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遣散費...

有人知道.當機構關門.員工被遣散...
遣散費應該在多少時間內發放算合法呢...???

我記mail去勞工局.都不回我信.......氣!!!
  • 無止盡的等待
    無止盡的等待
    黃金小犬

    我也上過勞工局網站
    但是找不到聯絡他們的方式耶
    你願意告訴我嗎

    我也被以前的公司欠錢
    但是不是資遣費
    是欠稿費
    已經欠了四五個月
    聽說還要繼續欠下去
    快自殺了啦

    討厭的公司這麼多
    到底有誰可以幫助我們??

    默默的祝你好運
    希望你可以很快拿到你該拿到的錢
  • 我上次也不知是怎魔按ㄉ....
    才找到mail.然後寄給他們ㄉ...
    web52000@bola.taipei.gov.tw  這裡...
    我打算直接打電話問...結果也找不到電話...
    明天要打104問.....直接殺過去!!!


    感謝你ㄉ祝福...
    希望你也是唷~~~^^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 http://www.tari.gov.tw/%A6%E6%ACF%AAk%B3W/%B3%D2%A4u%AAk%B3W/lawbase.html

    你研究一下吧~  也順便提供相關費用計算
    讓大家知道~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 翎翎:
              謝你嘍!!
              這下我可以大聲說話了....



    藍天裡的白雲:
              也謝你嘍~~~那麼熱心^^
  • TO:無止盡的等待
    勞工局終於回我信ㄌ...COPY給你看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有關您詢問資遣費應何時發放乙案,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順祝
    平安如意、健康快樂
    本案聯絡人:李秀美
    電話:27287016
     
    北市政府勞工局電子郵件服務 啟        2004/11/99:41a
    工會方面:27287009-11
    勞工住宅貸款及勞工保險:27287031-33
    工作規則與勞資會議:27287012-13或27287049
    勞資爭議:27287016-19
    退休準備金:27287014
    勞工安全衛生:27287022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27287037-38
    身心障礙服務獎勵補助:27287034-36
    身心障礙綜合管理:27287026-29
    URL:http://www.bola.taipei.gov.tw
    e-mail:web52000@bola.taipei.gov.tw


    趕快去爭取ㄉ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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