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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 》 保溫箱跌死女嬰案 檢方:自然死亡不起訴

《  醫療  》  保溫箱跌死女嬰案  檢方:自然死亡不起訴 
法源編輯室  /  20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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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在今(九十七)年二月間,一名早產的女嬰在轉院送往台北某家醫院時,在醫院門口發生女嬰的保溫箱擔架傾斜下墜的意外,不料,就在九天之後,女嬰宣告不治。女嬰的父親憤而提告,但檢方在解剖之後認定,女嬰顱內出血,屬於早產兒的跡象,認定是自然死亡,全案裁定不起訴。
女嬰的父親表示,當天總共摔了兩次,他認為當時在保溫箱旁的醫生和護士涉嫌刑法第276條第1項業務過失致死罪。但檢方表示,當時保溫箱旁邊有住院醫師,且在保溫箱傾斜墜地的過程中,醫師雙手並沒有離開保溫箱,在加上解剖女嬰後,頭部雖然有出血但是位置卻很深,顯示這是早產兒的併發症,並不是摔落造成的。

這樣的結果,卻非女嬰的父親能接受,因此堅持提起再議;醫院方面表示,女嬰因為早產,當時只有六百二十六公克,腦出血致死率本來就偏高,但家屬堅持提告,也會尊重意願,表示一切依法行事。法界人士表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5號解釋,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所謂「業務上之違法行為」指醫師於醫療業務,依專業知識,客觀上得理解不為法令許可之行為,此既限於執行醫療業務相關之行為而違背法令之規定,並非泛指醫師之一切違法行為,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

而所謂「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則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達違法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予避免之行為。此外,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047號刑事判例指出,刑法第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不慎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且業務上過失罪,以業務上有應注意之義務為前提,且按其當時情節,係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足構成。

 
 
  • 六百二十六公克@@
    一般小孩都2800~3500公克
    想到就覺得好可憐
    都這麼可憐了還保溫箱擔架下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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