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影劇明星

台星 / 歡歡新聞該煞車了!

作者:呂一銘(媒體觀察工作者)筆者近十年泰半在做「每月媒體觀察報告」工作,其中有好幾年作自殺新聞紀錄和評比(像2012年報導總則數高達2009年 全年的四倍多),亦常提出檢討意見供媒體參考(惜因個人精力時間有限,目前已暫停這部分的比較)。然則,近年來涉及自殺事件報導,卻有增未減,心之所危, 覺得有投書必要,至少像日前的藝人歡歡自殺新聞就顯然太超過了。如果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自殺新聞處理規範觀察,台灣媒體的表現通通不及格!再 者,此事非僅攸關媒體社會責任,亦有關台灣的國際形象!像WHO每年就收集全世界自殺的數據和相關資料,每年定期將各種統計數字公布,並彙整做學術研究及 評比。另英國的媒體研究機構「Media Wise Trust」,還會針對新聞記者和編輯進行訪問,以瞭解有關記者報導自殺新聞的倫理議題。換言之,台灣媒體在專業倫理道德層面,也同樣受到國際媒體的監督 (另有美國「自由之家」、法國「無國界記者組織」監督「新聞自由」等等),吾人不可不慎。儘管自殺因素不能全然歸咎媒體,但是缺乏同理心,或不當的渲染誇 大(合理化或英雄化),或未遵守遵守世界衛生組織自殺新聞處理規範,在在可能成為推波助瀾的肇因,反使媒體為自殺的「推手」,不可不慎!另據去年國際學界 一項研究發現,與媒體報導自殺身亡者相似的社會特徵者,是自殺模仿的高危險群,必須加強關注。茲謹摘世界衛生組織的要點規範,提供參考。包括:1.不應刊 登自殺者照片或自殺遺書;2.不應詳細描述自殺的方式;3.不應簡化自殺的原因;4.不應美化或感性化自殺行為;5.不應強調輕生者的個人特質、背景或宗 教;6.不應藉報導責備任何人。在補充規範的部分尚有︰一、不應報導自殺親友的哀悽畫面,以免變相鼓勵高風險族群以自殺作為吸引他人注意或報復他人的手 段;二、不應報導青少年描述自殺行為的故事,因為這個族群容易產生模仿行為;三、不應使用「自殺風潮」、「自殺流行」等用語,自殺率「上升」較合宜;四、 不應把自殺解釋為解決壓力的方式。同時,日本對於自殺新聞報導的規範與自律方式,係由媒體自組自律委員會,在報導自殺新聞時有一定的共識,只做中性的陳述 和用字、不在標題寫出自殺方式、把自殺事件特殊化,避免一般化,並強調自殺行為的嚴重性。也就是說,媒體提供民眾資訊,影響社會大眾的態度、信念與行為, 因此媒體在自殺防治也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媒體應出於善意、同理心報導自殺新聞。其中因自殺新聞涉及影響青少年和兒童身心健康,美國新聞專業協會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亦在1996年修訂「職業倫理規範」(Code of Ethics)作出保護兒少的適切規範。台灣亦在2011年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訂定與新聞傳播相關的重要條文)。綜上簡述,不難想見媒體的 社會責任何其重要!媒體不能一面肆無忌憚的編寫報導,卻又刊登「珍惜生命 希望無窮」或「自殺求助」專線之類的警訊文字,此無異「掩耳盜鈴」,實不足取。近年網路發達、資訊傳達及第四權膨脹,仿效型自殺(含臉書 Facebook)已成為國際關注的議題。其預防及探討,也是未來的防治重點方向。顯然自殺是相當重要的嚴肅課題,我國亟須建立全方位自殺防治體系,以落 實防治工作才是。
回應...
 返回 影劇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