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你/妳贊成嗎?

未避免與"性工作者除罪化"這欄討論失焦
特別開這欄分開討論。

通姦除罪化,你/妳贊成嗎?
已婚?未婚?
姓別?
  • sabrina1108的話:
    如果婚姻當中

    問題發生不解決

    反而去搞個外遇

    那才是錯誤的吧



    不管男人還女人

    外遇就是錯

    你要嘛解決問題要嘛離婚

    搞啥外遇
    ~~~~~~~~~~~~~~~~~~~~~~~~~~~~~~~~~~~~~~~~~~~~~~~~~~~~~~~~~~~~~~~~~~~~~~~~~~~~~~~~~~~~~~~~~~
    我覺得sabrina1108說的很有道理

    我已婚,女性

  • 這關我就過不了
    我已婚
    我實在無法贊成通姦除罪化


  • 鄉間小路的話:
    你不能加自己意見吧...
    學術問卷怎麼會準???
    你的意見放在心�就好
    你好可愛唷^___^
    ~~~~~~~~~~~~~~~~~~~~~~~~~~~~~~~~~~~~~~~~~~~~~~~~~~~~~~~~~~~~~~~~~~~~~~~~~~~
    >~<又錯了是嗎?
    我以為說出自己想法,
    一起討論比較有誠意
  • 贊成除罪化


    你/妳的婚姻要靠法律特別定一條法律,你/妳的另一半跟別人上過床就可以訴請離婚

    那你本來就是個婚姻中的失敗者

    法律是用來保護弱勢族群的

    你/妳的婚姻失敗至此,那就自求多福吧



    實在沒必要用這種理由上法庭訴求離婚

    人丟臉在家丟臉就好,還要上法庭哭哭啼啼的真是失敗中的失敗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4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54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54)
     
    解釋日期
      民國  91年12月27日
     
    解釋爭點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通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違憲? 

    解釋文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 理由書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因各國國情不同,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如選擇以刑罰加以處罰,倘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而刑罰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者,即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不符。
                    婚姻共同生活基礎之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及信賴等關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然刑法所具一般預防功能,於信守夫妻忠誠義務使之成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進而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之法意識,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倫理價值,仍有其一定功效。立法機關就當前對夫妻忠誠義務所為評價於無違社會一般人通念,而人民遵守此項義務規範亦非不可期待之情況下,自得以刑罰手段達到預防通姦、維繫婚姻之立法目的。矧刑法就通姦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輕罪;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使受害配偶得兼顧夫妻情誼及隱私,避免通姦罪之告訴反而造成婚姻、家庭之破裂;同條第二項並規定,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通姦罪追訴所增加訴訟要件之限制,已將通姦行為之處罰限於必要範圍,與憲法上開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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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第554號文
  • (轉貼)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ight/light246-3.htm

     單靠法律保護婚姻,難哪!            紀冠伶
      
    通姦是否該除罪,意即──廢除目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姦者亦同。」之規定,正反兩面都有人支持。理由不一而足,或有從道德層面論述,認為一旦除罪,豈非變相鼓勵違背婚姻,則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將淪為不保;也有人認為,就因為通姦行為屬感情層面,縱使通姦行為不道德,畢竟事涉私德,而不及公德,第三人無權置喙。也有人從法律制度層面論述,認為通姦事件在現今的社會相當普遍,罰不勝罰,不僅增加司法機關的負擔,也與世界各國都已將通姦除罪的潮流相違背(據悉,台灣為現存仍視通姦有罪的少數國家之一)。

      但認為不應除罪化者,則力主通姦罪乃告訴乃論之罪,不告不理,處罰上具有衡量空間,不致過嚴,且因有刑事罰責,將使潔身自愛之人不致輕易觸法,自毀長城!總體而言,正、反論述,皆有其立論之依據,然皆無法使社會普羅大眾獲致一致的結論!

      司法院大法官則在民國91年12月27日就通姦罪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的基本自由,作出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該解釋文,開宗明義即闡述:「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礎,受憲法制度性的保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的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從而認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秩序所必要。」換言之,司法院大法官咸認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的規定,固然使人民的性自由受到某部分的限制,但在為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該規定並未違憲!

      惟目前司法實務上,在普遍都有婚姻應以夫妻雙方的感情為基礎,暨「隱私權」保護呼聲不斷高喊,以及通姦取證的高困難度,暨媒體對名人通姦報導的過度渲染,早已無形中架空了通姦罪的規定,換言之,歷年來因通姦而被判有罪者有逐年減少的趨勢。
  • (轉貼)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ight/light246-3.htm續

      以美國總統柯林頓與陸文斯基的緋聞、暨臺灣名主持人胡瓜與李璇的婚外情而言,在媒體不斷過度渲染報導下,想有婚外情的人,早已知道行房之時,採用保險套,用完即以抽水馬桶沖走,以確保不留任何痕跡的保護措施。再加上,璩美鳳的光碟事件,也教育了普羅大眾,有關「隱私」保護的法律規定,無形中,遏止了想藉由非法錄音、錄影或針孔攝影之取證之道。

      然社會上,即便因通姦被判有罪者少,惟因外遇仳離者卻有增多之勢,則通姦有罪是否有如司法院大法官所肯認,確有收維護婚姻、家庭及社會秩序之功效,實有待商榷?而實務上,常見配偶之一方因通姦而獲判有罪者,只見其家庭成員間衝突有升高之勢,尚無有收維護家庭及婚姻之效!通姦告訴的提出,讓配偶之一方因而有獲判刑事有罪的情形下,被告之一方對提告一方的怨懟及埋怨只有增加,不會減少,告訴只會加速家庭的瓦解與崩裂,無助於夫妻感情生活的改善,而實務上會提告者,審其目的,亦非求另一半的回頭暨家庭的圓滿,而常以之為離婚的原因及索賠的最佳理由。反之,為維婚姻的圓滿暨另一半的回頭者,則常是在外遇事件發生後,站在保護有外遇的配偶一方的尊嚴、暨協助有外遇的一方正視並面對婚姻問題、暨採行積極處理方案,而非以刑事制裁的方式處理,方有使有外遇的一方即時回頭,婚姻才有轉危為安的可能!

      也許,在討論通姦是否應除罪化的原因之前,應先對普羅大眾建立正確的婚姻觀念──婚姻的幸福美滿,無法仰賴法律的保障!婚姻的幸福美滿,惟有靠真心相愛的雙方,在結婚後,在互信、互愛及互諒的基礎下,認真共同用心經營始能獲得。想不勞而獲,單靠法律保障婚姻的權益,終究將走向婚姻破滅的一天! 

    (作者為台北市晚晴協會理事長、執業律師)
  • 唉唉唉醒醒吧
    唉唉唉醒醒吧
    反對的兩個論點:

    1.    性工作者除罪化,    市場會有需求,    加上經濟不景氣
    也許會有家庭威脅,強迫    老婆    女兒    從事性交易

    再者    社會上可能會增加    女性    失蹤案列
    有照營業    卻非法    綁架,暴力控制女性    賣淫    終生不見天日

    妳們就不要有一天被抓走...

    2.    台灣男人那麼愛偷吃    現在合法了
    你們就都不要染到愛滋    全部搞在一起
    你永遠不知道    你老公    有沒有帶中獎卷給妳

    台灣等著變愛滋的溫床吧...


    台灣人啊...



    未婚
  • 鄉間小路的話:
    不能去左右別人的意見...
    尤其是版主的意見
    網友會更容易注意到...

    工作是需要方法~~
    來達到最好的
    下一次        就變厲害了~
    越來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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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沒有左右別人的意見
    其實自己也很矛盾吧

    因為雙方的論點都有其道理
    但法官說的也有道理
  • 我竟然想投贊成一票耶..哈哈

    因為看過身邊的人因為婚姻不好卻無法逃脫...只能被綁在一段沒有感情的婚姻枷鎖裡...非常痛苦

    如果感情不好...另一方死不放手...我倒覺得可以通姦除罪化...因為彼此可以得到解脫

    有時候覺得通姦這個名詞變成了報復對方的工具...感情的事旁人又真的了解多少呢...誰是誰非...光看通姦就可以定罪嗎??

    不過這個問題到頭來還是各說各話...一定沒有共識...哈哈

  • realeric
    realeric
    贊成除罪化


    你/妳的婚姻要靠法律特別定一條法律,你/妳的另一半跟別人上過床就可以訴請離婚

    那你本來就是個婚姻中的失敗者

    法律是用來保護弱勢族群的

    你/妳的婚姻失敗至此,那就自求多福吧



    實在沒必要用這種理由上法庭訴求離婚

    人丟臉在家丟臉就好,還要上法庭哭哭啼啼的真是失敗中的失敗

    ___________________

    這舊式  無過失離婚的理由 

    感情的事情  哪有對錯 

    財產怎樣分  那是另依回事情
  • realeric
    realeric
    sabrina1108的話:
    如果婚姻當中

    問題發生不解決

    反而去搞個外遇

    那才是錯誤的吧



    不管男人還女人

    外遇就是錯

    你要嘛解決問題要嘛離婚

    搞啥外遇
    ______________

    已經沒有感情了  跟外遇無關 

    離婚只是遲早的問題
  • realeric
    realeric
    解釋文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_______________

    以前  手牽手在接上  還會構成訪害風化 


    還有  解釋文  有協同意見書  跟不同意見書

    建議  要看還是全部看看 

    真的了解大法官  憲法法庭的流程ㄇ?
  • realeric
    realeric
    性工作者除罪化,        市場會有需求,        加上經濟不景氣
    也許會有家庭威脅,強迫        老婆        女兒        從事性交易

    再者        社會上可能會增加        女性        失蹤案列
    有照營業        卻非法        綁架,暴力控制女性        賣淫        終生不見天日

    妳們就不要有一天被抓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以為現在沒有ㄇ  醒醒ㄅ

    除罪化的目的就是法制化  合理化

    有效開放  積極管理

    2.        台灣男人那麼愛偷吃        現在合法了
    你們就都不要染到愛滋        全部搞在一起
    你永遠不知道        你老公        有沒有帶中獎卷給妳

    台灣等著變愛滋的溫床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跟上面依樣  完全在不當聯結 

    等等可能會扯馬英九

  • 戴綠帽
    偷吃
    對方又不肯離婚
    沒有建全婚姻合情合理退場機制
    我反對癈除通姦罪


    未婚
  • 不可以除罪化啦!  這是對婚姻當中好人的一方的保障ㄝ!  做出過份事情的配偶為何不該受法律刑責?  不然偷東西啦詐欺啦也除罪化算了!

    女生  未婚
  • 不贊成,我是女生

    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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