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FG公告區

網友寫blog分享被店家留言警告-中壢kiki屋

詳情請見網址www.wretch.cc/blog/qting68/6768430

大家在寫blog的時候要小心唷

我是覺得這網友文筆算是平實,沒有很負面的論點

反而店家這樣的態度只會讓他扣更多分而已



  • 中午吃飯有看到新聞,沒想到FG的這篇文章也被挖出來了

    我上網去找了一下相關資料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關於誹謗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09號認為: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
    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
    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
    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
    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
    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
    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
    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
    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
    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
    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
    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
    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
    旨趣並無牴觸。


    -------------------------------------------------------------------------------------------------
    可是我想知道,像菜好不好吃是個人主觀評論吧,這要怎麼證明是事實

    服務態度不好就算是事實,又要怎麼舉證呢?

    有沒有讀法律的網友可以幫忙說明

  • 覺得不好吃也不行哦?
    扯~~~
  • 我有看過原po文
    並沒有覺得部落客有很詆毀店家的言語耶
    他應該只是在分享自己的感想
    至少照相,各說各話,這無從考證
    反倒是..看到店家的留言
    感覺是充滿的恐嚇的字眼
    如果店家沒辦法接受人家的批評指教
    我覺得食物在好吃,也是枉然


  • 微笑心晴~*的話:
    關於誹謗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09號認為: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
    可是我想知道,像菜好不好吃是個人主觀評論吧,這要怎麼證明是事實

    服務態度不好就算是事實,又要怎麼舉證呢?
    =======================================================
    意思就是說
    只要那位部落客證明真的有去吃過
    法官就可以相信他有充份的理由可以說"不好吃"
    並不需要舉證"到底好不好吃"
  • 剛剛又找到 刑法311條有上面的免責條件

    免責條件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我覺得食記應該符合第三點吧

  • 如果部落客反告誣告的成功率應該頗高?
  • 我覺得這老闆提出告訴對他跟本沒好處啊?!

    只是讓廣大的消費者不敢、不願、不想再上他家去消費!

    我看很快就會say byebye 了

     

     

  • 今天看到新聞裡竟然出現店家張貼「勿聽信網路謠言,一切皆由恐怖分子自導自演」海報
    阿不然美食部落客是拿炸彈去吃東西啊
    服務業當道年代惹毛消費者會付出什麼代價難道不懂嗎
  • 喜歡秋天的味道的話:
    今天看到新聞裡竟然出現店家張貼「勿聽信網路謠言,一切皆由恐怖分子自導自演」海報
    阿不然美食部落客是拿炸彈去吃東西啊
    服務業當道年代惹毛消費者會付出什麼代價難道不懂嗎
    ================================================================
    店家的海報都很有喜感耶....
    恐怖分子自導自演
    恐怖分子自導自演
    恐怖分子自導自演
    恐怖分子自導自演
    恐怖分子自導自演
    哈哈哈ㄏ哈ㄏ..........


    另外上面網友問的  所謂可受公評的方面
    我覺得那位網友寫的就是事實啊所以告不成的啦!
    還想建議他反告對方誣告哩

    可不可以告的成差別在你如果覺得那間店難吃
    你絕對可以寫
    因為部落格是舒發個人情緒的地方啊

    我"覺得"不怎麼好吃  或  不怎麼"合我"的味口
    是一定OK的!
    但你如果寫  這根本就不是人吃的東西
    這樣就很麻煩哩....

    還有  我覺得我個人不會再去吃跟大家千萬不要來吃一定會後悔....
    還有店家的鍋燒麵  "看起來很像"去大賣場買的  跟  "根本就是"去大賣場買的
    差幾個字  也是差很多滴.... 

    不知道這樣舉例...好不好懂....

  • PO文批餐點難吃 店家提告疑是恐嚇要錢
    更新日期:2009/07/21 15:35
      告po文網友的這家桃園餐廳李姓老闆強調,網友寫的都不是真的,他懷疑這和,有人曾經出言恐嚇要錢及不斷用電話騷擾有關,擔心影響到餐廳經營,才會報案,由警方來進行調查。(李明朝報導)


     桃園中壢一家餐廳被網友po文批評,店家向網友提告,餐廳的李姓老闆強調,一開始就有人打電話向他們恐嚇要錢,對方假裝點餐,一直問一些問題,天天不斷打擾,讓其他消費者無法打電話到餐廳進來,才會送交警方處理。


    李姓老闆指出當初要求網友把部落格內文刪除,就沒有事,同時,只要不po照片,怎麼批評都沒有關係,餐廳提供的餐也不像他們所說的難吃。


    餐廳內的一些施設,同樣被網友認為有涉及著作權行為,三麗鷗公司對於這家餐廳提出聲明,李姓老闆強調公司沒有掛上三麗鷗招牌,內部的圖案也不是自己製造,全部買有版權的東西,沒有什麼侵權的行為。



    圖文po網罵餐廳 部落客挨告
    更新日期:2009/07/21 02:59 胡欣男╱桃園報導
    中國時報【胡欣男╱桃園報導】


    寫美食部落格小心挨告!網友前往中壢一間新開幕餐廳消費後,在部落格圖文並陳批評菜色與服務態度不佳,結果店家罕見地對網友提出誹謗告訴。雖然網友已道歉,但其他網友紛紛撰文撻伐,指店家戕害言論自由,不排除發動抵制消費。


    轄區中壢警分局日前已受理店家報案,轉由科技犯罪專責組調查網路發文位址,將傳訊偵辦。


    批評菜色服務不佳 吃上誹謗官司


    這起因美食評論引發的消費糾紛源於「KIKI屋」餐廳六月試賣時,二名女性消費者登門點了鍋燒麵套餐,主食幾乎沒吃,大多喝飲料聊天。老闆林佩綺說,那天沒太多客人,二人聊天到九時才離開,因此特別有印象。


    二人結帳時,抱怨餐點不好吃,林佩綺虛心表示菜色會再改善。沒想到,幾天後店內工讀生反應,網路上出現不利該店的部落格留言,她判斷就是當晚那二位女客所為,並懷疑不公正的美食評論是同業惡性競爭,才在網路散播不利謠言。


    該部落格並非專寫美食,屬一般的網路日誌,部落格主用「遊記」敘述方式,圖文並陳評價餐點,並提出待改善的服務態度等,用詞多為「普通」、「味道淡」、「回流率應該不高」之類。林佩綺說,當初用詞更激烈,是事情鬧大,內容才稍做修飾。


    網友撻伐戕害言論自由 不排除抵制


    有網友質疑店家侵害言論自由,林佩綺澄清說,不干涉網友評論,主因是部落格主未經她同意,便逕自拍照上網散布。事後她接到恐嚇電話,懷疑當初發文的人動機不單純,才提出告訴,保護自身權益。


    她強調,這起誹謗與恐嚇告訴只是單一個案,絕非針對廣大消費者,也歡迎消費者在網路上評價。據了解,最早發文的部落格主已發文道歉,希望店家原諒,別讓她吃上官司。「KIKI屋」門口貼有兩張斗大的公告,註明:「請居心不良顧客勿光臨」、「勿聽信網路謠言,一切皆由恐怖分子自導自演」,不明究理者以為店家謝絕消費。詳細詢問才知網路言論,掀起意想不到的糾紛。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1/4/1nfpl.html


    沒想到~~鬧到法院上了新聞@@
  • 全部扺制.

    看他什麼時候倒.?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1/17/1ngzw.html

    here`s the news about kiki屋
  • 這個真的有誇張
    話說我覺得代表店家的留言...有恐嚇的意味了吧
    意圖使版主心生恐懼...

    沒有雅量的店家
    何必要來開店呢
    抵制!!!惡劣!!!

    話說也沒有三立歐的授權
    等著被告吧 = =
    不要以為買了正版商品擺再店裡營業
    就不會被盯上

    話說...東區的"正版授權店"KITTY SWEET蛋糕不錯吃唷
    大蛋糕也不算貴~有興趣可以吃吃
回應...
 返回 FG公告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