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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然污辱、誹謗行為之刑責問題:
網路討論區係開放任由大眾來使用,因此有不少的討論區,專供網友對時事、社會現象發表個人心得或感想之用。其中如果有使用者在網路上昧於事實,而辱罵特定的人,則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公然侮辱罪」;而如果使用者意圖散佈於眾,除了謾罵外,還編造虛假故事,則就構成了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當然,如果在網路上發表言論的人,是基於善意而對於可接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的評論,或是為自衛,自辯或為保護其本身合法的利益,而發表言論者,則可援引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作為免責的抗辯。 不過,誠如前面所提,由於網路採分散傳輸的方式運作,因此,如果在網路上發表言論之人並不表明其真實的姓名及身份,則司法單位可能會面臨無法追蹤到犯罪嫌疑人的處境。最好的例證是:美國白宮曾在網路上收到一封恐嚇暗殺柯林頓前總統的電子郵件;最後雖然查出該信件是由台灣南部某大學的電腦網路中發出,但最後該校仍因為無法找出真正發信人,而只好以學校名義寫信向白宮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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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海先生並沒有指特定對像 他留言裡沒有引用任何人的文字來夠成對話
也就是他一個人自言自語 這是他的言論自由
而且他是闡述事實 【腦殘果然沒藥醫】
如果有藥醫那大家都不用擔心生出來的小孩子腦部有殘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