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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業給付的問題??麻煩解答

我想要請問一下~如果公司試結束營業了(做不下去關掉的)
那我因為降子而失去工作的話!!
我可以去申請失業給付嗎?
  • 公司有開資遣証明就可以,主要是非自願失業!
    希望能幫到你。
  • 要去勞委會那邊應該有正試的離職證明書可以下載
    裡面有一格是可以勾選你離職的理由是依據勞基法第幾條
    所以依你的情況是可以申請失業給付滴
  • 謝謝你~所以還是有機會囉!!
    非常感謝!!
  • 那我想請問那我是符合那一條款ㄋ?
    我下載了表格~下面的條款~我看得霧煞煞  =  ="

    就業保險法相關條文
    第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ㄧ、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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