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申請國賠 真的有道理嗎?

宜蘭蘇花公路坍方,造成20多名大陸遊客失蹤傷亡,如果這些失蹤者真的不幸罹難了,目前每個人至少可以獲賠510萬的保險賠償金,不過,這些陸客家屬是否申請台灣的國家賠償,根據兩岸關係條例,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可以提出申請,但前提之下,必須認定有人為疏失;而旅行社公會下午也派出律師,與家屬溝通協調。

如果是台灣人在大陸發生事故
也可以提出國賠嗎?

  • 這問題我有想過
    沒想到新聞就撥出來了

    個人覺得...兩岸關係條例太扯...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所以下次總統大選也可以來投票了!
  • 外國人來台灣發生意外要什麼國賠
    難道我們已經被統一了嗎?
  • 哇!!很好耶

    這樣中國人民都是台灣人囉?都是中華民國人囉?

    快申請快申請  申請通過就證明「大陸是中華民國附屬土地」
  • 通過..................我...我就唾棄這個政府~~~~~~~~~~~~~~~~~~~~~~~
    我就保證下次不投藍!!!

    看到這個新聞真火大
  • 這樣的話,是不是對岸十三億人口也有繳稅的義務,
    那好啊~~多了那些人繳稅,以後政府可不準哭窮!
  • 也要繳過稅在來談吧....

    如果這真的賠了十在很沒理...
  • 毒奶事件對岸不是答應台灣要賠好幾億還是幾十億,啊馬娘娘不是也說一周內就會有結果?

    結果咧結果咧~? 


  • 要申請的人 先請他們簽署 承認中華民國為一主權獨立的國家 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
    看有沒有人要簽

  • 不想繳稅
    不想繳稅
    嗯..差不多也該移民了
  • 大陸人說我們都是中國人
    馬政府說我們都是中華民國人
    兩岸關係條例→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
    結論 中華民國=中國??
    如果真的國賠成功
    在國際上
    我們再也不能抬頭挺胸說我們不是中國人了
    就法律原則而言
    外國人國賠需對方國家也承認我國法律 才有其適用
    大陸從頭到尾都不會承認我國法律
    自己國家岸關係條例真的是自我感覺良好.作繭自縛
  • 有納稅的人才算"國民", 才能申請"國賠", 憑什麼拿我們的稅金亂花?
  • mishera的話:

    不會吧~~~
    記得國賠不是要基於平等原則嗎?也就是它國可以對我國國賠~我國才會對它國國賠~
    >_<~~兩關法真的如此規定啊??
    法官應該要審查我國歷年來~去大陸那的人有申請過嗎?
    兩國要平等才有吧~
    ==============================================================
    是阿~不就是要他國與我國的法律基於平等原則才享有同等的權力嗎

    如果對岸也適用平等原則對待我們台灣的中華民國人民

    那嚜我覺得申請國賠是沒有可異性的

    但是~原則上真的必需要把關嚴格

    之前台灣不是很多也是因為天災造成很多災難跟罹難

    但是這屬於國賠範圍嗎?(這我不清楚)

    如果符合的話那當然可以提出了

    另一點,對岸如果未以平等原則對待我們台灣的話

    那嚜有什麼理由可以對台灣提出國賠

    該不會是那該死的兩岸關係法吧~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那就又沒話說了

    但是還是希望台灣對這件事情不要有政治因素或說什麼繳稅等等的輿論

    只希望在訴訟過程可以完全依法行政處理

    尤其這些狗官不要太過於壓力下判決,政府也不要干涉

    因為還有很多諸如此類的台灣人遇到天災而罹難

    要享有同等權力才是

    真的~台灣不要又干涉太多政治壓力

    這樣會讓我覺得身為台灣人很可恥
  • 誠實....
    誠實....
    都是民進黨阿扁惹的禍.沒事貪什麼污.幸好老天有眼,老扁終究被關進大牢等待最終審判
  •  那...之前那些意外死在大陸的  對岸也有國賠嗎?  現在執政政府是怎麼回事  鬼打牆了嗎  台灣已經負債多少了  那之前被滅村的那些罹難者  怎好像沒聽說  政府也說要國賠阿    我認為  那些罹難者很無辜  罹難家屬也很可憐  要賠償不是不能  請執政黨拿自己的黨產來賠吧  反正他們不是說  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嗎  他們黨產不是很多嗎  全部買單應該不成問題  又做了面子給對岸
  • 誠實....
    誠實....
    明知是民進黨阿扁執政八年執政下來的爛攤子.
    卻要國民黨馬英九來承當阿扁執政的錯誤政策.
    幸好馬英九很替人民著想,把台灣經濟救起來了.
  • 我只能說我們這些乖乖的小老百姓真的很可憐...
    不滿意不想國賠政府聽得進去嗎
    現在它們只想要盡力趕快讓事情落幕
    反正$又不是官員家的
    它們國賠可以跟對岸稍微修復一下關係
    每個月還是照樣過爽日子阿照樣領薪水阿...
    台灣人真的很悲哀
    然後留下一堆還在那邊吵因為是某人貪污造成的下場
    老天爺報復之類的
    唉   能不能多念點書
    為國爭光一下  不要只會在這種網路上乘口舌之快啦...
  • 乘口舌之快
    =====
    更正   乘-->逞

  • 小林村整村死光光沒有國賠 外界質疑說不賠就不賠

    北二高走山明顯人禍說是特例國賠了 但是現在含不知道為什麼走山 還有沒有潛在的危險路段也不知道 後續監控也沒有說明

    蘇花高明顯是天災碰到中國人 內政部長說不符資格行政院長說要再研議 急著把錢送給別人



    唉 差很多啊 這整個機制是怎麼了 我真的不是很懂 有沒有真正了解的人可以說明白啊
  • 豐丘民隧道的國賠好像還沒下來

    中國客的"國賠"我看新聞好像一個可得510萬
    19*510

    差不多一億

    要賠
    建議黨產拿出來賠一賠
  • 國家賠償法

    第 1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第 5 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第 6 條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7 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
    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
    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 13 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
    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第 14 條 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

    第 15 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
    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第 1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 17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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