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尋違不違法?

剛剛看新聞,
說美國最近修法有關網路淩霸,
我後來想一想,
前一陣子不是那位謝姓少年,
就那個打電話去救災中心去亂的那個,
然後有人就跑來FG公開那位少年的資料,
我在想,
如果這位少年受不住壓力,
然後自殺,
那這些散播資料的人不就成了殺人兇手?
  • 會員專屬暱稱
    會員專屬暱稱
    我記得是    只要公佈的內容在網路上就找得到    你只是彙整    這樣沒有犯法    但是最好註明出處
  • 小小番茄
    小小番茄

    記先生~
    你常在fg大放獗詞
    你怕不怕被公幹
    網友們人肉搜尋你呢
     

  • 都大學生 還少年勒

    是成年人了

  • 人肉搜索就是把人找出來 
    有什麼違法的?

    這個x仔躲在美國這邊啦

    哼~
  • 人肉搜索<========好像是動私刑喔!

    想起以前有用人肉搜索的方式抓到凌虐貓咪的高材生。後來動保團體的人追著他打。那時心情很矛盾,不苟同這種動私刑的方式,但是不用這種方式又找不到其他可以替可憐的小動物伸冤的方法...........
    我深深的陷入了情理法的盲點中................
  • 他自己要負最大的責任吧!!
     

  • C.W的話:

    他自己要負最大的責任吧!!

    ------
    +1


    他不做那些事的話,也不會有人去搜尋他啊

    【不做不就沒事了】

    人長那麼大,卻都不長腦袋,不會想什麼事該做,什麼事不該做嗎............
  • 嗯~我之前就有說過了

    但是 沒有人在聽 

    嗯~鄉民很可怕的

    所以 想怎樣就怎樣

    反正 公怖別人資料的人 也是躲在電腦後面

    有差嗎??

    嗯~偉大的鄉民同胞 爽就好~我也無話可說~!!






    ps : 23日 星期日 早上八點 宜蘭大溪蜜月灣 淨灘活動~

    請大家有空就來參加吧!!
  • 人肉搜尋重點在於"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好的足跡會帶你上天堂,壞的烙印會讓你住套房.....

    所謂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他偷偷摸摸的做誰知道呢?恨多事會爆發都是當白目又愛炫耀的後果....
  • 記憶我的資料的話:
    剛剛看新聞,
    說美國最近修法有關網路淩霸,
    我後來想一想,
    前一陣子不是那位謝姓少年,
    就那個打電話去救災中心去亂的那個,
    然後有人就跑來FG公開那位少年的資料,
    我在想,
    如果這位少年受不住壓力,
    然後自殺,
    那這些散播資料的人不就成了殺人兇手?
    -----------------------------------------

    很多個資是他自己po  在網路上公開的

    以致於  只要有其中一項小小資訊    一搜尋就什麼都出現了

    最多要求"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至於他這樣作..還有有什麼名譽可言?

    這讓我想到了...google  自己的個資...google  出現一堆東西的話

    google  這樣有沒有侵害隱私的問題  ??
  • 人肉搜尋並不違法
    若要說他有涉及到侵害他人隱私權
    也並沒有

    人要敢作敢當,他做那種事情就要有心理準備被挖出來
    唯一可能涉及到的就是鄉民們躂伐的內容了吧
  • wow~
    被人肉搜尋到的人因為受不了網路淩霸 結果自殺  這些人的行為形同殺人犯阿
    我沒看錯吧...居然有人覺得被網路淩霸是活該
     
  • 嗯,
    只能說這個社會病了。
  • 恩 病的是你自己吧
  • 搜尋不違法
    但是搜尋後的動作違不違法是另一回事

    討厭一個人討厭在心裡不違法,但是實際付諸行動看到他就要揍一拳吐口口水丟顆石頭,就有違法的可能
    我也認為有時候鄉民的行為很恐怖有點暴民感,非執法單位卻有近似執法的能力
    不知道該說這是因為大家都對執法單位不抱冀望還是什麼
  • 不違法
    但是很恐怖
    有種群眾暴力的感覺
    搜尋當事人的目的是什麼?
    想藉此讓他改變?還是想要他道歉?
    有時候如果搜尋到一個內心比較脆弱的人
    他可能因為受不了壓力就自殺了
    大家是想要這種結果嗎....
  • 嗯...那萬一被人肉搜尋的網友是被冤枉的,這不是很無辜嗎?
  • 嗯,
    所以現在要殺死人是很容易的一件事,
    比如說,
    隨便貼一個人的人頭像,
    然後旁邊貼幾張貓狗被車壓死的照片,
    然後打上個標題”無人性的變態,開車壓死貓狗”,
    就可以達到效果了。
  • bully 應該是霸凌吧


    我也不喜歡那種很暴民的表達方式

    人多兇悍不見得就是對的



  • 我個人深覺不要輕易去觸犯遊走法律邊緣,挑戰法紀的任何危險行為,

    前提就是這樣,必須嚴格自律,要不動輒又是哪種擺爛變態須倚靠公約來束縛管制,浪費多少社會成本,
    你我納稅義務人的公帑 誰都不願意吧?

    臺灣目前的法律,還能保護到誰且能勿枉勿縱?這也正是我面臨的問題,

    何況只要行得直坐得正,沒什麼不能攤開在陽光下接受審視,

    時間將是一面照妖鏡,會把每個人通通打回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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