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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限八年 死刑犯可能趴趴走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速審法中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日累計不能超過八年,如此一來,將可能造成死刑犯到處趴趴走的現象,對此,司法院表示,相信承審法官會有妥適處置方式。


如纏訟已廿二年的新竹男童陸正撕票案,被告邱和順雖遭判死刑但尚未確定,目前仍在高院更十一審,依據速審法的規定,邱和順已被羈押廿二年,早就超過八年的門檻,在速審法正式實施後,他就可以立即獲釋。


此外,發生在八十四年的台北縣建商黃春樹撕票案,被告徐自強已遭羈押十四年,原本已死刑確定,經非常上訴及再審後,獲一線生機,雖已八度遭判死刑,但最高法院日前發回此案,正由高等法院更審中,速審法實施後,徐自強也可恢復自由身。


十四年前犯下律師周德勝命案及十件強盜案的蕭仁俊、廖家麟,今年四月間高等法院更十審判決兩人死刑,兩人遭收押至今,兩年後速審法實施後,若未判決確定,也可獲釋。


至於纏訟十九年的蘇建和殺人案,因被告曾獲判無罪後獲釋,後來雖然又遭判死刑,但三被告目前並未遭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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