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離職假時,卻已到新公司上班可能違約!

休離職假時,卻已到新公司上班……
    文-劉鳳珍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
    事)
    2004年12月  Cheers雜誌

    案例:
    張志民向公司提出辭呈後,順便也把剩餘的一個月年假補休完。不過假期還沒休
    完,他已開始到新公司上班了。他原以為,這種情形在職場很普遍,應該不構成任
    何困擾。但才上班不到一個禮拜,他就接到原公司的律師打來的電話:「你已違反
    工作契約,必須賠償公司6個月的薪水,否則我們會對你提出告訴。」

    張志民的例子是不是聽起來有點耳熟?
    或許是你自己,也或許是你周圍的朋友,在休離職假期間或離職手續還未完全辦妥
    期間,就已經「悄悄」的到新公司上班了。
    如果你認為,這個行為頂多逾越「職業道德」,對個人利益不會構成立即的影響,
    恐怕就太一廂情願了。

    因為,如果碰到公司追究,個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風險可不低。
    尤其如果你是一名經理人,更要謹慎行事。
    經理人請小心!
    根據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
    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換言之,如果你的公司要追究你在帶薪休假期間,卻到新公司上班,於法是有依據
    的。而且,公司還可能主張,以你在新公司工作期間所領取的薪資作為賠償金。
    如果你是打著休假期間提早到新公司上班,卻可以領兩份薪水的如意算盤,碰到公
    司提出追究時,結果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僅可能有損個人聲譽,還得賠錢了
    事,一點都不討好。
    應注意勞保的保障除此之外,勞保也是一個關鍵議題。

    雖然同時有兩份工作,兩位雇主均依法必須投保,但是許多人在休假期間到新公司
    工作時,基於不願張揚,大多等正式離開前一個工作後,才會正式加入新公司的勞
    保。
    在這段期間內,萬一在工作上發生意外或職業災害時,若碰到新雇主以「沒錢好
    賠」為由拒絕給予職災補償,個人權益將大受影響,實務上便曾經發生過類似的案
    例。
    雖然在舊東家你仍有勞保的資格,但因為你屬於「休假」而非「工作」期間內受
    傷,可以申請到的給付頂多是一般傷病補助。

    別忘了簽約內容
    另外,許多人因為工作多年,在離職時常會忘記當初進公司時,所簽訂的工作契
    約,因此最好在離職時也重新審視一遍。尤其是工作契約中,是否有牽涉到「競業
    禁止」的條款。
    一旦有此一約束,碰到上述爭議時,個人在法律上可以爭取到的空間更加渺小。
    即使沒有明確的競業禁止約束,但當兩家公司在市場上是處於敵對的競爭關係時,
    基於敏感的業務?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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