由台南地院判決應給付保險金五百萬元 
    。 

    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資料,劉德枝從八十一年起陸續向國泰、興農等廿一家保險 
    公司分別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且投保的時間集中在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 
    ,總計累積的投保金額,人壽保險三千餘萬元、傷害保險一億七千餘萬元,金額 
    兩億一千餘萬元。 

    九十年八月十二日凌晨,劉德枝駕駛BMW轎車並載著鄭姓友人經高雄市中山四 
    路與中安路交岔路口前時,追撞前方路口停等紅燈的聯結車,劉德枝與鄭姓友人 
    都受重傷,送醫急救不治。 

    他的四名子女向各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但部分保險公司以劉德枝投保動機 
    可疑,加上投保金額也是保險業界罕見,因此質疑劉德枝在投保時,故意不通知 
    其他保險公司,顯然屬惡意重複保險,認為契約無效。 

    保險公司認為劉德枝所發生的車禍非意外事故,而是故意撞聯結車企圖詐領保險 
    金,部分保險公司並聯合起來打官司。 

    在法院審理時,受益人指劉德枝所有保單都是因朋友招攬而被動投保,並沒有密 
    集投保意外險,況且劉德枝過世時年僅五十七歲,且當時沒有任何身體病痛或經 
    濟危機,又子女都已成家立業,無輕生念頭,何況案發時車內還有另一名乘客, 
    因此沒有任何自殺理由。 

    法官調查,劉德枝年繳的保險費約二百餘萬元,但從未欠繳或延遲繳納情形,且 
    他生前從事肉雞大批發生意,一天營業額達二、三十萬元,沒有負債,法官認為 
    劉德枝有足夠財力支付保險費。 

    法官認為,若要詐領保險金,應該是在投保高額保險後就製造保險事故,但劉德 
    枝是在投保至少兩年後才發生事故,因此保險公司質疑的詐領保險金行為沒有根 
    據。另法官也認為劉德枝開車撞上聯結車是不可預料的外來突發事故,符合意外 
    的理賠條件,因此都判決保險公司 
    敗訴。 

    【2004-03-11/聯合報/B4版/雲嘉南綜合新聞】 
  • 死亡因果無法判別  保險公司判賠 


    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0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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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縣民林炎椿九十一年間車禍死亡,家屬申請意外保險理賠金,保險公司卻以林炎椿患有高血壓,是腦出血引發車禍死亡而拒絕理賠,經家屬訴請給付保險金,主治醫師證稱醫學上無法判斷是先發生腦出血才導致車禍,還是車禍引發腦出血,因此法官以保險公司無法舉證為由,昨判決給付一百萬元保險金。 

    商人林炎椿的妻子張麗卿表示,她的丈夫於九十一年二月初,向國華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一百萬元定期壽險及一百萬元意外險,林炎椿於同年六月二日駕車行經台中縣梧棲鎮中華路時,不慎撞到路樹,延至同月五日死亡。 

    張麗卿即向國華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未料保險公司只願賠定期壽險保險金一百萬元,至於意外險保險金一百萬元部分,則強調說是非意外死所引起,拒絕理賠。 

    張麗卿表示法醫驗屍時,已確認她丈夫為意外死亡,且他在車禍住院時,醫護人員做內視鏡檢查,發現他氣管內有口香糖,未取出造成呼吸窒息死亡,而其夫生前有吃口香糖的習慣,故口香糖掉入氣管造成死亡,為意外死亡的原因,因此訴請給付意外險保險金。 

    國華人壽保險公司則稱林炎椿之死是因為顱內出血,而林平時患有高血壓疾病,且法醫相驗時指死者無明顯外傷,足認林是在駕車途中,因己身的高血壓疾病,引起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致開車失控撞到路樹;並非開車撞到路樹,外力導致蜘蛛網膜下腔出血。 

    證人主治醫師祝利燦到庭證稱,林炎椿致死的原因並不是氣管有口香糖產生窒息,死因是腦出血的關係,但是本件究竟是先發生腦出血才導致車禍,或是發生車禍撞擊後才導致腦出血,在醫學上無法判斷。 

    法官以保險公司無法舉證證明被保險人林炎椿是先發生腦出血後始發生車禍意外事故,則林炎椿的死亡即符合保險契約所定的意外事故,因此判決保險公司給付林炎椿的家屬意外保險金一百萬元。 
  • 腳傷併發急症致命  意外險判賠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0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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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縣民許瑛裕農作時腳底被尖銳物刺傷,造成急性蜂窩組織炎併發敗血性休克,引起腦中風死亡。家屬向國泰人壽請求給付意外保險金遭拒,提起訴訟,但一審敗訴,經上訴台南高分院,法官改判保險公司應給付意外保險金兩百萬元。 

    許瑛裕在八十四年七月間向國泰人壽投保終身壽險,主契約保險金額為二百萬元,另附加二百萬元個人意外保險。判決書指出,九十年九月一日下午,許瑛裕在農田工作時不慎被尖銳物刺傷腳底,雖送醫求治,但十多天後因急性蜂窩組織炎,併發敗血性休克,引起急性呼吸衰竭腦中風死亡。 

    他的妻子許鄭素真向國泰人壽請求給付意外保險金,但保險公司以許瑛裕的死亡種類屬病死或自然死亡,且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是急性呼吸衰竭和腦中風,並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死,拒絕給付意外保險金。許鄭素真向雲林地院提起訴訟,但法官認為許瑛裕非意外死亡,駁回請求,她向台南高分院上訴。 

    台南高分院法官審理認為,意外事故一般須具備外來性、突發性、偶然性,且因為這一件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結果,也就是兩者間有因果關係。由於許鄭素貞主張許瑛裕是因為在田裡工作時,不慎被尖銳物刺傷腳底一事;慈濟大林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也載明急性蜂窩組織炎併敗血性休克,疑似尖銳物刺傷引起,因此足以採信。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雖抗辯稱,依據慈濟大林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所示,許瑛裕死亡種類為病死或自然死,不是因為意外傷害造成,但法官調查這項記載是指直接死亡的原因。另醫院也證稱許瑛裕的傷口可以導致後來發生的感染與敗血症,法官認為許鄭素真主張許瑛裕左腳底因為意外被刺傷,住院期間遭細菌感染,致引發中風導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的因果關係可採信,因此改判保險公司敗訴,應給付意外保險金給受益人許鄭素真。 
  • 這篇補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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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賠推託  常見四種手法 
    高有智╱台北報導 

    周大觀基金會的「大觀病童免費法律服務中心」昨日公布統計發現,去年迄今共 
    有上萬通向該中心求助電話,其中有五成五家長申請理賠都遭到保險公司拖延或 
    拒絕,只有不到一成理賠成功,卻又被要求簽下切結書,必須退保或不得再索賠 
    ,對兒童健康保險缺乏保障。 

    周大觀基金會去年成立「大觀病童免費法律服務中心」,受理病童家長申訴保險 
    理賠糾紛事件,累計迄今共有一萬二千二百一十一通電話,統計分析發現,除了 
    百分之三十八因符合理賠條件,卻不知道如何申請,錯失兩年的的申賠時效,只 
    有百分之七理賠成功,其他約有百分之五十五申請理賠個案都是屢遭刁難。 

    周大觀基金會創辦人周進華說,保險公司接受投保與理賠態度迥異,投保時說得 
    天花亂墜,一切都很阿莎力,等到病童需要理賠,卻又再三刁難,斤斤計較,讓 
    人擔心孩童的投保權益。 

    周進華也列舉學生保險公司最常使用的刁難手法,大致可區分為四類,一種是「 
    不斷要求法」,要求家長不斷提出病歷表,一下子去年,一下子又是前年,甚至 
    是大前年的病歷表,讓家長疲於奔命,往返多家醫院,自然就會知難而退。 

    第二種就是拖延戰術,尤其是承辦學生保險的保險公司,雖然表面一再安撫家長 
    說會儘速發放,謊稱需要一段審理時間,最後,卻不了了之,如果家長認為索賠 
    金額有限,或者學校更換保險公司,家長不願繼續追蹤,可能就沒有下文。 

    第三種手法就是推託行政人員疏失,尤其是針對學校的學生保險,保險公司遇到 
    索賠,有時就會回過頭清查投保手續,由於程序繁瑣,如果行政人員稍有疏失, 
    很容易就導致學生權益受損。 

    第四種手法則是雞蛋裡挑骨頭,保險公司理賠科的人員再三調閱清查資料,就連 
    醫生診斷證明如果病情描述不清,也很難爭取理賠金額。 

    周進華說,保險手續繁複,如果不是深入研究者,往往很難發現其中蹊蹺,大部 
    分家長都是遇到問題才會去瞭解理賠內容,再加上家長遇到兒童患病的不幸,縱 
    有權益受損,也無心處理相關訴訟事宜,才會造成保險公司多方刁難的惡狀。 

    周進華強調,教育部雖然成立「學生保險諮詢委員會」組織,但是,現況執行成 
    效不彰,未來應該加強宣導,積極發揮功能。如果家長遇到保險糾紛,可以向「 
    大觀病童免費法律服務中心」申訴,電話(○二)二九一七八七七五。 

  • 可愛書生寶寶

    實在太感謝你啦!    哇....感激不盡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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