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扯鈴還的新聞
只要成為我們的會員,權利就應交給我們。
這句話證明
著作權跟甚這群人勒索的工具
一堆創作者竟然從未收到任何錢
吃像真是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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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944738.shtml
寫歌放自己blog 竟遭告發侵權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2009.06.05 06:51 am
在部落格放上自己創作的詞曲、自唱自己專輯裡的歌,也算侵害著作權,得強迫關版?創作歌手謝和弦近日親身經歷此事,「真是超幽默!」
二十二歲的謝和弦,今年初發片,將專輯歌曲貼上設在無名小站的部落格,未料五月時被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告發」所播音樂侵害著作權,並在兩天後遭關版,對方還正色說「未經授權而擅自公開使用歌曲,請多留意。」
「詞曲都是我寫的,歌也是我唱的,還要經過我自己同意來授權?莫名其妙!」謝和弦說,追問下,他才知自己在隸屬前經紀公司期間,公司以他個人名義申請成為MUST會員,著作權自此受MUST「保護」,才會發生此一荒謬事,但他從未從MUST收到任何錢。
謝和弦說,他告訴MUST他就是創作者,並退出MUST會員,才恢復部落格。但他還是納悶,為何MUST在檢舉侵權前,不先檢查部落格主是否就是創作人,「這是他們的漏洞」,還害他成為部落格平台劣質會員。
MUST法務授權副理許郁林指出,四月底著作權法通過ISP責任法案後,各ISP業者都應注意部落格使用者有否侵權,違者即移除;若部落格主就是創作人,「基本上不會移除」,但仍須注意著作權擁有者是否包括公司、共同創作人(如歌詞),否則仍涉侵權,何況「只要成為我們的會員,權利就應交給我們。」
謝和弦現屬公司亞神音樂的經紀人Yoko指出,亞神並未加入MUST,也支持謝和弦退出,因為MUST是「著作權仲介團體」,理論上雖會向著作權使用者收費,所得和著作權擁有人「拆帳」,但會先向「公司」會員收高額會費,個人會員則免收錢,他們覺得會費那麼高,「拆帳費」卻可能僅一點點,很不划算,因此未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