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本票申請被法院駁回了

有個朋友向我借錢,簽了張本票,他慣於寫西元年,於是成了這樣,
「憑票准於2008年X月X日無條件擔任兌付......」(這裡沒有印「民國」二字)
以及底下的開票日期「中華民國2008年X月X日」,
法官駁回的理由是「系爭本票既未屆發票日,聲請人依法尚無追索權可茲行使......」。
法官的判決有理嗎?所以,當初好心借錢給人,卻因為本票上的細節不察,就自己活該倒楣嗎?那麼,有心人都可以利用這種漏洞,堂而皇之的欠債不用還嘍?
或者,法官故意駁回,然後,讓你去抗告,法院可以再多賺1000元抗告費?
哎!這年頭,不能做好人啊!
誰能幫幫我呢?
  • 文字遊戲  看來你虧了  ∼∼∼
  • 大致看了法官沒錯呀
    他有心幫你也無輒
    因為版主拿到的真的是一張拔辣票
    只能證明你跟朋友有借貸關係
  • 有高手哦

    版主加油吧
  • 發票日  是本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只要欠缺了本票裁定就會被駁回,法官判的沒錯

    看看還有沒有契約之類的文件或再用本票(當做是契約)去申請支付命令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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