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資遣的部分,要看勞基法第11、12條 和第16~18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後略)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照你所說任職還沒滿3個月,公司直接告訴你工作到當天,並沒有違法,只是做法很不漂亮、沒有人情味,或許是想避開10天的預告期。
資遣費部分,如果你是上班2個多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就算3個月的工作日。
假設你的平均工資是30000,那你可以向公司請求的資遣費金額為:3/12*30000=7500
如果你才上班不到1個月,假設你的平均工資是30000,那你可以向公司請求的資遣費金額為:1/12*30000=2500
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還可以打電話到你所在縣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處 或是 勞委會勞資爭議處 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