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單復效問題~請教合約、法律高手

本人因為信用卡每年扣繳保費
其後因信用卡升等造成卡號不同故扣款失敗
期間本人有受了確認繳費事宜
1年半後(99年3月)因為繳綜合所得稅我發現沒有列舉這條
致電幸福人壽保險公司或失保單失效(超過法定半年無條件...但仍在2年內)
故依保單合約申請復效(100年2月),卻被拒絕

這中間是因為我92~97年申請癌症理賠
幸福人壽以該原因拒絕我復效

但是我說明我現在健康情形與復效前相同
且自97年後並無任何申請理賠情形,也因為如此我才會不知道沒繳錢

我個人主張

1.該公司並無通知我繳費(因登記住址在我奶奶家,所以我沒收到這只資料)
且97年迄今我手機從未變更過,卻從未收到任何一通簡訊或電話通知
我懷疑幸福人壽惡意不通知我,好讓合約失效

2.保險從業人員從未通知過我(業務疏失)
每次理賠都是我自己上我列印資料寄送
該從業人員自還約簽訂後,從未聯繫我

3.合約僅說明2年內可申請復效,並無附加說明何種條件下拒絕
違反合約雙方互信原則及合約對價關係

是否可請各位網友們給予建議及合理說法
我還有沒有哪些是可以主張
我確認自己也有部分疏失
但是保險公司也有頁次上疏失
不應該全由我個人承擔
那誰來補償我

懇請各位網友提供合約上我可以主張的部分
小女子萬分感激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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