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愛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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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名稱: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
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
聯絡單位:秘書室
七十一、 公文辦理期限,除經各級長官批定者,應
依限辦理外,餘由單位主管視公文之性
質,參照左列標準斟酌決定,並由單位收
發人員登記後,交承辦人員依限擬辦。
(一) 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 速件不超過三日。
(三) 普通件不超過六日。
(四) 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
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以
管制。
(五) 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有關規定
辦理。
(六) 限時公文及其他依法定有時限之案
件,應依其規定時限辦理。
(七) 列管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
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規
定。
(八) 來文案情繁複須經詳商或具其他理
由者,得酌予延長辦理時限,惟應
視申請展期天數,區分核准權責,
由各機關自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