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我報稅時已經勾選分居~為何還將他家的收入歸在我這裡?

今天收到所得稅的結算單~

卻發現前夫家沒報稅~ 所得卻都歸在我這裡~還寫前夫漏報~

害我能退的稅款都被扣光~

我明明報稅時已經勾選分居 且所得稅要分開計算啦~

(我們是今年離婚的 所以去年還有婚姻關係~只是分居~)

為什麼還要把他家的算在我頭上??


倒楣也!  氣氣氣~~~

剛剛傳簡訊給前夫

他也不回我~ 

更氣~~~~

吼!!

兩天後放假我要去國稅局問清楚啦!

絕對不能讓他家佔到我便宜~~
  • 因為你們是今年離婚的
    所得稅是申報去年的
    所以我在猜想 會不會是因為這樣子
    才會將你們的稅額算在一起
    或是你明天要不要打電話去請教一下國稅局?

  • 我知道還有婚姻關係會算在一起啊~

    所以我才特別勾選分居 而且所得分開計算~

    我覺得很奇怪~ 如果有婚姻關係就硬要將我們報在一起

    那幹嘛給我分居及分開計算的選項?

    是勾好玩的嗎??
  • 我今年本來可以退一萬多的稅~

    被他這樣一搞

    我還要補繳好幾千元!

    太誇張了!  我不甘心啦~~~

    他家欺負我欺負成這樣

    還要我幫他繳錢~

    有沒有搞錯??
  • 我在奇摩有看到如下的回答

    財政部稅務人口網解釋:
    分居夫妻如何申報?
    分居怨偶如何報稅?感情不睦甚而分居之夫妻,若能共同商議以最有利的計稅方式並合併申報,當然最好,否則亦不能用不知道對方動向或收支為由而單獨申報。在合法又合情的作法,即是在申報書「 囗夫妻分居」 處打勾,並填上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以便稽徵機關用電腦歸戶核稅。
    而分居夫妻經核定有應補稅額者,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據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根據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稅。
    分居之夫妻,若有一方未辦理結算申報,一旦有短漏報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得向未辦結算申報之一方補稅處罰。
    年度中離婚之夫妻當年度可以選擇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離婚日期之認定係以登記為要件,離婚生效日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為準,若是法院判決離婚者,則以判決日為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到了綜合所得稅的申報季節,都會有許多民眾洽詢夫妻所得是否一定要合併申報?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例外分開申報?
    該局說明如下:
    一、夫妻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財產或分別財產制,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應該合併申報 。
    二、夫妻分居而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記「已分居」 ,以免造成違章送罰。這類案件之夫妻於分別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後,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核發稅單,稽徵機關會將兩份申報書合併後計算全部的應納稅額,再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個別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退〉稅。
    上面是: 2011-05-10有人在奇摩提問的回答
  • 我覺得你明天可以先打電話去問一下國稅局
    免得白跑一趟了
    希望妳能拿回妳被國稅局扣繳的稅額喔
  • 所以結果我明明勾了分居  卻還是給我合併計算啊~

    看前夫不回應的樣子

    我已經放棄向他索討了

    我放假要直接去國稅局問清楚

    叫國稅局還我錢  叫他們自己去要求對方補稅~~~
  • 哈~ 氣到我都忘了

    行雲流水~ 謝謝你幫忙解答唷~~~ ^^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