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家庭教育

急!健保欠費問題???

上次陪朋友去看醫生
掛號時診所的護士說
我朋友的健保有欠費
所以卡片被停掉了
我們只要用壓金壓在診所

我朋友工作已經一年多了
公司也一直有幫他保健保
後來打電話去健保
健保局說他之前有兩千多元沒繳
加上一些利息
原本的兩千多元要變成繳一萬多元
那期間我朋友人又在大陸的親戚店裡工作
那邊又是領現金的
請問有沒有人知道要怎麼處理這件事呢

  •  怎麼可能?
    我之前有半年的健保費沒繳…金額超過二千元…利息也沒超過百元…

    你要不要再問清楚!!
  • 您好,我曾經健保費積欠4年之久
    金額是3000多元
    但是我後來補繳時沒有徵收多餘的滯納金
    你朋友若這一年多來有工作,
    健保局應該會每隔一段時間
    就將催繳單寄到他們公司
    應該是你朋友一直忽略他吧!!
    若是真的都沒有收到
    請直接打電話至健保局申請免徵收
    以上
  • 我很肯定健保欠費的利息不可能那麼多,應該是之前還有未繳的部份
    健保費又不是卡費,哪有可能像吸血鬼一樣,利息比本金多.
    拜託問清楚再POST好嗎?不要又POST一些讓人以訛傳訛的訊息好嗎?

  • 同意KETHLEEN

    不要以為用uid就可以說些沒有根據的話
    已經夠亂了
    不要再製造亂源好嗎



  •  原文:http://www.nhi.gov.tw/information/News_detail.asp?News_ID=683

    健保欠費分期 彈性放寬

    發布日期:096.05.01
    為了更貼切健保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清償健保費之需求,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了「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相關規定。此次修正重點為,分期期數依欠費金額彈性放寬,另經健保局同意者,辦理分期繳納後,如仍無力未按期攤還,得再次申請分期。該辦法訂於96年5月4 日修正實施。

    健保局表示,多年來健保費繳納率一直維持在98%的水準,顯見國人對於健保制度有高度認同,但仍約有2%的民眾未能按時繳納健保費。究其原因,除因一時疏忽忘了繳納外,亦有部分民眾因一時經濟困難無力將欠費一次清償。為協助該等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該局於92年9月即訂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凡投保單位積欠健保費達3萬元或被保險人欠費達5千元,無力一次繳納者,得向健保局轄區分局申請分期繳納,分期期數以12期為原則。據統計資料顯示,每年約有1萬8千家投保單位及35萬被保險人受惠。

    健保局再次呼籲,民眾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納健保費,請儘速向該局轄區分局或聯絡辦公室聯繫。


    以下為民眾欠繳健保費之協助措施的連結: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menu_id=6&webdata_id=2252&WD_ID=416






  • 健保費 分期繳納辦法: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中央健康保險局92年9月10日健保承字第0920010969號令訂定
    中央健康保險局96年5月4日健保承字第0960050215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簡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者,其應遵行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 三 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應就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
    第 四 條  申請分期繳納欠費,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投保單位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二、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之期數,依下列標準為之,且投保單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被保險人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
    一、投保單位欠費: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二)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三)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四)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四十八期繳納。
    二、被保險人欠費: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二)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四)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四十八期繳納。
    前項所稱之分期,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 六 條  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
    第 七 條  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第 八 條  投保單位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
    一、本單位之圖記或印信。
    二、負責人之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非由負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分期繳納期日及繳納金額預開票據,每期以一張為限,信用狀況不良之票據,保險人得拒絕接受。
    投保單位因故請求更換前項預開之票據時,保險人得同意其以一票換一票之方式辦理,但各期票據更換次數均以二次為限,且更換後之票據到期日,不得逾原票據到期日三十日。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保險人交付之繳款單所載期限,逐期繳納其餘款項。
    第 十 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費,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及核發保險憑證者,於辦妥分期繳納手續後,應恢復其原有之權益。
    第 十一 條  辦理分期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為以下之處置:
    一、拒絕保險給付。
    二、拒絕核發保險憑證。
    三、拒絕其更新保險憑證晶片內所載就醫可用次數。
    前項違反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再次申請分期時,應連同其他欠費一併辦理,但僅以一次為限。且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前次分期平均一期繳納金額。
    第 十二 條  申請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其欠費總額、分期期數及分期次數之限制,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但分期期數仍不得超過四十八期:
    一、被保險人經有關機關核准補助其應自付之保險費。
    二、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經行政執行處同意分期償還。
    三、投保單位情況特殊,得檢具有關機關核准停業、歇業、解散、破產證明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經保險人專案核准。
    四、被保險人情況特殊,得檢具戶籍所在地村、里長出具之無力一次繳納證明或薪資所得等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經保險人專案核准。
    第 十三 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分期繳納,應依下列順序清償:
    一、已移送執行之欠費。
    二、尚未移送執行之保險費。
    三、尚未移送執行之滯納金。
    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如另有應支付之款項時,對於其尚未繳納之欠費,得予抵扣。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你確定你朋友欠的是健保局而不是地下錢莊?
    滯納金也不可能說是本金的好幾倍呀!
    還是要去健保局查清楚才行
    今天我也收到健保局的摧繳通知`滯納金不過幾百元
  • 我有去問"可靠人士了"過了,回答是

    滯納金跟利息,應該不會超過應繳保費的15%

    也就是說,總金額最多應是應繳保費X115%

    大不了多算一點,二種各15%,那總金額也不該超過應繳保費的130%

    那你想欠2000多元會要你繳10000多元嗎?健保局不被人民告死才怪,

    一定是你朋友另有沒繳保費的部份(比方他在大陸時期),快去問清楚吧
回應...
 返回 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