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使用的限制為何?
答案:
一、消費券的使用限制,採負面表列原則,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六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並且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使用範圍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2條,消費券不得為下列之使用:
-繳納公用事業水費及電費。
-繳納金融機構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規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代收業者及金融機構不得代收以消費券繳納前項所列費用或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