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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期滿轉買車的責任(不同使用人)?

在有夫妻關係下,夫為主要契約人,租賃一台車(三年期)供妻駕駛.車子租約到期前夫妻關係就已經結束,但車子的租任契約仍繼續,沒有做任何更動.

車子的租任契約到期後,前妻(在美無credit  record)要分期付款買下那台車,就把車的主要使用人改為前妻,前夫作為recdit  support的一方.

請問這情況下,credit  是算在哪一方阿?  credit  support  那一方會因為對方遲付款而負任何財務責任?會傷了自己的credit  嗎?

這問題有些長,希望各位明白我的意思.我能到那兒去查詢這方面的財務法律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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