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一年~ 前公司來要錢!!

不知大家是否有跟我同樣的情況過,也想知道如果是各位大大會有什麼樣的反應呢?

話說~ 在去年(2010)一月的尾牙中,我抽中了一隻手機,市價超過二萬元,
在今年一月,我接到公司電話說要我補繳機會中獎稅,
是在今年整理綜所稅的時候,才發現的
我心裡第一反應是,是你們作業流程疏失!!
我在離職前的交接清單上寫的很清楚
不論是物品或公司已一律點清,沒有欠公司任何東西
而且怎麼會過了一年才來跟我要這點錢呢?!

電話中我是口頭上說"怎麼會這樣呢?過了一年才來要這些東西?"
對方說要先把資料寄給我看

但後來我愈想愈不對,
在去年4月的時候,公司有評估在2009年各人工作狀況,集體加薪,
但我在發薪之前一天,我先提出了辭呈,
所以加薪的部份就臨時喊卡了!
我到五月底離開
總共是2個月應該要加薪卻沒有被加到,
我很想跟會計說,
你們公司會跟我追繳去年沒給的,
那會把該給我的補給我嗎?

在我的心裡是很想賴著不管,
可是又不知會有什麼影嚮,
各位大大會怎麼做呢?
  • 不用理他

    讓他去賠
  • 小蝦米是鬥不過大鯨魚的
    如果你想跟他們玩
    當然可以

    不過那隻手機你的確拿到了不是嗎?
    也的確沒繳稅金不是嗎?
  • anshley1的話:
    不過那隻手機你的確拿到了不是嗎?
    也的確沒繳稅金不是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確實是拿到了呀
    不過我記得當時的市價只有一萬八左右,
    所以我只賣了一萬五,
    重點是不爽過了這麼久,他們才來要啦~!
    那你們應該要給我的錢你們會給我嗎?????
  • 禮物在台灣, 要繳稅
  • 要也~~
    我也上網查了一下
    超過二萬是要繳的!

    http://www.nowtaxes.com.tw/node/764
  • 在去年(2010)一月的尾牙中,我抽中了一隻手機,市價超過二萬元,
    在今年一月,我接到公司電話說要我補繳機會中獎稅,
    是在今年整理綜所稅的時候,才發現的
    我心裡第一反應是,是你們作業流程疏失!!
    ============================================================================

    本來妳在前公司2010年的任何收入或額外獎金,都是這時才會收到補稅通知,這不是非常合情合理嗎??

    現金價值超選6000千元((確切金額請財稅相關人員幫我修正))的贈與就是一定要課贈與稅

    一切合情合理合法

  • 隱形狼的話
    本來妳在前公司2010年的任何收入或額外獎金,都是這時才會收到補稅通知,這不是非常合情合理嗎??
    現金價值超選6000千元((確切金額請財稅相關人員幫我修正))的贈與就是一定要課贈與稅
    一切合情合理合法

    =====================================================

    每間公司的流程不一樣
    正確的流程必需是在尾牙結束後的當月、或次月
    公司財務就要跟得獎人收取這筆費用,代繳給國稅局
    如果當時沒有繳,他們現在直接把扣繳憑單給我,
    要我五月申報所得稅時再一起報,那就OK

    現在他們一付態度是,你再不給我 我就要挫賽了啦!

    重點是
    這間公司本來對員工整個就是嗜血
    離職的人都是一肚子不爽
    在工作時對員工很差勁,
    離職之後,誰會想理你、想幫你啊~~

    如果合情合理,就不用HR和財務私底下發信拜託了啦!
    直接寄扣繳憑單來就好啦!
  • 我是覺得........

    中獎該繳的 跟 公司那些哩哩扣扣不爽情事

    不要混為一談 也不該拿來當推託之辭

  • 好吧那我恢復理智的補充一下

    我抽到的手機是在2009年,8、9月之間上市,
    上市時市價落在20,000~22,000之間
    我是在2010年01月抽到,時間過了四個月
    價格應該不是21500了吧?!
    那麼他們以這個來計價是合理的嗎?



  • 就像其他人說的,你的確中獎,也的確沒繳稅.

    雖然心�不高興,但如繼續纏鬥下去,這一件事會夠你煩很久.

    除非你有萬全的心�準備.
  • 就像其他人說的,你的確中獎,也的確沒繳稅.

    雖然心�不高興,但如繼續纏鬥下去,這一件事會夠你煩很久.

    除非你有萬全的心�準備.
    ~~~~~~~~~~~~~~~~~~~~~~~~~~~~~~~~~~~~~~~~~~~~
    +1
    我是沒遇過這種事,但如果公司態度很強硬

    可能會三不五時就來煩妳,若能夠不為所動就ok

    最怕是一直影響到妳的心情,再想想吧!

  • 如果會影響到心情,

    且對方一直來煩你的話,

    就交錢吧.
  • 他還加班費
    那你就給補稅給他
    就這樣

    有問題的話
    請國家來追稅......
    以上
    xd
  • 可愛書生寶寶的話:
    他還加班費
    那你就給補稅給他
    就這樣

    有問題的話
    請國家來追稅......
    以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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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生寶寶~
    不是加班費唷
    是加薪~~~


    版主...扣稅是以市面價值來計算喔
    通常會用該手機的發行公司公布的市價來計算
    而不是您去甚麼Y拍or通訊行查的金額來計算唷

    另外...加薪這件事情
    請問當時您有收到調薪通知or簽署了相關薪資調整文件留底嗎???
    如果都沒有
    那你可能沒辦法要求對方公司將加薪的差額補發給您唷
    以上
  • 可愛喵的話:
    另外...加薪這件事情
    請問當時您有收到調薪通知or簽署了相關薪資調整文件留底嗎???
    如果都沒有
    那你可能沒辦法要求對方公司將加薪的差額補發給您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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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已經簽過了,
    但就壓在老板桌上死不肯發下來
    當時要我在考慮幾天,是否留下來
    然後他先通知HR不加薪了
    應該是這樣沒錯
    所以我沒有留底的文件

    另外再問一點,大大所說的發行公司的市價來計算
    是指建議售價吧?

  • 離職了~別理他
  • 名  稱 所得稅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01.19 修正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88 條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
    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
    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
    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
    得。
    ^^^^^^^^^^^^^^^^^^^^^^^^^^^^^^^^^^^^^^^^^^^^^^^^^^^^^^^^^^^^^^^^^^^^^^^^^^^^^^^^^^^^

    扣繳義務人是公司的名義沒有錯....

    所以公司向你收取這筆稅金也是應該的

    因為這是你中獎 是屬於你個人 競技競賽中獎獎金

    但公司純粹只屬於代收代付稅金的部分....

    不算是公司的所得哦....而是你個人的利益...

    所以公司幫忙你申報是應該的.....

    ===========================================================

    名  稱 所得稅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01.19 修正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89 條 前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
    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
    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
    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
    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
    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
    得者。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
    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名  稱 所得稅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01.19 修正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03 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
    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
    ==============================================我不是分格線================================

    只是公司有疏忽....沒有在時間內按時申報...

    在稅法上是會有罰責的問題產生....

    如果一直都不注意這件事的話....

    國稅局過沒多久....會向你們兩方追討這筆稅金

    基於本人平時從事與稅法相關工作    建議你儘早處理....如果一直跟公司號時間的話...最大的傷害還是你

    罰責內的罰金計算方式  是   應繳本稅+罰金=你共要隻初的金額

    手機的金額是不大啦....

    不過如果欠稅超過50萬以上....是會限制出境的......

    還是建議你趕快跟公司或是稅務員連絡吧....

    (基本上這要是打官司也打不贏...就算你離職前寫了那句話...不過法條存在就是有他的法律責任)

    以上法條節錄自於: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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