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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動物防疫所的處罰結果出來了∼上面說重罰十萬元
說是重罰?
還真重啊?
裁處的罰金是最低的10萬(動保法二十五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2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
看不出來是哪裡重?
如果他以前有過一樣的行為..如果您對罰則有意見
不管您是台中市民或者是關心這件事的人們
這裡提供另外幾個方法去向官方陳情這件慘案
1.直接寫信給台中市長胡自強
http://210.69.115.12/tccgpe/tcgmail/mail_home.asp
請記得留下寄出和收件的備份
您若不克撰文,可複製以下內文,寄至市長信箱。
唯有一人一信,該案件才可能得以得到重視!
嚴正抗議「轎車虐犬」案件罰則過低
試問市長,台中市一向以「幸福城市、樂活台中」自居,標榜「文化、經濟、國際城」,日前卻發生「轎車虐犬」事件,其文
明倒退之劇,暨罰則之輕微,不啻自打嘴巴?
根據「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故意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喪失或死亡者,將處新台幣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照片。
試問市長,該事件已「榮登」媒體版面,甚至流傳於國際動保組織,其施虐當事人極其惡意至動物於死,且事後逃逸,為何竟
僅以最低標準十萬元罰緩整處之?
試問市長,台中動物防疫所標準何在?視動保法為何物?
試問市長,若其施虐者暴行僅適於最低罰則,何等劣行適用於較高罰則?
聖雄甘地說:「一個國家偉不偉大,道德水準高不高,可從其對待動物的方式看來。」
盼市長鄭重檢討此事件暨適當法之罰則,否則將串連相關保育團體前往市府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