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你是老板 會用這樣的員工嗎??

要去面試了

只是...因為小朋友未滿一歲 有在喝母乳
所以..想要在面試時 向主試員要求工作滿4個小時有30分鐘的擠奶時間
這樣的要求 會不會讓我找工作的機率大大的下降呢?
若你是老板 你會用這麼一位員工嗎?


勞動基準法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 52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樓主
    我服了你
    沒人在面試時提勞基法跟老闆PK的
    老闆聽完保證把你打槍
  • 如果我是老闆,對方優秀的不得了,雇她是公司賺到,她要擠奶三十分鐘還是便秘三十分鐘,才不會管呢!

    如果對方學經歷很普通,同時又有條件差不多、男性、或女性不用餵奶、未婚或是小孩已經上小學的(比較少會為小孩的狀況請假)可以選,應該會選別人。

    如果是我,假設一日擠奶兩次,一共一小時,我就會犧牲午休,邊工作邊隨便吃午餐,當成折衷的辦法,不要讓老闆跟同事覺得我的休息時間比別人多,老闆討厭你、同事也不喜歡你,那樣日子就難過了。

    勞基法歸勞基法,但是自己衡量一下,那個職位自己屁股坐的穩不穩、被取代性高嗎?工作內容適合中斷30分鐘去擠奶嗎?沒辦法的話就算了,否則公司表面上依勞基法非給你時間,但是用別的理由就把你火掉也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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