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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越雲外遇 遭老公捉姦在床 鬧上警局 淡水住處偷情

潘越雲外遇  遭老公捉姦在床  鬧上警局  淡水住處偷情
2009年03月06日蘋果日報

阿潘坦承和老公分居後,就與外遇男子交往。 



唱紅《天天天藍》、《野百合也有春天》等經典好歌的知名歌手潘越雲(阿潘),驚傳被畫家老公黃光全捉姦在床!去年8月黃光全在警方陪同下,衝進阿潘位在淡水住處,當場撞見阿潘一絲不掛與55歲黃姓男子躺在床上,黃光全拍下裸照後,怒告2人妨害家庭,一度揚言要通知媒體,最後為了女兒作罷,由於雙方有意和解,偵辦的士林地檢署將全案送交調解委員會調解中。 

51歲的潘越雲其慵懶的嗓音,曾7度入圍金曲獎,並憑《我是不是你最疼愛的人》獲第2屆金曲獎最佳演唱專輯。10年前她與畫家黃光全結婚,長住淡水,育有1個漂亮女兒「璽兒」,今年10歲,在外人眼中,一直是人人稱羨的甜蜜家庭。 
未料阿潘卻傳來與同在唱片界工作、前「喀什米爾」餐廳合夥人黃姓男子外遇鬧家變,外遇男子搬進阿潘淡水別墅同居,去年8月26日被她老公捉姦在床。 

經《蘋果》調查,黃光全與阿潘分居後,即委託徵信社人員私下調查,得知阿潘背著他偷人,甚至公然與外遇對象同居,去年8月26日凌晨,他通知轄區警方到場,直闖阿潘的臥室,當場撞見阿潘與外遇男子一絲不掛躺在床上,他氣得以相機拍照提告,阿潘嚇得緊抓棉被包裹身體,但背部全裸的樣子仍被拍下。 
雙方為此鬧上警局引起騷動,阿潘當場坦承和老公分居後就與外遇男子交往,黃光全聽聞更為光火,氣得揚言通知媒體,阿潘不斷央求老公低調處理,千萬別張揚,最後黃光全為了女兒的顏面作罷,警方訊後將2人依妨害家庭罪嫌偵辦。 

此案隱藏6個多月,她和老公的手機號碼在事發之後均停用,她新使用的2支號碼也只給特定好友,但經常關機。記者昨晚截稿前,她的2支手機分處於關機和無人接聽狀態,無法取得回應,阿潘經紀人張曼芸昨聽聞此事感到非常驚訝,表示這種感情的事,要當事人回應較恰當,但稍晚則表示聯絡不上阿潘,無法回應。 

阿潘出道以來行事風格低調,過去唱片圈也形容她神秘得像隻貓,她於1999年先有後婚,生下女兒璽兒,但據了解,阿潘婚姻早就出現問題,多年來為了女兒保持完整的家庭關係,於去年與老公協議分居,阿潘年中與女兒搬出去住。

51歲金嗓子  唱紅《天天天藍》 
本名:潘月雲
出生地:高雄
年齡:51歲(1957╱11╱19)
出道:1980年出道,今年邁向第29年
代表歌曲:《天天天藍》、《我是不是你最疼愛的人》、《野百合也有春天》、《情字這條路》
婚姻:1999年5月9日畫家黃光全結婚,育有1女璽兒,今年10歲
近期露臉:
˙去年11月16日在紅樓河岸留言舉辦個人賞聽會,並提前慶祝51歲生日,未見老公到場
˙去年12月19日獨自出席黃大城追思會
˙去年12月31日出席台中縣豐原跨年演唱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 明知道是公眾人物  要嘛也要離婚在說
    不知道會被說的多難聽嗎
    不管男方是不是也有問題  但藝人就是會被放大
  • 這種分居後還去進行「所謂抓姦」的案子
    在歐美不會成立
    男方甚至會因此被譴責

    重點是  雙方已經同意分居了
    分居的意義  就是除了維持「法理上」的夫妻名義之外  並沒有「履行夫妻義務」的必要

    同意分居  意味著
    你同意  雙方的婚姻關係只存在於法律上的名義和法率責任
    這通常是關係到雙方對於保有各自財產和兒女監護權的種種
    而做出了僅僅維持「法律上的妥協」合同

    分居後的雙方
    在歐美來說
    都可以各自再去自由交友  擁有新的性關係和行生活
    雙方並不需要繼連帶其他情感關係綁在一起
    或是造成女性分居後 
    只能以一種「後宮虛度」的無性生活來度日
    婚姻生活的不幸  已經算是一種不幸
    分居後  進入另一種獨身生活
    這時還硬要以法律去規範  「你得過著無性生活」
    這是另一種何患無詞的懲罰機制

    很多因素會造成雙方寧願分居而不離婚
    財產  社會成就和觀點  兒女感受
    有些婦女則是面對家暴丈夫  而丈夫又不願離婚 
    此時分居就像是這些婦女的一個中途之家
    如果連這些被法律限制的婦女
    在分居的單人旅途上  都不被允許擁有情人
    這無疑是比不幸婚姻還要更另女性難堪的束縛
  • 希望主角換成男人時,樓上各位姐妹也能這樣支持外遇.
  • KK K
    KK K
    我覺得潘的小孩會很可憐
    將來以後同學都會指指點點
    其實我覺得不管是什麼身份
    今天只要外遇
    永遠都會被人拿來說嘴
    就算躺進棺材了 還是會被人拿來磯笑

    真的是為孩子好
    就不該做這種示範

  • 我個人不是很贊成分居

    雙方面都沒有愛了何必勉強保持表面合諧呢

    這樣不是讓小孩更痛苦嗎

    要追求另一個幸福為何不離婚再去追求

    在婚姻關係還存在時候

    什麼原因都無法變成外遇的正當理由

    男人女人都一樣



  • 如果分居後女方去抓
    我還是會這麼說的
    掉入"天下第一怨婦"的自憐
    不去檢討和改善
    非要對方身敗名裂
    這種毀滅性的方式不足取

  • 最近怎麼剛好有這麼多藝人感情出軌的新聞
    才有個翁家明還沒幾天而已,今天又有個潘越雲
    而在上個星期則有蔡幸娟,只是FG沒有人開版討論到蔡幸娟
  • 柏格曼的情人的話:
    這種分居後還去進行「所謂抓姦」的案子
    在歐美不會成立
    男方甚至會因此被譴責

    重點是    雙方已經同意分居了
    分居的意義    就是除了維持「法理上」的夫妻名義之外    並沒有「履行夫妻義務」的必要

    同意分居    意味著
    你同意    雙方的婚姻關係只存在於法律上的名義和法率責任
    這通常是關係到雙方對於保有各自財產和兒女監護權的種種
    而做出了僅僅維持「法律上的妥協」合同

    分居後的雙方
    在歐美來說
    都可以各自再去自由交友    擁有新的性關係和行生活
    雙方並不需要繼連帶其他情感關係綁在一起
    或是造成女性分居後   
    只能以一種「後宮虛度」的無性生活來度日
    婚姻生活的不幸    已經算是一種不幸
    分居後    進入另一種獨身生活
    這時還硬要以法律去規範    「你得過著無性生活」
    這是另一種何患無詞的懲罰機制

    很多因素會造成雙方寧願分居而不離婚
    財產    社會成就和觀點    兒女感受
    有些婦女則是面對家暴丈夫    而丈夫又不願離婚   
    此時分居就像是這些婦女的一個中途之家
    如果連這些被法律限制的婦女
    在分居的單人旅途上    都不被允許擁有情人
    這無疑是比不幸婚姻還要更另女性難堪的束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0
  • 可是國外分居可以離婚耶

    台灣就不行

    好像要發生重大原因不能維持婚姻才能離婚

    如果分居很多年

    萬一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

    就算依分居去訴訟離婚好像也不成立

    這點我就很不贊同

    分居很多年就是感情已經都沒了

    有的只是愛面子或者因為長輩的阻擋所以沒法離

    卻礙於法律問題不能離

    不知道台灣為何不學學國外

    不合則散...幹麻要這樣綁死兩個人

    然後再被告通姦((真的會被罵的很難聽))
  • 結論是:


    翁家明比潘越雲紅

  • 翁家明的案子跟阿潘的根本兩碼子事
    翁虞沒有分居 
    翁犯的叫做外遇  偷吃  那個女的叫做第三者 
    因為他們夫妻兩人並沒有分居

    阿潘的案子  是已經分居了
    之前伊能靜的案子  似乎也是分居多年了
    在那樣的情況下
    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
    都有權尋找自己人生的新伴侶

    目前台灣的離婚法律對女性相當不友善
    兒女監護權  探視權都不歸女方
    男方擁有主宰權
    許多男方會以「不准母親探視兒女」  甚至「我會告訴小孩她媽媽已經死了」為威脅 
    造成許多台灣女性  怕失去兒女而忍辱吞聲的維持名義
    法律上  離婚女性將會一次性的失去家人和財產
    變成一無所有
    這是許多女性不敢離婚的背景之一

    反觀義大利
    離婚的話    兒女歸女方
    義大利女性是沒有在怕離婚的
    離婚除了男方財產得分女性一半  兒女還歸媽媽
    多半是男方忍氣吞聲
    這就是法律機制造成的社會行為表現

    分居是個讓雙方都能喘口氣的機制
    就像未婚同居一樣
    是一種中途機制

    阿潘這樣的情況  坦白講應該不能稱做「外遇」了
    畢竟都分居了
    無論就心理或感情層面來講
    雙方都認知到彼此不適合  決定分開了
    我個人比較能認同歐美的法律定義
    當然並不是說  我鼓勵分居  大家都去交新男友或女友
    只是在分居的前提下
    男方(女方)都沒有那個資格再衝去對方家抓姦的

    阿潘的老公  感覺比較像是另有目的
    讓人有「搶拍照片是為了要錢?」的懷疑
  • 所以我覺得不管男女生...真的沒有感情了...還是和平分手去追求另一段幸福比較好

    如果被冠上討客兄或者負心漢對自己都是不好的

  • 目前台灣的離婚法律對女性相當不友善
    兒女監護權    探視權都不歸女方
    男方擁有主宰權
    許多男方會以「不准母親探視兒女」    甚至「我會告訴小孩她媽媽已經死了」為威脅   
    造成許多台灣女性    怕失去兒女而忍辱吞聲的維持名義
    法律上    離婚女性將會一次性的失去家人和財產
    變成一無所有
    這是許多女性不敢離婚的背景之一

    反觀義大利
    離婚的話        兒女歸女方
    義大利女性是沒有在怕離婚的
    離婚除了男方財產得分女性一半    兒女還歸媽媽
    多半是男方忍氣吞聲
    這就是法律機制造成的社會行為表現
    --------------------------------------------------

    妳的法律知識欠缺很大(除非妳不是台灣人)

    兒女監護權探視權都不歸女方←←這是妳自己編的吧

    財產分一半台灣也有

    不過是錢多給錢少的

    外國分居是證明婚姻無法維持的代替

    分居一段時間就能離婚

    至於他們分居能和別人有性關係是因為沒有通姦罪

    而不是分居給他們的保障

    所以在我國有通姦罪的前提下

    外遇就是外遇

    當然有資格抓姦





  • KK K
    KK K
    台灣歸台灣 歐美歸歐美
    我覺得很多事不能拿來相互比較
  • 柏格曼的情人的話:
    這種分居後還去進行「所謂抓姦」的案子
    在歐美不會成立
    男方甚至會因此被譴責
    ============================================
    我不是反駮你哦
    我只是想說
    在歐美並沒有通姦罪
    有外遇可以做為離婚的理由
    但是不是犯罪

    但是如果當事人所在的國家
    有這個罪
    那他們就是破壞的法律
    法律不一定都合情合理
    但是既然有法
    就不該犯

    我記得在美國好像「分居」是一個正式的名稱
    但是我不確定在臺灣是不是一個法律上正式的名稱
    還是只是一種民間講法說他們是分開居住(兩人私下協議)
    如果不是一個法律程序只是私下協議
    那其實就是還在婚姻中

    我想在美國也很少人會因為子女而只分居不離婚
    因為如果父母都分居了
    還提什麼完整的家呢
    如果父母都沒有愛了
    一個家怎麼會完整呢
    小孩只是借口罷了
  • 還有
    因為美國的普通離婚程序非常複雜
    有時候要耗上一段時間
    如果要訴訟甚至可以達一年的時間
    所以有分居這個階段

    但是我很少(其實是沒有)聽過
    有人只分居(法律階段)不離婚的
  • 我內文已經說了
    我個人比較認同歐美的法律定義
    所以你們講的跟我講的並沒有衝突啊
    何來反駁之說?

    前面幾位講的  只是證明我說的沒錯啊
    本來就是歐美跟台灣法律不一樣
    所以歐美人分居就分了  哪還來這一堆牽拖?

    很久以來台灣就有婦女團體要求將通姦除罪化
    這只是證明了台灣法律對婦女確實不夠友善
    歐美不像台灣一樣
    人家沒有通姦罪名
    你沒有理由衝上人家住所去抓姦
    我有講錯嗎

    這就是我比較認同的法律
    妳們說
    美國很少人會因為子女而只分居不離婚...云云
    那是當然啊!
    有那樣的法律保障  妳幹嘛還不離婚呢
    前提是妳得有那樣的法律啊!

    前因後果弄清楚  我看不出妳講的跟我有什麼衝突 
    只是證明了  台灣法律跟歐美不一樣
    同樣的情形在歐美
    這男的行為會被譴責

    在我眼中
    這件案子是一個應該要除罪的案子
    也就是為何我會提出他種對應的法律來觀看
    換句話說
    台灣法律的定義觀點  並不是四海皆通
    甚至無法廣泛的適用於世界

    當然囉 
    會有一狗票人跳出來說「ㄟ這邊是台灣  就得用台灣的法律  去妳的歐美法律」
    別緊張
    這邊又不是宣示主權的網站
    不過純粹就是不同觀點的交換而已
    法律也有不盡然公平的地方
    社會上多的是這種「用不盡然公平的框架去要求他人服從」的事情
    只要受害者不是自己就好了
    是吧


  • 我只是
    不想引起筆戰或是不快


    對不起
    我多說了那一句
    抱歉
  • 她新使用的2支號碼也只給特定好友,但經常關機。記者昨晚截稿前,她的2支手機分處於關機和無人接聽狀態,無法取得回應

    -----------------------------
    她的特定好友可真有義氣.把她的號碼給了記者呢....
  • 藝人也是人  也要吃喝拉撒"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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