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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懂勞基法的人..我跟我同事們被君梵莫名其妙開除..

星期五時
在他們主管會議開完後
我跟我同事被開除了
我的開除理由是桌面太凌亂與電話上積一層灰塵
(我因為工作忙約有一個星期沒有好好坐在位置上,
桌上都被同事推置物品)
還有別部門的女同事被開除的理由是穿著太土太怪
不符公司形象又沒有電話禮儀(她是個留英回來很有她個人特色很認真的女生)
我同部門同事是因為他在做發包判斷時有問題
導致公司財務損失
但是提案時也是有多個主管簽核過才發包的
現在卻都把問題推到他頭上
要他滾蛋
他已經過了當初他們談好的三個月試用期
可是後來又說要把他的試用期延到十二月底
不知道關於資遣費的法律相關條文
有沒有人懂?

請幫忙一下我們這群失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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