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這樣扣錢合理嗎?


店長及幹部離職應於30  天前繳交離職單(離職日計算為營業單位收到離職單日
30  天後)。

店員離職應於15  天前繳交離職單(離職日計算為營業單位收到離職單日15  天後)
※人員離職日如未依公司規定離職者,不足之工作天數一日以罰款500  元計算。
離職人員俟離職手續辦妥及盤點帳查清、百貨伙食及違規扣款、電話超支扣款後
再由總公司發還剩餘薪資。

曠職三日以上則視同自動離職論,及未依公司人員離職規定離職。
店長及幹部(30  日前提出)違規罰款15,000  元(一日500  元計算X30  日)。
店員(15  日前提出)違規罰款7,500  元(一日500  元計算X15  日)。

以上是公司的離職規章,但是上次看新聞看到,《勞基法》規定,勞工請事假、曠職,僱主只能不給當天薪水,不能再扣薪,且工作7日就要有1日例假,例假僱主也要給薪;這樣可以申訴嗎?

  • 會對員工定這種趕人還要罰錢條款的公司......多打聽一下比較好

    看來也許是有很多前例砲灰員工 ` 跟公司有糾紛` 要不到薪水硬是不走 ...

    僅供參考  純屬猜測
  • 做17天領200元 工讀生控奶茶店
    更新日期:2010/09/02 04:11 〔記者陳建志╱中縣報導〕

    台中縣一名今年高職剛畢業的江姓少年,前往大里市塗城路一家奶茶店打工,店長告知時薪只有七十五元,還要他簽下「上班未滿三個月離職,要扣十五天薪水」的合約,江男求職心切簽下,八月中旬要領薪水時,店長告知只能領兩百多元,江男向本報投訴,批奶茶店壓榨工讀生。


    女店長否認扣工錢 也沒要求制服費


    記者找到該名女店長,坦承當時確實請江男簽下該合約,但辯稱是為了避免員工流動性太高。她否認扣下工錢,也沒要他付制服費。


    台中縣政府勞工處條件科長賈學明強調,依據「勞基法」第廿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不合法的合約,即使簽訂也沒效力,江姓少年不用擔心。


    賈學明表示,月薪基本工資是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時薪最低則要九十五元,制服更不宜由員工出錢,該名雇主已違反多項規定,江男可向勞工處申訴,將會要求限期發放薪水,若不發放可處六千元至六萬元罰款,還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江姓少年表示,他不僅簽了約,上班後又發現排班不固定,女店長都是前一晚才打電話告知隔天上班時間,且常常做一天休息兩三天,一直做到七月底才上了十七天班。他八月十七日打電話要領薪水,女店長先說錢在老闆那裡,後來又告知因上班不滿三個月要扣十五天薪水,還說再扣掉制服、飲料做錯賠償費,只能領二百多元,過了兩天父親陪同前往理論,店家還是沒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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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好看到這篇報導!!!
  • 雇主不可事先扣薪.

    勞基法規定工作未滿一週.於提前一天提出離職.
    滿七天以上未滿一個月提前七天.
    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提前十天.
    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提前二十天.
    三年以上則提前一個月提出.

    詳細規章你還是打給當地勞保局查詢.會更快得到解決.


  • 可以申訴吧,總之試看看。

    但是除非你下定決心要離職了,或是你已經離職了,
    不然被公司發現是你申訴了.....日子不好過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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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時候~站在老闆的角度
    看看這個社會~
    為了生存
    或是真的遇到很白癡的員工

    ~~~

     

  • realeric
    realeric
    勞工局應該要協調

    有勞資糾紛 主動出面
  • 當然可以申訴阿
    不過妳要考慮妳想應徵的下一個公司
    會不會看到妳的申訴紀錄
    會讓一個有申訴紀錄的人錄取的機率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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