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yahoo知識裡找到的, 供水水做個參考~~~
1.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謂「郵購」就不用再解釋了吧,「訪問買賣」指例如串門子的推銷、路邊推銷之類的,所以自行前往店家挑選而訂立之買賣契約,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
2.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的用意在於,「郵購」無法實際看到「買受物品」,無法鑑視其品質良莠;而「訪問買賣」則往往因為推銷,致消費者未經充分考慮而訂立買賣契約,所以立法才定了7日的「猶豫期」。如果是自行前往商家選購,因為東西也給你看了,他也沒主動向你推銷,當然不適用。
3.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買賣,不論買受的物品價值是多少、不論是否為名牌,除非有瑕疵,本來就不能任意解除契約(退貨),否則訂立買賣契約跟本無意義。
所以
第一你不是郵購 所以並沒有七天鑑賞期的權利
而你是現場購買
也不是由對方來跟你推銷
所以除了產品有暇疵基本上是不能退錢的
不僅百貨公司,縱使其它大賣場、普通商店等,並沒有可任意「退貨還錢」的情形,不分雜牌或名牌,但同意換等價商品(換貨)倒是有。
百貨公司是提供場所讓各品牌進入設櫃,實際每一櫃都是獨立的,如果你確實曾經退貨過,且不是因為商品瑕疵,只能解釋該櫃願意再與你訂立一個「解除契約」,用來解除之前所訂立的買賣契約,但他「本來可以拒絕」,那這樣並不能要求每次消費都應該讓消費者可以任意退貨。
轉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6041906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