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歌違法!高職生判刑5月 易科罰金15萬

更新日期:2007/05/12  12:10  記者:李御榮 


在部落格分享音樂MV,小心觸法!台北市一名高職學生,把網路下載的影音檔,下載到落格讓網友欣賞,卻被法院認定侵權,判刑5個月,易科罰金15萬元,成為國內「貼歌遭判刑」的首例。

原本單純分享音樂,卻被控侵權,遭判刑,孫同學是國內首例,他到現在還是覺得「有那麼嚴重嗎?」

遭判刑學生:「就是想說也讓網友認識這首歌,或是這個歌手而已,然後普通也是一堆人分享這些音樂和影音,也不是只有我一個,我只是把音樂放上網路,也沒想過會那麼嚴重。」

去年12月,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IFPI,發現他的部落格上貼了將進近400首國內外流行歌,報警處理,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5個月,易科罰金15萬元。

只是,這樣的分享動作,網路上非常普遍,以孫同學張貼音樂的無名小站來說,隨便以關鍵字「音樂」搜尋,就能找到一堆「歌曲分享」,連YAHOO奇摩的部落格,也到處都是轉載來的音樂和MV。

如果說,部落格裡放音樂分享是違法,恐怕怎麼舉發都抓不完,到底侵權的界線在哪裡?法律留下的灰色空間,實在讓民眾,摸不著頭緒。
~~~~~~~~~~~~~~~~~
好恐怖..大家小心喔
不然就別用國內的部落格網站張貼
  • 1:先看公開傳輸權是誰的?
    放置blog
    就是侵犯公開傳輸權
    如果是電視台的當然就是

    2:再看公開放映權是誰的?
    看有沒在blog放映
    有就中獎


    3的話如果只是把錄影的放上去
    但是設為加密
    也只供自己參考用
    我想應是不會出事
    有人加密還是被抓
    所以叫他上法院打了
    這方面可能要參看外國的判例了......



  • 3的話如果只是把錄影的放上去
    但是設為加密
    也只供自己參考用
    我想應是不會出事
    有人加密還是被抓
    所以叫他上法院打了
    這方面可能要參看外國的判例了......

    ======================
    看來大家能不放就不要放

    一首歌幾萬塊
    只能說
    狠哪
  • 書生
    看來你已經變成著作權案件權威了....
    =  ="
    大家多多請教他就對了....
    台灣著作權法的合憲性雖然令人相當質疑
    但是在還沒人提出大法官釋憲前
    惡法亦法啊......
    我只能苦笑....
  • 暱稱: 可愛書生寶寶  時間: 2007/5/13  上午  06:47:39
    加入我的收藏夾
    http://www.ifpi.org.tw/legal/clampdown.htm
    這是我們偉大的IPFI的傑作
    大家沒事欣賞一下
    ==================
    進去看赫然發現好多有名的網站都栽在那邊  =  =
    我覺得警察沒事都在上網找這些ㄝ
    哈哈
    不過我認為基本上這些是治標不治本
    網站架國外你根本抓不到吧
    而且有需求就有供給,關一個另一個再開
    大陸這種侵權的網站數都數不完
    唱片業者應該思考如何讓下載合法化
    像日本cd也非常貴,也都付費下載,很少會去聽盜版的
  • 現在我知道警察抓兩種網站
    一種是抓色情網站,放寫動作愛情片的文章被視為妨害風化
    二是也開始再幫抓這些放歌的網站,不止國內含國外,前文也講過,你問我怎抓的,我阿災,應當是post文是國內ip,然後從國內ip上去抓,而且不只警察在抓,連廠商都在抓,抓到一個網站就賺多少了,幹嗎不賺啊!!!!!!現在很多都是釣魚的,警察聯合廠商到處亂釣魚,這樣也是一推業績
  • 看來無名 PCHOME  HINET這三處抓最兇
  • 經濟不景氣 警察也在拼經濟@@
  • 布丁真好吃   時間:  2007/5/13  上午  12:20:30   
     
      加入我的收藏夾 
     
    可愛書生寶寶的話:
    不喔
    你錯了
    現在台灣廠商都這樣玩
    買下國外沒人要的歌曲或戲劇
    然後也不出版在台灣
    =================================
    驚.....播放背景音樂也不行嗎沒下載的網址@@

    看不懂以下這段耶我有點笨ㄟXD
    買下國外沒人要的歌曲或戲劇
    然後也不出版在台灣
    然後就去到處抓
    這個這麼好賺抓到幾個就回本了
    台灣多少人
    抓個萬分之一的比率就賺回來了

    既然台灣少人聽∼那在台灣有這些冷門歌的應該很少.IFPI只能抓幾個怎麼回本阿@@抓熱門流行歌比較容易回本吧?
     
    =================================
    這沒打清楚
    抱歉
    這指是國內代理商買下國外的版權
    然後買了版權不出版在市面上
    然後靠這種方式賺錢
    因為我國著作權法
    必須要有代理商
    才能起訴 
  • 不過這位同學的媽媽因該很想八他吧~
    害他老母要陪15萬~
  • 不只十五萬吧
    刑事判決五個月
    可易科罰金十五萬
    但是刑事判決後
    可附加民事訴訟
    還不知要判多少錢
    這是為何那些廠商敢獅子大開口的原因
  • 可愛書生寶寶的話:
    你問我怎抓的,我阿災,應當是post文是國內ip,然後從國內ip上去抓,而且不只警察在抓,連廠商都在抓,抓到一個網站就賺多少了,幹嗎不賺啊!!!!!!現在很多都是釣魚的,警察聯合廠商到處亂釣魚,這樣也是一推業績
    ------------------------------------------------

    所以如果部落格是架設在國外的SERVER  目前暫時沒有"急迫性"的危險?  因為暫時專心"監視"國內的  像PC  Home,  Hinet,無民
  • 國內比較好抓
    國外未必不能抓
    我遇到的一個例子
    他們是架在外國的論壇
    但是還是被抓
    而且還滿過份的
    從網站主人被視為幫助犯
    再來是網站的會員再來
    反正就整個網站
    就是要從頭告到尾
    這也是ifpi的偉大功績
  • 1:先看公開傳輸權是誰的?
    放置blog
    就是侵犯公開傳輸權
    如果是電視台的當然就是

    2:再看公開放映權是誰的?
    看有沒在blog放映
    有就中獎


    3的話如果只是把錄影的放上去
    但是設為加密
    也只供自己參考用
    我想應是不會出事
    有人加密還是被抓
    所以叫他上法院打了
    這方面可能要參看外國的判例了......

    -----------------
    寶寶...我跟IFPI熟.....我跟妳說,抓的不只IFPI這一家,只是太有名了經常上報,國內我知道常抓的有五家。都是編曲者授權,只要有製成CD在市面販售五張以上,就可以跟IFPI聯絡,由他們經洽版權收費事宜,就是版權經紀,放在公眾場合照公播費計算鐘點費。

    我放歌上Blog是不用怕的,因為歌都是我自己寫的。<(�︶�)/
    聽自己的作品只有爽爽爽爽爽。。。。
    不但不能抓我,還要來跟我談授權。哇哈哈哈o(‵▽′)ψ

    加密的話,要抓還是可以的,可以說供給特定人士。不少唱片公司因為網路傳輸倒掉了,可以說怨念很深,所以還是不要觸法的好。
  • 既然台灣少人聽∼那在台灣有這些冷門歌的應該很少.IFPI只能抓幾個怎麼回本阿@@抓熱門流行歌比較容易回本吧?
    ------------------
    冷門沒人做就錯了
    我有個老師專做冷門歌的生意,就因為冷門沒人做,導致他一個月五十萬以上的收入。有人做就有版權經紀,有版權就有人抓。等網路傳輸相關法案完成,風頭過了再放吧。
  • 其實有很多事情都是看人家要不要抓而已
    例如歌詞吧
    有的唱片公司連歌詞都是禁止私自拷貝散佈的
    只能說各位要多充實這方面的知識
    萬一不小心踩了線可不是一句『我不知道』『有那麼嚴重嗎』可以搪塞過去的
  • 我是卒仔
    我是卒仔
    看了大家的回應後,
    我很驚訝怎麼都沒有一點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概念,
    一昧的批評只敢抓小市民,
    可是不管放多少歌,
    放了還是侵權啊.

    難道偷東西一定要偷價值很高的才算偷嗎?
    就算去便利商店偷個茶葉蛋,
    那也是犯罪,  也是會被抓的.

    切記勿因善小而不為,勿因惡小而為之.

    如果今天歌是你自己寫的,
    因為被人放在網上任人下載或收聽,
    所以你少賺了很多錢,
    你願意嗎?

    如果今天你是片商,
    花了大錢拍了好片,
    可是因為大家都去看人家上傳的檔,
    而沒有去買正版的DVD或買票進電影院,
    造成血本無歸,
    你還願意花錢去拍片嗎?

    想聽好歌或看好的戲劇,
    就請尊重一下智慧財產權吧.

    如果你覺得歌不好聽,  戲不好看,
    不值得你花錢去買,
    那就不要去看,  也不要去下載啊,
    更不要散播在網路上供人下載和收看.

    好吧,
    我承認我是卒仔,
    怕被幹譙,
    只敢用UID回文.
  • 花了大錢做片
    自然是應該賣正版的
    但是如果市面都是賣盜版
    而無辜的小市民所買到的是盜版
    那又該怎樣說
    事實上目前呈現出來的就是這樣子
    市場本來就該賣正版
    至於網路傳輸
    本來就是應該讓市場保護規範
    而不是讓正版成為盜版
    一個連結到某個正板地區的放映權
    被認為國情不同
    而市場上更有一推人買下版權
    而卻不在台灣上市
    這擺明叫做坑無知的人民
    這叫以刑逼和
    一個專輯十首歌
    賣一個專輯三百元
    一首歌就喊五萬元
    一個專輯就喊五十萬
    這又從哪裡來看為之合理?
    其他各國都以規範大規模惡意商業行為為主旨
    而且著作權市場在亂搞
    更有上遊授中游中游授下游
    版權乃私權交相授受

    今天如果是發行者絕對是該穫得該當的利潤
    但是不是動不動以刑逼民
    迫害無辜的小市民
    你要說是台灣的著作權法比全世界更進步嗎?
  • 在無名看誰不爽
    就去檢舉他
    哈哈
    好壞.....
  • 變身特派員的話:
    布丁真好吃的話:
    在無名看誰不爽
    就去檢舉他
    哈哈
    好壞.....



    是夠壞但是........
    要吃別人的布丁前先把自己的布丁吃完....
    =====================
    素昧平生

    原來..原來你看我不爽∼!!


    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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