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贍養費?別傻了!

最近一位朋友因為前夫外遇離婚。協議離婚時,朋友的公公竟然還要索討當初買房子時,男方所繳的房貸,因為房子的產權登記給女方。 

後來男方自知理虧,不再追討這個部分,卻也不願付任何贍養費。 


女性在離婚過程中,要拿到贍養費似乎不是那麼容易,即使是男方有錯在先。 


我想起另一位女性友人,她雖然成功爭取到一筆為數不小的贍養費,但是到最後,卻是無從追討。 


這一位女性友人和她先生,從高中開始談戀愛,婚後一起創業,十幾年來的同甘共苦,終於積聚了一些動產和不動產。 


就在一切都穩定下來,可以享福的時候,她先生有了外遇。年近中年的先生,頭頂已禿,挺著一個啤酒肚,外遇的對象卻是十分年輕的女孩。 


當時她先生堅持要離婚,在言語上百般刻薄她,逼她趕快簽字。她則提出嚴苛的要求:孩子房子公司都歸她,另外,他還得付一筆高額的贍養費。他二話不說就答應了。她迫於形勢,只好同意離婚。 


離婚當天,他們辦好手續,走出了戶政事務所。突然間,她先生聲淚俱下地跪了下來,求她原諒,希望還能重續前緣。她一時心軟,就答應了他。兩人雖沒有再辦結婚手續,卻仍繼續住在一起。 


就在離婚滿五年的那一天,一大早起來,她沒看見先生,只看到桌上一封留書,說他已經離開了。接著她發現,他帶走的不只是行李,還包括公司所有的現金,房子也向銀行貸款,錢他拿走,把債務留給她。 


後來,她才明白,她先生在家裡演了五年的好丈夫,只是為了躲避高額的贍養費。先前在離婚協議書上,他所允諾的數百萬贍養費,過了五年的追溯期,債權自動消失,她再也無法向他提出給付請求。過了贍養費的法定追溯期,她前夫立刻走人,連一天都沒有多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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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看到的轉貼文
  • 房子在誰名下?若是前妻名下,怎麼還能拿去向銀行貸款?
  • 首先    我想更正一下

    離婚時跟先生分財產不叫討贍養費

    而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是法律上給我們的保障

    不然    所有男人有點資產    就把辛苦一起打拼的老妻離棄    老妻人財兩失    不公平莫此為甚

    當然    男人也不那麼傻    所以    在先生還愛你的時候就要把經濟權抓在手上    不然等先生不愛你時    你也甚麼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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