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有沒有助於工作效率 這已經違反了菸害防制法了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全面禁止吸菸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 15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
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
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
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
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
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
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
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
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
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
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
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
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
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
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