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違規罰款必備常識 *=========

=====================================網路謠言=====================================
1.全國 (Taiwan)將實施紅燈越線處罰條例,凡是在等待紅燈時 ,超出白色禁止越線者將處以900 元的罰金。

2.紅燈右轉--- $5400 .-

3.本月20日起, 走路未靠右邊,罰台幣 600 元。

4. 闖紅燈 由 1800-3600, 調為 3600-7200 元

5. 超速 由1200-2400 ,調為 6000 + 每超速 1公里加罰100元 ;
若限速60,你開 80,則需付 6000+(80-60)*100 元。

6. 駕駛一般道路,未繫安全帶,調為1500元。

7. 6 歲以下兒童,單獨留在車內,調為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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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項解答:

1. 等待紅燈時,超出白色禁止越線者 將處以900元的罰金,還有紅燈右轉---$5400。

首先,並沒有「紅燈越線處罰條例」,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超出白色禁止越線,也就是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本來就是罰900元,最高可以處罰1800元。

不過,這900元是罰鍰,而不是罰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行政罰,只會有罰鍰,不可能有罰金。如果是罰金900元,相當於新台幣2700元。

紅燈右轉,等於是闖紅燈,依照現行規定,機車闖紅燈罰1800元至4500元,小型車2700元至5400元,大型車3600元至5400元。 並沒有所謂的7200元。也不是一律5400元。

2.闖紅燈由 1800-3600,調為 3600-7200 元
這個講法前面已說過了,不正確,按最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可以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3.超速由1200-2400,調為6000+每超速1公里加罰100元; 若限速60,你開80,則需付6000+(80-60)*100元。
交通部已取消裝測速器不受罰條例,並增加嚴重超速將加重處罰條例!行政院2003/10/15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刪除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的處罰規定,並加重嚴重超速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草案並增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者重新考照年限及條件等相關規定.修正草案第四十條,刪除現有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處新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沒收感應器的規定。

草案同時新增,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五十公里以上,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同時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4. 駕駛一般道路,未繫安全帶,調為1500元。
更精確的說法是,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罰1500元,所以,前座的乘客也要注意。

5. 6 歲以下兒童,單獨留在車內,由0調為 3000 元。
根據第31條規定,是新台幣1000元罰鍰,沒有3000元這回事。

6.走路未靠右邊,罰台幣 600 元
這個有報導,假的,參見以下網頁:
http://www.ettoday.com/2002/04/22/515-1293828.htm
  • 統一裁罰基準
    A)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B)逾越應到案期限十五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C)逾越應到案期限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D)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
  • 傑夫兄問:違規可以押駕照(易處吊扣)嗎?

    仙女下凡來解答:
    大致上說明一下易處調扣駕照上的概略, 但是易處吊扣駕照業務由各地管轄單位自行辦理, 各縣市處理方式可能會有差異. 建議最好直接打電話到罰單上所註明的交通裁決所或監理站詢問一下.

    1. 依照違規照片逕行舉發的違規案件, 在到案日之前可以使用非車主之違規駕駛人的駕照申請易處吊扣駕照. 但要注意一點, 若是欲壓照人(違規人)戶籍與車主不屬於同一管轄單位車主必須於到案日之前到罰單上所註明到案地點辦理案件移轉的工作. 例如戶籍在新竹,可不可以拿來台北押呢?如是監理所(站)所列管之逕行舉發案件,在應到案日期限內,需經轉罰駕駛人後,案件移送新竹,再至新竹監理站辦理吊扣。

    2. 依據違規照相逕行舉發的案件若是到案日之前車主未到案說明違規者姓名, 依規定車主即為違規人, 依法處罰汽車所有人, 所以只有車主可以申請易處調扣駕照.
    (A)當場被攔檢開單舉發者,其違規行為屬駕駛人行為者,可在逾指定應到案日期三十日以上〈最高罰額〉,持紅單、印章、駕駛人駕照至本站辦理易處吊扣駕照(酒醉駕車除外)。(只能押單子上列名的傢伙)
    (B)逕行或照相舉發違規者,應在指定應到案日期前,由車主持印章及違規駕駛人之駕照或駕照影本至本站填摯汽車所有人告知違規駕駛人切結書,由本站受理後,發給通知聯,由車主負責通知駕駛人可給提供後十五日內到案繳款,若罰鍰不繳納者,可給提供後逾四十五日以後,至本站到案易處吊扣駕照,若委託他人到案辦理者,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明印章,並在辦妥告知駕駛人後,由本站歸責行為人列管;若車主未在指定應到案日期前辦妥告知駕駛人者,依法處罰汽車所有人。

    3. 易處調扣駕照不須本人親自辦理, 委託人必須攜帶壓照人身分證, 駕照, 印章, 與委託人身分證件, 印章到交通裁決所填寫一份委託書即可辦理.

    ***押駕照的操作技術步驟:

    1.提供他人駕照吊扣:如非車主本人違規(當然多屬睜眼說瞎話),請於應到案日期前,帶車主、駕駛人和代辦人身分證、印章及駕駛人的駕照辦理轉罰駕駛人,我們會再給駕駛人15天為應到案日期,15天內可依最低額繳納罰款,逾期則處最高額或易處吊扣駕照。

    2.超過到案日期:超過到案日期不可轉罰駕駛人,但需在紅單未過期前至交通裁決所辦理. 依照交通部解釋文,辦理易處吊扣駕照,必須在罰單過期後才能執行,而罰單指定駕駛人,則必須於期限前辦理指定!
    紅單未過期時可押任何一個人ㄉ駕照、紅單已過期--只能押車主本人ㄉ駕照!如要吊扣該車主駕照請帶車主的身分證、印章、駕照;如委託他人辦理請帶委託人身分證、印章。(不必車主或押照人本人)

    3.吊扣多久:依新台幣每滿一千元罰鍰折算易處吊扣駕照一個月,不足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但易處吊扣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如超速違規需吊扣三個月。
  • ****易處吊扣駕照應注意事項
    1.逕行或照相舉發案件,應在到案日期前先提報違規駕駛人。

    2.駕照吊扣期間不得駕車,違反者除處罰鍰外並吊銷其駕照。

    3.駕照經處吊扣執行後,不得影卬及申請變更為繳款處分。

    4.吊扣期滿次日,才能領回駕照,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

    5.駕照吊扣執行單遺失者,請持受處分人身份證正本到站領回駕照。

    6.特別注意:若駕照已辦理易處吊扣,仍怙惡不悛死性不改明知故犯無照駕駛的話....依照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七款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將吊銷其駕駛執照,罰新台幣12000不得在易處抵押,且一年後才能重考駕照...
    若再犯則終身不得再考!請小心喔!
  • ****如何辦理移轉駕駛人?****

    1. 車主應於應到案日期前以書面申請(本所可提供申請書)
    2. 車主為自然人應準備:


    (1) 車主身分證影本三份
    (2) 駕駛人駕照影本三份
    (3) 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照片正本
    (4) 申請書三份

    3. 車主為法人應準備:

    (1) 駕駛人駕照影本三份
    (2) 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照片正本
    (3) 車主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三份
    (4)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三份
    (5) 申請書三份(需加蓋公司大、小章)

    4. 填妥申請書並備妥資料後,請送交30號櫃檯收件。

    5. 俟辦妥移轉後,本所會通知車輛所有人,而新管轄機關將會通知駕駛人到案。

    6. 辦理移轉駕駛人係變更處分對象,而易處吊扣駕(牌)照係改變處分方式,兩者無必然關係,故完成移轉駕駛並非已同意受理易處吊扣駕(牌)照。
  • ****自然人與法人的區別****
    在法律上擁有權利之資格者,稱為權利主體,有自然人與法人兩種,法人團體中的私法人又可分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以社員為成立基礎,是人的集合;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基礎,是財產的集合。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依民法規定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自然人只要一出生即取得權利能力,而此權利能力一直到死亡為止才會消滅。

    法人(Juristische Person)是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及義務主體的團體。自法人之組織內容觀察,有以社員的集合為中心者稱為「社團」,有以獨立財產為中心者稱為「財團」。法人本身為抽象的「單一體」(Einheit),與各社員或財產分離,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可以獨立為法律行為。
    關於財團法人(Stiftung)依我國民法之立法解釋為「因為特定與繼續之目的,所使用財產之集合而成立之法人是也。」財團法人成立的要素,包括:(1)特定之目的;(2)一定之財產;(3)活動之機關;(4)捐助章程之訂立。換言之,財團法人需有一定之捐助財產,按照捐助章程規定,由活動之機關(董事),依特定之目的,管理該特定之財產。
    從前述財團法人的四項構成要素中,我們可以發現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最大的不同,就在於沒有「社員」。
  • ****罰金與罰鍰的區別****
    罰鍰是行政罰,罰金是刑事罰
    罰金用「科」不用「處」,罰鍰用「處」不用「科」

    換言之,若科罰金,即為已達刑事不法的層次了
    有時候我們會在一些行政法或商事法領域的條文中,看到科罰金的條文
    由於該條並非出現於刑事刑法典中,這時,我們就稱之為輔刑法又稱為附屬刑法,屬特別刑法的一種。

    行政罰--違反行政法,僅秩序破壞或紀律違反,處罰鍰
    刑罰----違反刑法,有較高損害性和危險性,科罰金

    差別在於行為所侵害法益(法律上所要保護的利益)質與量上的不同(質:侵害法益之性質 量: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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