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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美容糾紛處理~~

醫療行為是一種無法預測結果的商品,亦有一定的風險存在,而醫療糾紛的發生通常是因醫療不當,導致傷害(或併發症)而引起傷害、殘廢或死亡之事件。醫師本著其職業道德執行醫療業務,所以醫療糾紛通常並不會發生所謂「故意」,大部分是因為「醫療過失」所引起。發生醫療糾紛時,在法律層面上醫師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現就上述之責任之分析如下:

一、醫療糾紛時醫師的民事責任:亦即「民事的損害賠償」部分民法上責任主要可區分為「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二大種類,民法原則上係採過失主義,侵權行為則以故意過失為要件,債務不履行則以可歸責事由為抽象規定,本質上都是注意義務之違反。一般醫療糾紛時,病人或病家無論依「契約不履行」或「侵權行為」向醫師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均須具備三個條件才能成立:
  1、須有故意或過失。
  2、須為不法。
  3、須有因果關係。

 民事責任例外採無過失責任制度,過去曾有不少判決將醫療行為適用「無過失責任」,則醫療服務提供者之責任不以有故意過失為限,不過最近醫療法的修正已經把醫療行為正式排除不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表示醫療行為並非消費行為,民事責任原則上仍採過失主義。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服務提供者係故意或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分別請求損害額之三倍或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可見醫療過失之判斷至少在「懲罰性損害賠償」範圍內仍有其重要性。

二、醫療糾紛時醫師的刑事責任:一般醫療行為的過失責任,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人者,處一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傷者,處三年下有期徒、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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