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骨 / 削骨想變張柏芝 臉垮求償56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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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判長庚及醫師賠十萬元
〔記者劉志原、童涵旎、陳文正╱綜合報導〕一名陳姓女子找林口長庚醫院顱顏中心主任陳國鼎削骨整形,她說,醫師當初談笑風生說手術很簡單,只要花三十分鐘,就可以變成張柏芝的臉型和李玟的下巴,但手術後,她下巴變長、嘴無法張開,求償五百六十三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女神經受損屬實,醫院「未盡告知義務」說明風險,判長庚與醫師連帶賠十萬元。
求償勝訴仍倒賠 女子要上訴
陳女九十四年間花二十餘萬元整形,求償雖勝訴,但法院判她得付訴訟費用共五萬三千九百九十四元,陳女另還得付數萬元律師費,加上後續的逾十萬元手術費用,實際上還得倒賠,陳女說會上訴。
長庚醫院指出,此事已進入司法程序,醫院及醫師都會靜待法院公正裁判。
陳女昨天氣憤表示,她覺得自己兩頰太寬,原本只想打肉毒桿菌,但醫師建議她動削骨手術;她說,肉毒桿菌得半年打一次,「如果可以獲得永久效果,當然選擇一勞永逸的方式」。
她和醫師討論後,決定讓下巴及臉頰往下、往前各削○.三公分,但醫師卻削掉○.五公分,且兩頰角度還不一樣,「根本就是畸形」;此外,手術影響神經,有很長一段時間,她喝湯喝飲料都會流出來。她傷心且自卑,每天以淚洗面,足足有半年的時間,連買便當都不敢出門,一度罹患憂鬱症,還曾自殺。
手術失敗後,她要求醫師與院方提出解決辦法,但長庚置之不理,陳國鼎醫師還冷言說她是心理有問題,要她去看心理醫師,讓她很不滿。法院的判決則讓她二度傷害,她說,在「能計算的損失」部分,手術費就將近二十萬元,還有超過一年無法工作的損失,「賠十萬要幹嘛」。
醫療行為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陳國鼎強調,陳女已簽手術同意書,知道相關風險,且陳女憂鬱症與手術無關。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女手術後神經受損屬實,醫院無法證明沒有過失,自得認定有過失。
法官認為,陳女對手術結果不滿,是個人對美感評價的差異,且手術前醫師與病人溝通不足,造成雙方期待有落差,但手術並未失敗,且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判陳女獲賠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