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工局的朋友嗎?或懂法律的.....

有沒有人有這種經驗?
我們公司將要被合併,四月份公佈時說會發資遣費,但是在合併基準日前三天才公佈由新公司承認年資而不發資遣費,也不曾調查員工是否有續任的意願,這樣合法嗎?是否有可申訴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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