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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十四年悔婚 落跑新郎遭判刑

竟有人迷信毒咒而悔婚!台中一名林姓女子與交往14年的賴姓男友論及婚嫁,不但拍了婚紗照,連歸寧喜帖也印好了,結果賴男在結婚當天落跑,只因為母親說祖先曾發毒咒,不准賴姓子孫和林姓通婚,否則「男斷頭、女發瘋」;因賴家反對這樁婚事,造成女方顏面盡失,一狀告上法院,賴男因詐欺被台中地方法院判刑5個月,緩刑2年。
14年的苦戀,竟換來這麼不堪的結果,結婚喜事不僅變了調,更讓全家人顏面盡失,林姓女子一狀告上法院,出庭時雙手不斷微微顫抖,一提到誤她14年青春的賴姓男子就感到害怕,她怎麼也沒想到男友竟然會在公證結婚當天成了「落跑新郎」。

早在民國96年5月20日,林姓女子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對方講若賴林通婚,「什麼(男)會斷頭、(女)會發瘋,他媽媽是站在他這邊,說『你再和這個女的在一起,我就死給你看!』」

從民國82年到96年,賴男和林女交往14年論及婚嫁,林女還一度懷孕,被賴母逼墮胎,後來男方答應婚事,連歸寧喜帖都印好了,還給了對方結婚金飾,沒想到新郎卻悔婚,原因就出在男方母親一直以來迷信祖先毒咒,堅持賴姓和林姓不能通婚。賴男父親之前受訪時表示,「(毒咒)祖先一代一代傳下來,你們如果要好命,要結婚要公證結婚,我們也同意,給你們自己去娶!」

女方控訴男方因迷信毒咒悔婚,還騙走結婚金飾,索賠200萬元,男方則認為是女方不斷找麻煩,雙方對簿公堂。儘管古代禁忌淵源從何而來,已經無從查證,但賴姓男子悔婚遭法官認定詐欺、誣告,被判刑5個月,緩刑2年,並得歸還金飾。

14年的青春
就這樣沒了
判刑5個月 緩刑2年
我都嫌太輕!!
p.s不是說談了戀愛就一定得娶
      只是若無心結婚
      又何必去拍婚紗 收金飾呢
  • 真的太可惡了,女人的青春那裡是判刑五個月就可以抵過.
  • 那麼當初何必交往?
  • 男方的媽媽太厲害了是大贏家
    的確五個月時在是太少了
    女人花了14年勒∼
    將來該怎麼走出來呢?

  • 就說媽寶是萬惡的深淵吧
  • 嚇到逃跑  真蠢  那怎麼現在才講阿?
  • 沒嫁成, 比真嫁出去好


    我之前, 就是迷信過頭, 才進療養院的
  •  交往都不應該
  • ㄜ...

    這種事情應該要早點講吧

    我們家族也有耶

    我們張家絕對不能跟黃家嫁娶

    不然雙方都會不幸

    因為年代還蠻近的(我爺爺的爺爺那時候而已)

    黃家在那一代騙走我們張家女生祖先的所有土地而且還外遇

    所以祖先立下毒誓

    小時後爸爸沒說~(但是他自己也遵循著)

    後來我爺爺在我國小的時候跟我說

    我問我爸爸~我爸爸說~想說那麼久了~應該沒關係了~想讓我們順其自然

    但是爺爺說了~那你們這輩的就遵循吧~

    因為真的自那之後~有5個例子...

    我們家族張家嫁娶黃家~不是自殺就是住進精神病院

    不然就是生的小孩子都.....

    沒有一個沒有發生問題

    但是其他有遵循的到目前為止~家庭都很和樂

    也不是迷信~但是寧可信期有

    我小姑姑以前很喜歡一個性黃的

    結果他知道自己不可以~所以去選擇現在這位先生

    不敢嫁給性黃的~現在一家圓滿~前幾年大腸癌末期~也奇蹟似的痊癒了

    我只能說...有些是情不能不相信

    能避免就避免

    但是這個新聞中的就太誇張了

    哪有人一開始都不說~交往的時候也不說~

    甚至知道還要跟女生交往

    然後都14年了ㄟ....才烙跑是怎樣= ="

    一點都不付責任...

    男方問題相當大~明明知道還故意這樣浪費女方時間~判的太輕了


  • 交往14年吔
    不是1.4年,既然在一起這麼久
    而且這個迷信又不是1、2天才冒出來的

    如果賴姓家人都知道
    那何必走這一遭呢
    而且還收了金飾
    太誇張了
    浪費女方14年的青春
    不過我覺得女方也想不開
    懷孕了都沒有結婚還墮胎
    難道女方一點都沒有感覺不對嗎

    我想只能說
    愛得卡殘死
  • 能交往14年這麼久, 之前都沒想過要結婚嗎
    不知道感情是很容易隨時間而變質的東西嗎
    落跑新娘是過分了點沒錯....但感情的事妳情我願有什麼好告的?
    告贏了又如何?娶了當事人?若娶了真的能幸福?
    這種事情雙方都有問題, 不該只是單方面指責男方
  • 如果前提是欺騙隱瞞

    就不能說你情我願啊



    不然所有宅男被詐騙案 不也是你情我願

    司法能介入的 是詐欺這一點 
  • 女人對婚姻的執著有時實在很可怕

    明明就很多人跟她說 結婚沒有比較好 生子沒有比較好

    卻還是一廂情願跳進去

    好啦 自己的金錢和身體以及尊嚴都受到傷害啦~~



     

  • 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基本上我會做上訴的決定
    打輸是因人而異而已(而且要輸還滿難的)
    在法律上並沒有詐欺感情這種事
    因為感情並不是實質的東西
    所以要以詐欺來定罪的話
    那只是金子的部份
    但是看起來並非意圖想要那些金子
    只是其家人反對
    所以這個判例並不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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