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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 柯P貪污 逃稅 洗錢嗎

作者: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立委羅淑蕾至北檢告發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涉及貪污、逃稅與洗錢等罪,柯陣營除立即提出 意圖使人不當選等罪之告訴外,亦公布所謂MG149懶人包,以釋外界之疑,關於本案的是非曲直,自待司法機關儘速釐清。惟就告發人所列之罪名,卻有誤解與 誤用現行法規定之虞。所謂洗錢,就常識觀點,似乎指的是隱匿或掩飾自己或他人的犯罪所得即該當,惟此理解卻與法律規定有所落差。因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 的規定,只有在隱匿或掩飾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才可成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洗錢罪。至於是否屬於重大犯罪,並非由法官自由判斷,更非由當事人 所自行主張,而須以《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列舉的犯罪類型為依歸。故就目前對逃漏稅之懲罰來說,乃以處行政罰為原則,只有在使用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逃漏稅 捐時,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依此而論,若僅是單純逃漏稅,因非屬犯罪,根本不會有洗錢罪之問題,且依《洗錢防制法》第 3條第1項第1款,必須是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才符合重大犯罪的要件。這也代表,就算是以不正方法逃稅致須負刑責,也不可能再論以洗錢罪。至於 貪污罪之處罰,根據《貪污治罪條例》動輒以五年有期徒刑為起跳,當然屬於《洗錢防制法》所要規範的重大犯罪之範疇,只是貪污罪之成立,須以具有公務員身分 為前提。而根據《刑法》第10條第1項,必須是依法從事公務且具有法定權限者,才具有《刑法》公務員的身分。而從前年所爆發的國科會研究計劃經費核銷之弊 端後,針對公立大學教授是否屬公務員的爭議浮現,最高法院也為此開啟言詞辯論,並逐漸形成國立大學、公營事業、公立醫院等所謂公營造物,其下的從業者,原 則上不再屬《刑法》公務員之共識。故台大醫院雖屬公立,但底下的醫生所從事的醫療與研究工作,如此次引發爭議的MG149專戶,其資金乃由民眾所捐獻,並 提供院內醫生申請研究經費之用,實不具有公權力行使的色彩,而難與公務扯上任何關聯。也因此,就算有研究經費帳目不清,甚或有流入私人口袋之情事,也因醫 生非公務員之故,致僅能論以偽造文書、詐欺等罪,而無法以貪污罪治之,自也無後續洗錢罪的問題存在。身為市長候選人的柯文哲本就應受最嚴格的檢驗,且從其 所撰寫的MG149法規,竟出現諸如人頭稅、洗錢、軍機處等字眼,本是為解決紅包文化所制訂的內規,卻因語帶戲謔,反易落人口實,更暴露出白色巨塔長久之 陋習。而立委在舉發之時,恐也不能只拘泥於這些表面文字,而得有充分的證據,更須了解法律的真義,才足以讓人信服國會議員揭弊的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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