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有關附卡連帶責任問題 (急)

拜託大家了,  事情如下  :

我民國70年出生

民國  89年  父親幫我申請了他的附卡

由於家裡經濟出狀況,  因此89年我父親的主卡被停卡, 

理應我的附卡也被停止了

時間點上,  算起來我未滿20歲    ;  民法21條規定  年滿20才算成年 

在上個月我接到銀行電話  (今年我27歲)

對方告知我父親因為刷卡未按時繳納, 

因此對方打電話來跟我告知要透過法院對我執行支付命令, 

我是到接到電話跟父親確認才知道...

原來父親在我19歲時並沒有按時繳納刷卡費用, 

因此民國89年的卡費為  30  萬,  如今變成72萬, 

我上網查到的資料是  :民國94年6月16號公佈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三條,  附卡持卡人未成年且未婚,  才能免於負擔正卡人的連帶責任。

現在我的問題是  :

  父親幫我申請信用卡時  :  我19歲

父親被停卡時  :  我19  歲 

請問銀行透過法院對我執行支付命令,  美個月扣薪1/3  是合法的嗎  ? 

拜託大家了

  • 最近銀行也不好過啊~
    要裁員
    而且還會被客戶以死相逼--->可是這是不好的啦!
  • n小咪的話:
    今天我有問我們銀行比我資深的人
    據他們說以前的信用卡契約
    正附卡人是要同附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這也是我昨天ㄧ直很care的部份(因為我想看契約)
    按他們這樣說來的話
    版大可能要同附連帶清償責任囉!!
    不過
    像我昨天有問版大是不是有消費,
    如果版大你沒有消費的話,加上當時又是未成年的附卡人,
    調出當時消費的消費紀錄出來看的話,只會顯示正卡人的消費,
    這部份的金額你可以是不用繳給銀行的。
    但是
    版大說有消費,那麼消費的金額是多少呢???(這部份我也沒什麼好主意給你了)
    基本上,
    我個人建議版大,就讓銀行去做支付命令,
    收到支付命令之後,在20日內做異議,
    到時開庭的時候,你可以用當時未成年的這個說法在庭上向法官說明,
    也可以說,怎麼過了這麼久才來要-->可是因為時間沒有過15年,是不可以提時效抗辯的喔!!頂多在將來和解的時候,說利息超過5年的部份不能加進來計算。
    而且還要看法官的狀況,
    有些法官是站在消費者這邊,如果遇到這種法官的話,可以盡量表現願意還錢的誠意,可是經濟困難之類的...。
    通常法官會讓兩方去和解,
    不過真的和解的話,版大也要敲個好價錢才不會生活的很辛苦(畢竟現在經濟不景氣啊)

    我會建議版大提異議的原因是
    讓你在開庭的時候是可以表達自己的立場,
    就算到最後就算和解的金額不是那麼滿意,
    也不會在沒有經過開庭審理的情況下支付命令確定了,然後就收到法院發來扣薪命令。
    而且就算最後進入開庭,還是能跟銀行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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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n小咪詳盡的解說, 

    那間發卡銀行就在我們公司附近, 

    我去索取了他們的信用卡申請單, 

    發現在附卡申請欄位附近有註明【附卡持卡人未成年且未婚無須負連帶責任,  僅需負責附卡持卡人消費金額...等字樣。】

    我當時的消費金額未按時繳交的部份不會超過一萬塊台幣

  • 1.實你現在看到的契約條款應是改了又改之後的,但你還是要以你當初辦時的條款為主;如果你確定你的消費金額不到一萬,到時開庭時一定要表明你當時未成年、只能支付你刷卡的部份等,並可以要求減免全部的違約金(很重要,因為違約金很高,現在法官會接受)
    2.你父親雖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但仍要支付信用卡款,可以和銀行談協議,每個月付個1、2千元,若銀行有你父親的支付命令,到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扣薪或向存款銀行申請強制執行(扣存款還卡款)
    3.如果你父親名下無任何財產、存款,法官又同意你對你父親的款項免責的話,銀行是無輒,應會將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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