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夠成犯罪嗎?

這樣夠成犯罪嗎?

今天我哥去加油~加了100元
拿500元大鈔要給店員找開
但他收到錢之後,沒有數就直接放進皮夾
回家他才發現人家找給他的是900元
好誇張喔
這樣我哥現賺500元(誤)
不過也表示店員虧了500元

不過我想說這算不算侵占罪阿??
好擔心喔!!
如果是大家~你們會去還錢嗎?
有這樣類似的經驗嗎!
  • 摁 .. 至少你哥是沒發現才放進去的
    其實生活上很多這種例子
    我就碰過2次
    有一次更誇張
    我去買一件庫子390
    我給他1000塊找
    理當他應該找我610
    結果她竟然給我一張1千和1張一百還有1個10塊錢
    他可能把1千看成500
    可是我心地可能沒有那麼善良((哈哈 布要學我
    我下意識 塞進包包 走出店外
    就跟朋友說 :走 我們去唱歌 飲料我請
    摁.. 好吧 我知道我真是壞心= ((
    有的時候做一個抉擇
    天使跟惡魔會跑出來
    可能我惡魔成分比較多吧..
    我知錯了 不要抨擊我Q口Q
  • 這樣算侵占罪唷~
    雖然你哥一開始不知道.但後來有不法之意圖.佔有他人之物(500元)~
    就像前幾位大大說的~如果加油站有監視攝影機.調出來就知道是誰了(因有車牌號碼嘛~)
    被捉到.最高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覺得返還比較好..畢竟加油站打工的工讀生可能也因為你哥這樣難辭其咎唷
  • 我會馬上拿回去還人家,
    畢竟人難免偶有錯手,
    對方絕對不可能故意這麼做(誰那麼笨想要賠錢呀~~)
    這點方便應該要給人家的.

    而且別忘了現在視監視器無所不在的年代,
    把錢還一還, 省得以後麻煩上身~
     
  • 就算不構成侵占罪,
    既然自己都發現對方多找了錢,
    那就發個好心還人家嘛...
    加油站的薪水才多少錢,
    天氣那麼熱, 總難免出個小錯呀.
  • 算喔~建議版主哥哥還是去還吧

    現在加油站店員很辛苦的 我有朋友就是在那�打工 天氣熱時薪也不多

    不是自己的就別拿了吧!
  • kettle的話:
    不要害他要自掏腰包負責那500元的損失啦
    工讀生的薪水不多,不要害人家做白工...

    **********************************************

    +1

    雖然我沒有在加油站打工過

    不過聽過很多要自掏腰包的情形

    所以將心比心還是去歸還比較好吧~
  • 如果是我 我會去還錢
    除非是在非常遙遠的地方加油
    如果在住家附近的加油站 我發現金額有誤
    我會回去還錢
    五百元對那些店員來說 是蠻高的金額
    不忍心讓對方賠錢
    將心比心吧∼
    以前就連去買個晚餐 老闆娘不小心多找了我五十元
    下次再去店裡面消費時 我都還會提醒自己∼要記得還錢啊
    除非是我真得沒注意到就沒辦法
    知道了 就要想辦法還回去
  • 如果是100元以內就不會還XD

    為了不違本心 還是主動拿去還吧

    免得被誤會!!
  • 還是還回去吧!
    有些在加油站打工的都是窮學生,,
    一天也賺不了多少,
    因為一時失誤,
    要倒賠也很可憐,
    雖然當下你哥沒發現,
    但事後發現了,
    還是還回去比較好。
  • 多找或多拿的錢如不還,可能會吃上官司! (95.02.15)


      在農曆新年期間有一則新聞報導:台灣銀行各分行每天有大批民眾排隊兌換新鈔。有一名中年婦人持6萬元千元舊鈔,到台銀xx分行櫃台,要兌換成千元新鈔。陳姓行員忙中有錯,交給她六疊共60萬元的千元新鈔,等他發現多給婦人54萬元,追出時,婦人已騎機車離去。

      仙人打鼓有時錯。在日常生活中,錢交易活動頻繁,去買東西或換錢等,經常會發生有找錯錢的情況,在這則新聞中銀行行員多換錢,就跟找錯錢的情況類似。一般來說,在店家少找錢時,除非客戶沒發現,否則顧客多半會趕緊向店家,把錢要回來。但如果情況剛好相反?是店家一時恍神多找錢時,顧客是不是也會積極的去「糾正錯誤」,把錢還給店家呢?這個問題,恐怕要每個人自己摸著良心來回答了。  

       另外有人會說,多找錢給我,是店家自己出的錯,我又沒有騙他來多給我錢,我又沒錯,所以我要不要還回去,只是良心的問題而已,不還還會有錯嗎?就像新聞中的婦人一樣,她真的有拿錢要去換新鈔,是行員自己疏忽沒注意,才多換了54萬元給她,她並沒有欺騙行員。



      但是在法律上,我們可以很斬釘截鐵的說,多拿了自己不該拿的錢,就是違法!

      也可能會有人說:「那個錯誤又不是我造成的,為什麼我要負責?如果我根本就沒有發現多找錢,不是就無緣無故受罰嘛?」所以,這不可一概而論,必須要區分情形而論。



    到底是怎樣的情形才算違法?我們分成下列兩種情形分折:

    (一)第一種情形,只有民事的返還責任。也就是顧客在店家找錢後根本沒算,直接放在口袋就走人,當時並不知道有多找錢,此時,依照民法第179條的規定,顧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卻取得多找的錢這個利益,導致店家受到損害,店家可以據上述民法規定來請求顧客將多找的錢返還。



    (二)第二種情形,就比較嚴重,除了有民事的返還責任外,還可能會負上刑事責任。這種情況是,當店家多找錢時,顧客明明就知道,然而卻悶不吭聲,默默的收下,或是事後點算時,發現有多找,仍直接收起來,無意歸還。此時,顧客除了要依前述不當得利規定返還金錢外,還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


      按照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會構成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所謂侵占,是指將自己持有之他人物品,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為己有,簡而言之就是易持有為所有的意思。店家多找的錢,只是交給顧客,並沒有要將該部分的錢給予顧客的意思,顧客只是單純持有店家多找的錢。所以,如果顧客把那些多找的錢占為己有並花用的話,就會構成侵占罪。另外有些人主張是構成刑法337條的侵占脫離物罪,也就是該筆多找的錢,並不算是店家交給顧客持有,它只是在無意間來脫離店家的持有,若顧客加以侵占,就是侵占脫離物而構成本罪。不過,不管上述二種論調何者為實務界先進所採,都是有刑事責任。


      所以,這位多拿了台灣銀行54萬元的婦人,若發現自己多拿這些錢,要趕快拿去還給銀行,才不會惹上牢獄之災。



  • 還回去吧!
    我上次繳費時工讀生也多找我一百元,回去時才發現,但還是還回去了.

    1.因為學生都還沒出社會就已經領誤到社會的黑暗面
    2.多那幾佰元不會成為富翁
    3.不該得的,又強拿,最後可能會失去更多

    如果還回去,工讀生一定會很感謝你的!
  • Re:這樣夠成犯罪嗎?
    Re:這樣夠成犯罪嗎?
    那如果是店家少找然後打死不承認呢
  • 不屬於自己的東西,為什麼要拿?

  • 我之前跟大娘去水果店買要拜土地公還願的水果
    對方多找大娘100
    我小小聲跟她說 土地公不會接受這種還願...
    大娘馬上掏出來還XD

    如果知道對方是誰的情況下
    我是一定會還...
    不然這錢 還真用的不安心
    更怕哪天出更大條的來抵..
  • 想到之前有個在加油站打工的同學..
    說天天聞汽油味 打工打到想吐
    但是還是得賺

    就還給他吧∼T_T
  • 我的話

    如果確定真的多找我那麼多錢我會還回去啦

    假設加油站的人員真的去追蹤的話

    說不知情我想對方也不會相信

    但我覺得低率很小啦~因為加油站的員工一天要加油的車輛很多

    好像還蠻常短錢的

    但是加油站員工短收多少就要賠多少

    而且大部分都工讀生   一天也才賺幾百元

    建議還回去比較好  不然工讀生太可憐了^.^



    像我以前在收銀時突然恍神多找客人錢

    客人還會很好心提醒我    真是揪甘心ㄟ^^
  • 那如果像我這樣脫線的人不就很倒楣~
    放進皮夾沒數~然後一樣過日子~
    然後突然被告侵占~那真的很雖耶!
    是他算錯錢~我也沒以為自己皮夾多錢然後開心~

  • 你哥哥並不構成任何犯罪  ,但有民事責任的問題
    若以刑法339詐欺取財討論,由於你哥哥並無任何保證人地位,不構成不作為詐欺
         且是店員自行交付給你哥,所以你哥沒有任何行詐術之行為

    另外,亦不該當335侵占罪,蓋侵占罪以易持有為所有為前提,在本案中,店員已將所有權移轉於你哥,無此最討論之餘地。
    最後,亦無337侵占遺失物之適用,因337之構成要件須以無人持有為前提,本案為店員持有。

    總結而言,對於店員找錯錢,即使知情,卻默默收下的情況,是無罪的。立法者基於刑法謙抑性與最後手段性考量,不加以處罰。
    不過,會有民事上179不當得利的問題,即無法律上的原因,獲取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的問題,加油站可請求返還。
     
  • 其實我也不知道算不算犯罪耶~
    感覺也沒那麼嚴重啦
    若是我的話我也會想辦法回去還給人家
    畢竟人家也是會虧錢的!

  • @@看到兩種不同的法律見解~

    本案中,「店員已將所有權移轉於你哥」這一點....店員應是出於過失.所有權移轉行為是否有效.尚有疑慮吧?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