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胖了200公克....

從23歲認識我的他, 
一直到現在死心之前,
真不知是如何活過來的,
每天早上第一件事,
就是看看自己的體重,
如果增加200公克,
就會深深地自責,
因為他說我40公斤,
真的很不瘦,
為此,
我幾乎每天都會用秤確定能吃的食物量,
把食物也只當成是飼料,
過去也得過厭食症,
有一段時間維持36公斤,
在38左右他會說,
這樣的身材真美,
其實為了他的話,
我做過傷害自己的事真的數不清了。
從整形一張臉十幾次,
到胸部當然是假的,
全身抽脂, 
最後為了腿不夠直,
硬是全部鋸斷,
一整年像個殘廢待在家裡,
只為了能變直。
平時說話也是輕聲細語,
坐在椅子上不敢有二腳沒併在一起的事發生,
所以,
現在的我,
根本就不能算是個"人",
只能勉強的算個機器人罷了。
而有很多的色伯伯在路上會偷看我,
也許是該感謝他吧!
幾年前和他結了婚,
會結婚只是我打算放棄這一段感情,
因為他是日本人,
有居留上的問題,
所以結婚對他來說,
是一件有"保障"的事,
至少將來可以用依親之名留在台灣。
但是,
我們從登記以來,
從來未曾住在一起,
我只是想就這樣算了,
不再想會有其他的感情了。
回想這一路上會忍受他不斷地批評我,
也是出於自卑,
我是個被親身父親性侵害長達7年的女孩子,
直到受不了告訴母親,
母親卻說我說謊,
自殺沒死,
於是16歲時,
我就離家了,
這些年來吃盡苦頭的我,
真的希望能找到一個相愛的人相守。
但是,
最後也不過是為一個薄情的男人,
浪費了最青春的歲月,
現在, 
我很想辦離婚,
但是,對方不答應,
因為他回不了日本了,
年紀太大是個問題,
另外,
幾年前他的母親去逝,
我請他回日本看看,
他說,
才不想回去要花錢,
後來,
我自己幫他也訂了機票,
當然他還是沒回去,
他和所有的兄弟都處得不好,
也說巳沒有親人在日本,
但是又老是批評台灣人都是爛人,
我很無奈,
離不了婚,
難道一定要上法院嗎?





  • 趕緊跟那個自私男離婚吧
    從今開始為自己而活,多愛自己一點
  • 我是個被親身父親性侵害長達7年的女孩子,
    直到受不了告訴母親,
    母親卻說我說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媽是怎麼回事阿
    竟然不相信自己女兒
    如果是我媽  早就把我爸的命根子切斷=  ="

    版主  真的很心疼你有這種遭遇
    還好妳現在都撐過來了
    離婚!!  我舉雙手贊成你離婚
    不管用什麼方法  上法院  什麼的
    只有離婚你才能得到真正的幸福
    才能真正的笑真正的哭真正的活著
    那什麼爛男人
    不要再讓她糟蹋你的人生了
    你的人生你自己來  不需要為別人而活 
    加油!  衷心祝你找到幸福:D
  • 娃娃魚ˊ☆的話:
    最後為了腿不夠直,
    硬是全部鋸斷,

    =================================
    請問哪個整形醫生會隨意做出這種手術?
    述我直言
    你男友的行為不大常
    你的想法似乎也跟常人不同
    ***********

    +1   
    我也很好奇  腿不夠直  真的可以鋸斷  在接上嗎?

    那有些出車禍的人  為什麼截支後不能在接上去?
  • 版主,加油囉!
    希望妳能順利離開他
    追求新的幸福
  • 你要加油  若有需要幫忙的  上FG來說說  這邊很多好人的
    這一生你為別人也活夠久了  為自己活活吧  會幸福開心很多的..
  • 看了你的故事我只想說
    人想變美是很正常的
    但是為了對方而改變成現在的妳
    付出未免也太多了
    整個已經是病態了
    (他的想法也很怪~什麼40公斤很不瘦~)
    而且你變美了難道他認為你非他不可嗎

    加油~為自己而活吧!
    別過的戰戰兢兢了....
  • 加油~
  • 恩...
    你沒有你自己
  • 我整個傻眼~~~
    太誇張@@
  • 腳鋸斷...我有沒有看錯啊
  • 版主
    好心疼妳

    以下這些民法的條款,希望能幫助妳


    第  1000  條,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  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  1002條,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第  1003  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1003-  1  條,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 依照妳po的文中,妳可以依1000  條、1001條,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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