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未達秒數判無罪的說法

聯合新聞:
襲胸女子十秒、舌吻女孩五秒,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一審卻被判無罪,婦團痛批問題出在法官仍沿用民國十七年最高法院判例對猥褻的定義,只從加害人而非被害人角度考量,才會認為「發生時間甚短、不算強制猥褻」,「法官跟不上時代!」

婦權會委員尤美女指出,當年判例對猥褻的定義是「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然而此判例出於早年「妨害風化」罪章,目的在於「保護善良風俗」,骨子裡則是男女授受不親、女性應守貞操等觀念,完全未考慮受害者是否自願,乃是落伍的判例。

「妨害風化罪章關於性侵害的部分,民國八十八年就增訂為妨害性自主罪章,強調受害者身體自主權,法官卻至今死守古早判例。」尤美女指出,法條早已修改,部分法官卻無衝撞勇氣,仍「揣摩上意」跟著傳統走,以致新的「進步」判例難以形成。

婦女新知法律組顧問賴淑玲舉例,襲胸案中,法官就是依古早猥褻定義,認為「女子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才判強制猥褻無罪,明明是受害者遭侵犯,法官在意的卻是「加害人性慾是否滿足」,完全背離當今法律「是否違反受害人自主意願」重點。

婦團指出,舌吻案中法官也指加害人施予輕微暴行時間甚短,被害人尚未知覺受侵害,施暴即終了,「尚未有遭強制感受」,但當事人都已報警,難道無法證明她覺得性自主受侵害?還需要法官來決定?這都暴露出法官未從受害者考量。

「如此會引起更多人存著僥倖心態,認為猥褻不超過十秒就無罪。」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范雲指出,在前述荒謬案件後,有名女子在電梯遭色狼捏臀,女子要求道歉,對方竟發表「捏臀五秒無罪論」,叫她「要告去告,反正法院會判無罪」,就是法官落伍的後遺症。

尤美女強調,「我們需要新的判例,讓法官擺脫傳統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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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感嘆法律還存在保護人民的威信嗎?
如果真是這樣我也想去犯罪了,不是嗎?
依以下說法我就可以舉荒繆的說詞來耍賴了
「女子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
強辯說法,如果是殺人呢?殺人ㄧ槍也不用5秒吧!死者也來不及反應自己已經被殺害了,受害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想活下去的欲望。
呵呵~那受害者不就還得感謝殺手殺他,
法官這樣荒繆的判決會被許多歹徒有很多強詞奪理的說詞
我只能說這些法官如果你自己被猥褻或是家人被猥褻
看你還會不會這樣判決?
台灣真是一個失敗的社會~
若有違規,請刪文~

  • REALEIC
    REALEIC
    一開始就跟秒數無關

    不要在秒數上座文章了
  • realeric
    realeric
    真是感嘆法律還存在保護人民的威信嗎?
    如果真是這樣我也想去犯罪了,不是嗎?
    依以下說法我就可以舉荒繆的說詞來耍賴了
    「女子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
    強辯說法,如果是殺人呢?殺人ㄧ槍也不用5秒吧!死者也來不及反應自己已經被殺害了,受害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想活下去的欲望。
    呵呵~那受害者不就還得感謝殺手殺他,
    法官這樣荒繆的判決會被許多歹徒有很多強詞奪理的說詞
    我只能說這些法官如果你自己被猥褻或是家人被猥褻
    看你還會不會這樣判決?
    台灣真是一個失敗的社會~
    若有違規,請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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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要用猥褻罪處罰的話

    那性騷擾防治法可以費掉了

    請勿將行政法空動化
  • 性騷擾防治法
    已經大幅強化女性權力的
    連靠近女生三步內
    都動不動要用這一條去告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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