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這樣扣錢合理嗎?
店長及幹部離職應於30 天前繳交離職單(離職日計算為營業單位收到離職單日
30 天後)。
店員離職應於15 天前繳交離職單(離職日計算為營業單位收到離職單日15 天後)
※人員離職日如未依公司規定離職者,不足之工作天數一日以罰款500 元計算。
離職人員俟離職手續辦妥及盤點帳查清、百貨伙食及違規扣款、電話超支扣款後
再由總公司發還剩餘薪資。
曠職三日以上則視同自動離職論,及未依公司人員離職規定離職。
店長及幹部(30 日前提出)違規罰款15,000 元(一日500 元計算X30 日)。
店員(15 日前提出)違規罰款7,500 元(一日500 元計算X15 日)。
以上是公司的離職規章,但是上次看新聞看到,《勞基法》規定,勞工請事假、曠職,僱主只能不給當天薪水,不能再扣薪,且工作7日就要有1日例假,例假僱主也要給薪;這樣可以申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