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從筆尖到交鋒
<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font-size: 15px; line-height: 24px; -align: justify;">作者:陳秉逵(美國馬里蘭大學政府與政治系博士候選人)、臧正運(美國杜克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在王院長宣示「先立法,再協商」的立場後,立院的戰場將短期內轉移至政院與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間的爭論。在彼此都不願意對方贏者全拿的前提下,雙方勢將進入逐條內容的折衝交火。然開始博奕的前提,是雙方都看到博弈有成功的可能,且己方的立場能被適度反映在協議之中。倘若看不見對方有妥協的意願,博弈根本不會進行。美國的貿易促進授權機制(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即為行政部門和國會多年博奕後兩相妥協的適例。比較兩版本制度的設置,可以清楚看到雙方目前處於各說各話、無法交鋒的階段。民間版的機制相當嚴苛,賦予國會與民間團體相當大的空間來拖延協議。而院版則相當寬鬆。院版機制下,民間團體僅能被動參與,在事中無法對協議提出疑義,在事後又沒有充分管道表達其意見。尤有甚者,立法院對協議的過程與結果,欠缺實質監督與有效審議的權力,更使民間團體無法透過代議民主制度來反映其利益,種種設計,恐均使制衡行政權的立法精神難以實現。此外,院版規定之國安審查的初審及複審機關同屬行政權的範疇,對於協議通過與否的立場實屬一致。如果某協議可能違反國家安全,行政院在談判初期就會中止談判。而未被國安會在初期否決的協議幾乎肯定會通過審查,機制形同虛設。而且立法院在該階段完全無法表達意見,行政權甚至不需對立法院說明國安影響,似乎不符該條例設立的宗旨。民間版和院版的條例分別代表雙方想要的最佳結果,但是在成功的博弈中,沒有一方能獨攬自己的最佳選項。博弈的本質是以條件交換來取得雙方的最大利益,在協商中取得共識,而非強硬堅守單方立場。行政部門應同意事前「締結計劃」的國會授權、事中影響評估的提交及公民參與,以及事後「重要性事項」的國會同意,並將國會納入國安審查機制;另一方面,學運方也應同意對國會審議設立相當時限以及訂定優先審議原則。執政黨與學生們都應釋出善意,用真誠的交鋒取代筆尖上無法聚焦的叫陣,務實討論可行的監督審議機制,逐步解決政治僵局。</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