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倫佐的油, 國稅局要課所得稅!!!!!

天阿!  國稅局說,  對張家獲得的捐款,  如果是來自企業,  需列明細,  如果是來自個人,  則要課征個人綜合所得稅!  以他們收到的金額如此龐大,  那一定要繳40%!  那繳完稅還剩多少??  國稅局是在做什麼???  用全台灣人的愛心來賺錢???
  • 呃...
    政府機關真的很機車
    有錢應該先幫助台灣人呀
    那捐到南亞的要不要課稅呀
    機車呀
  • 是呀!剛才看過新聞
    張爸爸還下跪感謝耶 
    看了就鼻酸
    沒想到國稅局還要課一百五十幾萬的税
    我覺得沒理阿~~~
  • 以下是聯合報的報導,似乎跟樓主所述有點差異。

    個人接受企業捐贈  要報稅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各界捐助高雄市張家三兄弟就醫經費七千多萬元,按照所得稅法規定,張家明年報稅時,其中的「企業捐贈」必須列為「其他所得」。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解釋,這個個案「受贈人」如果是「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就完全沒有報稅問題。

    官員說,如果是「政府出面捐贈」,例如由高雄市政府捐款給張家,高雄市政府不用繳贈與稅;受贈的張家也沒有所得稅問題。

    但如果是「個人捐款」,則適用贈與稅規定。官員說,一個人一年有一百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如果善心人士捐給張家的金額超過一百萬元,就必須繳贈與稅;但受贈人張家不用繳所得稅。

    官員說,捐贈者是企業時,企業並沒有「贈與稅」問題;但受贈者若是個人,例如張家父母親,所收到的贈與金額,必須在下個年度報稅時,列為「其他所得」。 

    【2005/01/08  聯合報】    @  http://udn.com     
  • 聽起來很沒有道理.
    不過既然要課稅,那我可就要問了...
    請問有捐的個人or企業可否將"捐出"的錢列為可抵稅的
    費用呢?
    本來不想計較那麼多,既然要算,那就算清楚一點吧~
  • 真的是厚............
    這是什麼規定丫.......
    看到就令人生氣
  • 喔~原來是誤會一場.=.=
  • 稅制本來就是這樣啊
    個人的接受贈與
    超過一定額度就是要課征贈與稅啊
    不管他是因為什麼理由接受贈與的

    除非他是某團體或是機關可開立捐款收據
    才能免課徵贈與稅的
  • 跟政府生氣沒用啦!
    它們有法條依據,
    該怪高雄市政府當初就應該說清楚會有這種結果,
    應該請大家直接捐款到那個不用課稅的單位ㄅ!
    申請國賠好了!
    公務員沒有告訴我們責任和義務在哪裡.
  • 補充說明

    據我所知,所得稅申報中,醫藥及生育費的"扣除額"可以核實列報"無上限",因病赴國外就醫,只要能檢附國外公立醫院或國外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就可列報扣除。
  • 沒辦法濫政府..
    什麼事情都不會做.最會做的就是A老百姓的血汗錢.
    整天只會搞一些有的沒有的是.耍一些嘴皮.
    耍耍老百姓.有才能的人.用5根手指頭數也數不出來1個
  • 突然覺得.....
    如果真有個善心人士捐了100萬元以上,那這個人可否要回來ㄚ~(減到100萬的贈與免稅額)
    從沒想過有善心之舉還要考慮到"贈與"的問題,經過這次
    的事情後,政府是否"鼓勵"大家,萬一真有閒錢也別捐超過
    100萬元,否則需自付"贈與稅"喔.*O*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亦是可以列舉扣除項目之一,但有捐贈對象和金額的限制,相關規定,大家有興趣可至理財網站查詢。
  • 如果依法是要課稅(贈與稅)
    那本來就是該繳的
    為什麼要這麼不理智地罵呢
    有關捐贈等相關法條一直是存在的
    又不是現在才冒出來
    大家平常就要注意一些稅法規定才是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一、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二、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三、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六、其董監事中,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三分之一。   

        七、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無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

        八、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七十。但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其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主要捐贈人,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

    第  三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符合前條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私立學校,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免納所得稅。但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之附屬機構,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由私立學校擬訂使用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洽商財政部同意,並於所得發生年度結束後三年內使用完竣,屆期未使用部分,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第  四  條   由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之規定限制。
    前項所稱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指由各級政府機關捐助成立,而其所捐助之財產達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的確,
    所有的法條都早已明定,
    並不是政府"看上"他們家的捐款才臨時冒出來的條文.

    因為新聞報導才得到這麼多的善款,
    捐贈者的受贈者的動機和目的我們都了解,
    所以如果課稅了,
    大眾看了當然覺得不妥,
    不過,
    法條的根本意義是避免有人以捐贈的名義行逃漏稅之實,不是嗎?
    不是特地為這筆捐款量身定作的.
  • 捐善款已經是最直接可以幫助人的方式了
    還要課稅    雖然是法律規定還是讓人不服

    台灣人民納的稅  根本沒造福弱勢者  社會福利差的要命
    反倒是肥了貪官污吏  還有一堆可領補助的機構
    標準劫貧濟富

    那些捐款又被政府抽回去的稅  不知可救多少人脫離苦海
    前陣子有弱勢團體靠人民捐的發票領獎金
    救助需要幫助的人
    國稅局還不是緊咬著要他們把中獎款項退還
    令人不齒

  • 不過
    國稅局在新聞正熱的時候主動且迅速介入的舉動
    的確
    讓人不悅


    法理不外乎人情


    一想到有部分錢是捐給國稅局
    很多捐錢的人都會不爽吧
  • 我想是媒體唯恐天下不亂吧
    依法行事就對了
    不滿意者應該請立委修法   
    循正當途徑來
  • 說那麼多道理和法條又何用??政府自己真的那麼遵守嗎??
    還不是只敢拿弱勢小老百姓開刀,真的大尾的他敢嗎??台灣首富國泰蔡家遺產稅繳不到一億台幣,真是笑死人了,幾百億財產死後意思意思隨便繳繳,反正只會剝奪我們這些一元一元賺一毛也逃不掉的小老百姓,可悲!
    之前才好笑呢!高雄一所小學學生利用資源回收的紙類瓶瓶罐罐拿去賣煥錢來當營養午餐及班費,當地稅捐處居然也要客他們稅.還說有買賣收入就要繳稅,雖然法條說的沒錯但真是窮瘋了,連這種錢都要課稅,政府自己不知節流只知道拼命想辦法挖老百姓的口袋,真丟臉!
  • angelcutie的話:
    一想到有部分錢是捐給國稅局
    很多捐錢的人都會不爽吧
    --------------------------------------------------
    說得真好.^O^
    真是道出了許多捐款人的心聲ㄚ~

    剛剛問了我老姐"這次捐張家的款項可否在申報所得稅時
    列為"捐贈"申報",老姐說不行耶.要像世界展望會那種有
    開立收據規模的團體才可以.*o*
    不過我之前並沒有想到要申報的問題喔.單純為了節稅做
    這種事根本沒必要.我想有心行善是不用計較這種小事的
    ,只是看到善款進了國庫,覺得好像被利用了.
    如果一開始媒體or國稅局就先明說了,那肯定還能接受.
    畢竟"歡喜甘願".不過真先說了,我想可能也沒那麼多的
    善款出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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