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急~請懂法律的朋友幫幫幫我

因為不得已的情況我必須寫一封信.但內容是提及對方親人做的一些事
ex: 曾經跟誰有砲友關係
而且書信內容有提及當事人的姓名,但是我沒有在信裡有任何做人身攻擊的事
而他們炮友關係也是確切有此事

那請問...如果如果 對方要告我誹謗....行的通嗎?
  • 你有親眼看到他們打炮嗎?

    那你有證據證明他們是炮友嗎?

    抓姦都需要在床了

    何況你指名道姓說他們是炮友

    如果沒證據人家可以告你毀謗的
  • .......==
    .......==
    那要看有沒有人可以證明這件事是真的
    你可以證明嗎?  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
    還是跟他是砲友關係的人可以出來證明?
    如果你什麼證據都沒有,誹謗罪就可能成立
  • 按照法條上來看,如果你寄的那封信件並非公開於眾

    應該是沒辦法告你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一項:「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

    而且如果你能提出確有事實證據的話

    再依據同條法第三項:「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這樣就不構成毀謗罪的要件
  • 我是覺得除非真的很有把握

    不然還是別留下證據讓對方反將一軍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