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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法律都是保障壞人嗎? --能不能有排除條款啊?

2009年04月27日蘋果日報【林享明╱屏東報導】

        一名婦人六年前發現丈夫性侵女兒憤而離婚,卻未料女兒兩年前嫁人洞房時,因創傷情緒失控逃離夫家,遭索討聘金而欠債;前夫去年中風遭越南妻遺棄,回頭要求收留,否則要告兒子遺棄,又讓兒子散盡家財,婚事告吹,婦人難忍前夫的所做所為,自責煩惱成重度憂鬱症,本月十一日清晨投東港溪自盡身亡。 


害兒子婚事告吹 

        警方調查,四十九歲張婦與前夫生有兩男一女,六年前,丈夫酒醉性侵念高二的女兒,女兒懷孕還罹患憂鬱症,張婦憤而與丈夫離婚,獨自照顧罹患憂鬱症的女兒,直到女兒生下小孩,交由高雄市一對夫妻領養。

        兩年前,女兒透過相親結婚,但洞房花燭夜時想起不堪的記憶,狂叫逃離夫家,夫家得知其過去,要求返還三十萬聘金,但張婦已將部分聘金拿來添購嫁妝,女兒因此辦卡借錢歸還,卻因債務差點輕生,幸好里長獲悉,幫張婦申請低收入戶,還引薦其女當志工。

        去年,前夫中風遭越南籍妻子遺棄,走投無路下回頭要求張婦及兒子收留,迫使兒子將微薄薪資付給養老院收留前夫,本來論及婚嫁的女朋友因此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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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父親,法律還規定要撫養,會不會太超過?
  • 最近的虐兒案件和這件事情

    讓我覺得  子女殺父母是死罪
    但是父母殺害子女  好像不會死罪

    唉...看到很多社會案件
    我都懶的講    應該判死刑  這種鳥話了

    人權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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