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訴訟故事.............................

一個意想不到的離婚理由http://www.wretch.cc/blog/ninthchords/6461036



這是一個意想不到的離婚理由。

先生來找我委任案件時,只帶來太太的委任律師所撰寫的離婚起訴狀,我很快就看完了內容,起訴的事實理由幾乎像是在講故事,長達幾頁的內容完全沒有提到那些具體的諸如通姦、虐待……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只提到先生不大做家事、雙方對事情很多觀念看法南轅北轍、先生心情不好時會不大愛說話……這些不會被法院認可的離婚事由。我看完後告訴先生,這個案子不會敗,你太太狀子裡提的事由說服不了法官判你們離婚,更何況你太太還得舉出這些他所謂離婚理由的證明,當下我甚至還告訴先生可以不用委任我打這個官司,既然對方顯無勝訴之望(我是這麼認為),自己去開庭就可以,倒不一定要花律師費請律師代理訴訟。

先生告訴我,他從來沒上過法院,當然不熟稔訴訟的進行跟程序,不管如何他還是希望我能幫他。於是,我就接下了這個案子。我接著問他,你太太似乎想盡辦法要跟你離婚,看起來似乎不愛你了,那你有沒有想過就這樣成全她,乾脆離掉就算了。

他說:「我不敢保證確實有好好經營過這段十幾年婚姻,但是我敢說我一直愛著她,對於她為什麼提起離婚的請求,我實在想不透為什麼他要這麼做,他一定有什麼事瞞著我,或許有不得已的原因。」

我接著問:「那你沒問她嗎?你可以跟她談談吧?」

接下來他竟然哭了起來,連話都因為哽咽而講不大下去:「約一個月前我和我太太為了我去幫朋友搬家而忘記了約好跟她吃飯的事起了爭執,吵完架的隔天我回到家發現鑰匙櫃內有一張紙條,是她留的,寫著她再也忍受不了我,需要一些時間一個人想想,同時也要我不要擔心;我發現她只帶走一些簡單的行李,人就失去消息了,像被蒸發了似的,我試著不斷地打她的手機,永遠都是回應已經停話,也聯繫她的同事,還有她唯一一個在美國加州的哥哥,任何可以找到她的方式我都試了,沒有人知道她的下落,從離家那一天起,她連公司也都沒去了,她的哥哥、朋友、同事、同學知道了狀況以後跟我一樣急,也加入了找人的行列。就在快心灰意冷時,我決定去報警請求警方協尋失蹤人口,沒想到在報警前就收到她委任律師寄來的離婚訴狀,我還打電話到她的律師那詢問那位律師,問他有沒有見到我太太本人?我太太長什麼樣?是何時去委任案件的?那位律師告訴我是在收到狀子前一個星期接見我太太,必且說核對過身分證確實是本人無誤;我接著問他,我太太是為了什麼理由要告我離婚,他只淡淡的說:『理由就是訴狀寫的那些』,接著我就來找你了。」

聽先生說到這,我也覺得弔詭,太太怎麼會為了一起小爭執就負氣離家,甚至連工作、婚姻都不要了,於是我要他從他們認識、一直到結婚到最近的所有事都讓我知道,試著想發現事情的原委。
  • 「我太太是美容產品直銷商,從婚前就做到現在,業績與職位已經是很高的層級,而我經營貿易公司,底下有十幾個員工,我們各自經濟狀況都不錯,從沒為經濟狀況的事而煩惱過,她們家有癌症的病史,爸媽都已經因為癌症去世,唯一一個大哥現在移民美國,我太太身體一直不好,再加上家族病史的原因,婚後醫生並不建議我們生育,所以我們沒有生孩子,結婚這幾年我們就跟一般夫妻一樣,會偶而鬥鬥嘴小吵一下,但是每次爭執頂多也只冷戰個幾個小時就過了,我們很珍惜彼此,我也沒有做出任何對不起她的事,更遑論出軌之類的行為,我想破頭也想不透,他是不是真的不愛我了,而且還要告我離婚,如果硬要說我有錯,或是我們婚姻有什麼問題,我只能想到我們個性確實有一些差異,不過每對夫妻不都有著一樣的問題嗎?我愛自由,婚前就是這樣,我一直認為婚姻不能扼殺掉每個人的特質與本性,兩人既然有所不同卻結合在一起,也只能在婚姻裡邊互相學習、容忍、修正、成長。而她十足是個很典型的居家女性,她喜歡看書、做菜、除了上班,她也不大愛出門,而我偏偏又是活動力很強的人,喜歡往外跑,我需要朋友,我喜歡花時間跟朋友在一起,即便是喝喝小酒、打打球,我都覺得比窩在家裡好。」

    「我記得幾年前我太太曾經問過我一個問題:『如果我老了、病了,躺在病床上需要別人照顧,你會捨棄掉那些狐群狗黨,專心地照顧我嗎?』我那時笑著回答她:『到時候你就知道啦』」沒想到她聽我這樣回答竟然生氣了,直說我是個不適合婚姻的男人。大律師,我想除了我提的個性差異之外,你相信我,我們的婚姻並沒有什麼問題」

    聽到這裡,我還是一陣茫然,心中不斷的問自己,太太去羅織了這些小事只為了要離婚,難道他不知道這些事由沒辦法告的成離婚嗎?到底有著什麼目的?或是離婚的請求只是一種形式上的宣示?

    又過了一個月,法院開庭了,先生也一起出庭,太太果然如預期地沒來開庭而只委任律師出庭,法官問對方律師請求的依據,對方律師說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官問是甚麼事由難以婚持婚姻,對方說是如狀子所載先生不愛做家事、雙方觀念不和……之類的事,法官又問:『大律師您認為這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嗎?』對方律師聽聞後頓了一下,勉強擠出一句:「嗯,是的」,法官:「如果是,原告對自己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等你們舉證了以後,我再判斷這是不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請原告在下次開庭前以書狀提出你們的證據方法。」我聽法官這麼一說,心裡不禁暗自竊喜「雙方觀念不合要怎麼舉證啊!?對方律師可要頭大了。」接著法官諭令下次開庭時間是在兩個月後。

    步出法庭後,我去詢問了對方律師,問他從這個案子受任後太太有無與她連繫,他說只有委任那天來,當天向她問完案情後直到現在都沒再聯絡,他想請太太也來開庭,打她留的手機號碼也聯繫不上她,我還問了,太太告離婚是不是有別的原因,他冷冷地說就是狀子提到的那些。

    開完那個庭後又過了一個月,因為有其它的案件在忙,而下次開庭的時間也還久,我就沒再多想這個案件,有一天過了下班時間才不久,我有事還留在事務所,接到了先生的電話。

    電話那頭先是傳來他緊張的聲音,接著是他的啜泣聲,過了一下他才說得出話來:「蘇律師,我終於知道我太太的下落了….還說他有不好的預感」說到這又開始泣不成聲,他還沒開始說,我卻開始心疼這個男人,我想他一定是很傷心,才會去對一個一般人認為已經對這些司空見慣的案件毫無感官知覺的律師放聲哭泣,我試著安慰他,要他慢慢說。
  • 「上次開完庭後,我還是不斷地想要找到她,想盡了各種辦法,我去電信公司要求查她手機號碼的通聯記錄,想知道她有沒在使用,有沒有發話給誰?或許藉由她發話的號碼可以問到她的消息;我也去了銀行要求調閱她的提款明細,想知道他在哪裡提過款?但是都被以對個人資料的保護為理由給拒絕了。原本在她離家後的前兩個月,她的信用卡帳單都沒有任何交易紀錄,然而我今天在家裡收到她這個月的信用卡帳單,拆開後發現有幾筆交易紀錄,其中大部分是在某大醫院附設藥妝店的交易,她採購了一些醫療用品還有營養品,我想我太太一定去過那裡,想請您協助我一起過去店裡確認。」

    我憐憫著先生那時的無助與心慌,又想他肯定以為有律師陪同與那家藥妝店溝通,會比較容易獲得藥妝店的協助,於是我一口就答應了。電話掛掉後不到十分鐘,他的車就到我事務所的門口了,到醫院的路上他很沈默,車開得飛快,他的心急與擔心用他開車的速度表露無遺。

    我們停好車後,在醫院的地下一樓找到了店家,我拿出信用卡的帳單向店裡的人表明身分並說明來意,我告訴他們這件事的始末並且拜託他們調出帳單上所示交易日當天的錄影紀錄,他們沒有刁難就答應讓我們看,調出硬碟錄影資料後,先生盯著螢幕倒帶到最近一次刷卡購買的時間點時,突然先生臉色一沈,他說他看到太太了,嘴裡像似自言自語地說她變了,臉變的清瘦連頭髮也掉光了,我則看到一個看起來明顯生了重病的女子坐在輪椅上,後面有一個看起來像外籍監護工的壯碩女子幫她推輪椅,畫面中坐在輪椅上的女子伸高手臂將信用卡拿給櫃臺的小姐時,我看到了她臉上吃力而痛苦的表情,這時我終於瞭解是怎麼回事了!沒等到看完影像,先生趕忙跑到醫院服務處去查詢住院名單,就在癌症病房住院名單裡發現了太太的名字。」

    先生連電梯都不想等,我跟著他就從樓梯入口跑上了六樓,我跟在後頭接著先生踏進病房,看見外籍監護工就坐在病床旁的椅子上打盹,先生放慢腳步走近一看,她躺在病床上似乎在休息,吊著點滴,沒了頭髮,連氣切插管都做了,先生靠近床緣握住她的手,她這才緩緩地睜開眼睛,眼神中透露似乎對先生的到來已經早有準備一般,當時先生沒有說話,只有不斷地流淚,這時我看到她的嘴角露出一抹微笑,她似乎無法說話只奮力地轉頭示意先生拿起桌上的紙筆,先生把紙筆遞給她,我看到她慢慢地寫下了幾個字:

    「你現在願意照顧我嗎?」

    只看到先生不斷地點頭,淚水不斷地流。

    我當時想著,如果愛情是有畫面的,眼前就是最美的愛情了,我的眼淚竟也撲簌地流下,原來太太訴請離婚的真正理由是她認為先生是個熱愛自由而不想被婚姻束縛太多的人,她在得知自己罹患重病後,自己先故意製造與先生間的衝突而離開家,又沒辦法預測自己還有多少人生路可走,她天真的選擇想靠訴訟的方式先結束掉婚姻關係,不想拖累先生,這樣先生就不會因為要照顧她而沒辦法過自己的生活,她選擇自己孤獨的走完人生的最後這段路程,但是先生因為愛她卻沒讓她如願,最後還是找到她了,而我呢?在訴訟的過程中竟只會悻悻地算計著『這個案子穩贏了』這樣的事!

    隔天,先生打電話給我說了一些感謝的話,還說已經找人代理公司經營的事,他要專心照顧太太,又說案子不用進行下去了,太太已經同意撤回訴訟,我聽到這個消息覺得好快樂好快樂,比打贏官司還要快樂!
  • 很感人
  • 2.再見吧,我的男孩  ∼一直到男孩十二歲那年,他才知道男孩不是他的骨肉
    http://www.wretch.cc/blog/ninthchords/5244272


    A先生約四十歲,是一個經由朋友介紹才找我委任案件的人,第一次到事務所商談案情時,他看起來很不安。

    他說:「十二年前我與前妻離婚,離婚時結婚才不到三年,雖然婚姻關係還在時,我們並沒有嚴重地為什麼事情爭執過,但是三年的婚姻讓我們更認清彼此而決定放對方高飛,還好我們沒生孩子,分手的事沒有小孩監護的問題就單純了些;沒想到就在簽字離婚辦好登記後不到一個月,前妻打電話告訴我她懷孕了,做完產檢後醫師說已經受孕兩個多月,當時的我不是該悲該喜,只是我們都是虔誠的天主教徒,從沒討論過人工流產的問題,於是男孩在離婚後七個月就順利地出生了。基於法律規定,小孩出生時雖然父母已經離婚,但是往前推算受胎期間若仍在父母婚姻關係存在時,這個小孩會被視為婚生子女,前妻生的這個男孩受胎時,我們還沒離婚,所以我當然還是這個孩子的父親,男孩也從了父姓。男孩出生後,前妻的經濟狀況很差並沒有撫養小孩的能力,於是我們協議男孩由我監護,小孩當然就跟我同住也入了我們這邊的戶籍。」



    「十二年來我沒有再婚,完全參加了男孩的成長,我們感情很好,無所不談,男孩上了小學以後,每年我都會帶他出國度假,男孩的阿公阿嬤也疼他疼的要命,然而就在上個星期我才知道,男孩不是我的骨肉……..」

    「前妻發了一張存證信給我,裡面先是一些懺悔之詞,接下來就提到要談一件因為不得已而隱瞞我很久的事,存證信函內附一張台大醫院的dna檢驗報告書,檢體是男孩與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dna檢驗報告中說明跟我生活了十幾年而我已經視如己出的男孩與那名男子有親子血緣關係,而那個男子在我們離婚前就跟他交往一直到現在,男孩是前妻跟他婚外情而受孕的,前妻在存證信最後主張,希望我把男孩的監護改定給前妻,他們希望把男孩帶回去,如果我不答應,前妻會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說得白話些,就是請求法院確認男孩不是母親從A先生受孕而生的),等到勝訴後再依法將男孩帶回。」

    「我看完了信,除了震驚還是震驚,原來我幫別人養小孩養了12年,為了慎重起見,我決定帶男孩一起去長庚做dna做親子血緣鑑定,鑑定報告出爐後,真的證明男孩跟我一點血緣關係都沒有………..」

    我聽到了這裡,心裡不禁可憐起眼前這個事業有成的男人,一個被瞞了十二年的男人,被瞞了十二年的『父親』。

    那時我心裡自做聰明地臆測,A先生一定不甘被騙這麼久,而去照顧這個跟他一點血緣關係都沒有的孩子,既然醫院的親子鑑定是不會錯的,那這個案子再簡單也不過了,就是把男孩的監護協議歸對方,請對方來把小孩帶走,若A先生要再要求這12年因為不知情而幫別人撫養孩子的撫養費、教育費,那就幫他提起一個不當得利的訴訟。我想到這裡時,A先生接著表示他的想法,我才慚愧地發覺,原來我的臆測是錯的。


    A先生告訴我:「我要這個男孩」

    「我很愛這個孩子,他也很貼心,這些年多虧他陪我度過失婚、事業的低潮,人生也因為男孩而有了奮鬥的目標,我們曾經一起去林間抓昆蟲、去山上看星星,我發覺我的生活已經離不開他了,他媽媽隱瞞我這麼久,久到讓男孩成了我真正自己的孩子,現在卻要撕裂我生活的一部份,說什麼我都不肯。」
  • 我皺著眉頭向他解釋,如果他不同意小孩被帶走,對方若要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也一定會敗訴,原因是法律同時規定母親若要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必須要在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這個案子的小孩已經十二歲,早就超過一年,媽媽跟小孩的生父若要以訴訟的方式達到認祖歸宗的目的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A先生聽完我的意見就決定拒絕對方的要求。

    過了幾個星期,A先生又到了事務所,這次他拿著對方告他的書狀帶著男孩一起到了事務所,剛看到男孩我感到很驚訝,長相確實一點都不像,但是看著他們互動的情狀,讓我不得不相信他們早已經是一對貨真價實的父子。

    開庭期間,法官跟男孩的媽媽明白的說,雖然我相信孩子不是你從前夫受胎所生,而證據(dna親子鑑定報告)也確實證明是如此,但是因為法律有孩子出生後一年內必須提起的限制(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不讓親子關係的安定性有隨時受到破壞的危險,才有所謂期限的限制),所以你們的請求不會被准許。



    沒想到第二次開庭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一號最新的解釋文,就是針對否認子女之訴的期間限制的不合理提出說明,解釋文更直接指出這樣的法律違憲,必且訂出落日條款認為應該修法。這下可好了,這一號解釋文讓審理的法官開始動搖,法官認為如果法律已經被宣告違憲,在審理時雖然立法機關還沒來得及修法,他沒有理由爰用違憲的法律判對方敗訴。法官表明如果不能以否認子女的法律關係判對方勝訴,會考慮用一般的確認訴訟的法律關係判對方勝訴。

    第二次開庭後,A先生跟我感到非常沮喪,在就法論法的立場,我必須跟他分析成敗的可能必須朝悲觀的方向,他也瞭解整個情狀。

    那次開庭後過了兩個星期,A先生打了電話給我,他說他想清楚了,他決定放棄那個男孩,他說為了孩子好,男孩還是應該回到自己親生父母的身邊,趁孩子還小,告訴他真相或許是傷害最低的時機。他要我在他帶孩子去日本迪士尼回來後(他形容是父子間最後的一趟旅行,以後兩人就不是父子關係了)與對方聯繫交付孩子的事宜。

    我打了電話告知對方這件事,他們要求為了防止突發狀況,希望能在公共場所交付孩子,而不要在A先生家裡帶孩子走,我徵詢過A先生後,跟對方協議就約在我事務所。

    那天下午,小孩穿的很體面,全身都是新的。A先生用兩個大行李箱裝了男孩的東西,裡頭有他最愛的玩具,故事書……….男孩要被帶走之前他拿出一本像簿,裡面有十二張照片,從第一張到第十二張,先是小嬰兒被A先生抱著在蛋糕旁邊,後面的照片是小男孩倚在蛋糕旁邊吹蠟燭,蛋糕上面蠟燭的數字從一到十二,一個數字都沒少。男孩接過了照片,走向他親生父母前,不斷的哭著對A先生喊著:「爸爸再見」。
  • ^^
  • 3.愛是需要不是佔有
    http://www.wretch.cc/blog/ninthchords/5336328


    女生是我剛執業還在受僱時,當時助理的專科同學,多次事務所聚餐時,助理曾經邀女生來過,她是輕盈瘦弱型的女生,說話時會掛著甜美笑容,若要簡單地形容她的美貌∼她是『外貌協會』男生會員第一眼就會喜歡的那一型。

    在我離開受僱的事務所幾年後,有一天下午接到前助理的電話,在電話裡聽到她很緊張的語氣告訴我,女生剛被男友毆打,傷勢不輕;當時因為我正在法院準備要開庭,只告訴前助理先陪女生去醫院急診,並且叮嚀她外傷處理好後,請醫院為女生開具診斷證明書,再帶著診斷證明書到我事務所碰面。

    幾個小時後我開完庭回到事務所,前助理與女生已經在事務所等待,我一眼看到女生的臉,既驚訝又憤怒,心中想著:「男友真是該死,為什麼要把女生傷害成這樣」,接著我低頭看著診斷證明書的記載,主訴欄上面寫著:「右眼4cm*3cm挫傷、下顎處5cm*5cm挫傷、左臉頰10cm撕裂傷」,醫療處理欄寫著:「0年0月0日到院,傷口經止血、擦藥、縫合手術,於當日出院」病因欄則寫著:「患者稱係遭同居男友毆傷,本院判斷疑似遭毆打所致」(通常醫師都不願意為病人單方的說詞背書,所以會用『疑似』),我簡單地問了幾個問題,女生很也堅強,沒有在我面前哭著回答。

    「男友是我學長,在學校時就互相喜歡,他退伍時剛好我畢業,我們一起進入職場後才在一起,兩年前為了節省房租決定租屋同居」

    「住在一起後,他跟以前不一樣了,他變得疑神疑鬼,我發現他曾經檢查過我的手機上的發受話記錄、簡訊內容,也查過我電腦上的信箱、msn名單、談話記錄。他佔有慾很強,甚至禁止我跟男生說話、講電話,也不准我跟男同事吃飯,連在msn上與男生交談都不行,偏偏我是愛好自由的人,我認為即使有男朋友也應該有自己的生活空間,而他卻想要完全地佔有我,這是我們常起爭執的原因」

    「他打過我很多次了,他很高大,我只能挨打,我幾次提過要分手,他就恐嚇我要對我和家人不利,前幾次我都因為恐懼而忍了下來,但是這一次我被打到躲在牆角,他卻還拿用來修電腦的螺絲起子劃在我的臉上,這一次我下定決心不再繼續過著無法免於恐懼的日子,所以才請Amy向你求助」

    女生說到這,還是沒有哭,不過我可以清楚地感受到,女生堅強殘破的面孔下傷痕累累的心靈。

    她反倒問我:「你怎不問我他這次為什麼要動手打我?」

    我告訴她:「不管是甚麼原因,男生都不能動手打女生」

    女生聽到我這麼說,才淚汪汪地嚎啕大哭。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所謂家庭成員的解釋是包含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人,實務上更擴張到同居的男女朋友之間,基於家暴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簡稱)的規定,女生當然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於是我在事務所聯繫分局所屬的家暴官後,就帶著女生到分局去做筆錄提出暫時(緊急)保護令聲請,並同時對男友提起傷害告訴,女生對保護令的聲請事項包含命男友即日遷出女生的住所,男友應遠離女生住所、工作場所500公尺以上,禁止男友對女生實施暴力行為,禁止男友直接或間接對於女生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離開警局後我請女生在保護令核發前先不要回家住,也不要與男友聯繫。
  • 三天後,暫時保護令核發了。保護令裁定的事項與女生提出聲請的事項完全一致。拿到保護令後,我請轄區派出所的警員到男友與女生住處執行保護令,警員執行後回報已經將保護令送達給男友,也已經強制男友搬離住所。

    警員回覆後,我才打電話給女生,告訴她可以回住處了,不過女生還是很擔心男生會報復或糾纏,我告訴她違反保護令的罪不輕,男友是知識份子應該不至於會以身觸法,不過同時我也告訴她不能不提防男友,要他先把家中門鎖換掉,而也應該要好好考慮辭去工作、搬回南部生活這件事。

    女生回住處後的隔日晚上,我接到她的電話,電話那頭傳來女生歇斯底里的哭喊:『他現在正在樓下一直猛按電鈴,要我下樓見他,說要跟我講清楚,還說如果我不下去,他要跟我同歸於盡……….,我剛從陽台往樓下看,看見他手上提著一個白色的桶子,我想桶子裡應該是裝汽油……怎麼辦,我好害怕』

    我在電話中先告訴女生千萬別下樓,並盡量拖延時間,同時也只能請她趕快報警處理。掛了電話後,不禁無奈地感嘆法律往往只能用來救濟已經受到侵害的權利,然而對於即時不法的侵害,法律是幫不上忙的。

    掛了電話後,我因為擔心和自責而感到不安,擔心女生的安危,卻同時責怪自己為何不說服女生當日就搬離住處,這種不安的感覺讓我決定到現場去,車子開到女生住處的巷口時,剛好警車也來了,從警車下來兩個警員,看起來明顯是一個老鳥帶一個菜鳥,我遞名片給警察表明是女生保護令案件的律師,並且簡單跟他們說明整個事件的經過。我們三人從巷口走過去女生的住處,那是五樓的老式連棟公寓,公寓門口附近已經擠滿了被男友的咆哮聲吸引來看熱鬧的民眾,我遠遠就聞到汽油味,同時看見一個戴著眼鏡外表看起來並不野蠻的高大男生,一手提著開口處塞著濕棉布的汽油桶,一手正按押著公寓門口上的對講機上的門鈴,男生對著對講機咆哮著:「你快下來….我們好好談談……快下來………要不然我死給你看………」

    忽然看見男友往我們這邊一瞥,他一看到兩個穿制服警員,似乎早有預料,表情並不驚訝,反而眼神露出凶光,眼見兩位警察正靠近他,急忙從褲子右邊口袋裡掏出一個打火機,作勢要點燃左手所提著的汽油桶。

    「不要過來,要不然我就把房子燒掉,大家同歸於盡」「我只希望我女朋友下來跟我談談,她下來,我保證大家都不會有事」

    警員聽他這麼一說,又看到公寓門口停了好多部住戶的機車,怕男友真的引燃油桶,燒到機車而引起火災,就停下腳步不再前進。
  • 老鳥警員雖然不再前進,卻開始大聲以言語對男友威嚇,說如果真的點燃油桶,就是犯公共危險罪,這是重罪,並警告男友要為這件事付出代價,男友聽聞後不僅無動於衷,還跟老鳥警員叫罵了起來,說這是他的家務事,要警察別插手,時間又過了一下,我在老鳥警員後面忽然看到老鳥警員的右手作勢正要拔槍,心中猛然一驚,完全沒有考慮就衝了過去用手按住警員的右手示意他不要用槍,心裡想著用槍似乎違反比例原則(簡單的說就是手段與目的間要合乎適當的比例性,最有名的舉例就是『小鳥不需要用大砲來打』)而身為律師不能坐視不理,同時我認為這男生的行為雖然很糟,但是還不到非得用槍來對付他的程度,萬一真出人命了可不好了,更何況當時的危機也不一定要用開槍來解除;老鳥警員被我突如其來的舉動嚇了一跳,我在他身旁小聲地跟他說:「先別這樣,讓我跟他談談看」,我請老鳥警員先到後面,而我就在原地,開始試著向男友曉以大義,不過講了幾分鐘似乎一點作用都沒有,他一句都不回應,兩個人就這樣面對面僵著。

    就在這時,公寓的門被人打開了,只見女生走了出來,手上抱著一隻玩具熊。

    男友看到女生下來後,反而說不出話,兩人相對而視,男友的眼神突然變的柔和了,而女生不斷地流淚,舉起手上的玩具熊,邊哭著邊緩緩地說:「這是我們剛在一起時你送我的泰迪熊,那時候我很愛你,把泰迪熊當成是你,每天都抱著它睡覺,後來你變了,一起爭執就打我,我沒辦法反抗,決定只要你打我一次,我就在熊身上畫一刀,再把它藏在床底下,到現在這隻熊已經被我用刀劃的面目全非,而你也已經不是那個我愛的人了……請你放過我好不好…..」

    男友聽完女生說的這些話,還是一句話都說不出來。過了一會,只見他頓時放下手上的汽油桶和打火機,兩位警察見狀急忙衝了過去把他銬起來,男友就被帶上了警車。

    男友被以公共危險罪及違反保護令罪移送地檢署,但是他所犯之罪並非重罪而法院也認為他無逃亡之虞,隔天就讓他具保了。

    女生急忙收拾行李並辭去工作,很快地就退租搬回南部,女生沒住南部老家,也換了電話,從此斷絕了跟男友有關的一切………..

    我想,每個人都權利擁有「自己」,不是也不能屬於存在著任何關係的對方,即使是夫妻、情侶、父子………如果有一方想將對方據為己有,那絕不是愛
  • 4.我發誓∼哭泣的睡人
    http://www.wretch.cc/blog/ninthchords/5709034


    有一段對白,在不同的電影裡一直被重複:「你們願不願意彼此在上帝面前立誓  互相相愛、扶持、不論任何病痛或變故,直到人生的盡頭」,這是很多電影裡面的結婚典禮中,牧師或神父要求兩位新人立下的誓言,電影中的男女主角每每演到這場戲,總是深情地注視著對方,然後Say:「  yes」;沒有人反對,現實生活也和電影一樣,決定走向婚姻之路的兩人在定下終身大事的場合,只會「Say  yes」。

    女兒為了媽媽的案子,帶著爸爸向法院訴請媽媽離婚的起訴狀來找我,我還沒看書狀內容,先察知女兒的年紀已經四十幾歲了,毫不避諱的告訴她,妳爸媽都是老年人了,兒子女兒都早已成家,彼此也陪伴了對方大半輩子,即使是爸爸有著什麼樣的理由要結束婚姻關係,這也沒什麼好反對的!

    女兒先點頭稱是,接著說明了她的難題。

    原來老太太在十幾年前出了一場大車禍,命救回來了,但是卻成腦死的植物人,從此只能一動也不動地躺在家裡的床上,車禍發生後,老先生受領了加害人的賠償金還有所有的保險金,在事故發生後的前幾年,他曾無微不至地照顧老太太,幾年後老先生累了,也變了,他聘來外籍監護工專職照顧老太太,自己開始喜歡往外跑,結交了新的朋友,有了一段新的戀情。

    女兒用難堪地表情,說出了老先生提出離婚訴訟的真正原因。

    女兒又說:「在得知爸爸告媽媽離婚後,本來我也不應該反對爸爸的離婚主張,爸爸和媽媽對我來說,就像手掌手心一樣都是肉,我不知道該站哪一方?何況爸爸照顧媽媽這麼久,同時也「單身」了這麼久,他應該有權利追求自己的第二春;但是離婚後媽媽該怎辦?!雖然爸爸答應在順利離婚後,會把媽媽送去安養中心並且支付所有費用,但是媽媽現在不會說話,甚至無法表達自己的意見,她雖然如同睡人一般,但是我始終相信她是有意識的,只是身體機能沒辦法讓她表達出來罷了,她在得知爸爸準備將她送走而另築愛巢後的反應是甚麼?我深信她一定沒辦法接受這樣的安排,所以我決定幫她反對爸爸的離婚請求,幫她說話,捍衛她的婚姻」。

    等女兒說完這段話,我連訴狀都可以不用看就知道老先生訴請離婚的理由,他是以老太太車禍後『不能人道』的事實,認為是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經驗告訴我這樣的事由,法院有可能會准許離婚。

    法院實務上認為結婚後因車禍受傷或疾病致不能人道者,雖然難以認為是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不治之惡疾』,但是假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訴請離婚。因此夫妻之一方,因罹患疾病或車禍意外已喪失表達及自我照顧之能力,而無恢復之可能性時,依客觀之標準,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程度時,他方即得依法訴請離婚。但是也有些法院判決有不同的見解,這些判決認為車禍殘廢所造成的『不能人道』明顯不能歸責於受傷之一方,既然受傷之一方對於「不能人道」之事實沒有任何責任,也不是受傷的人所願,他方自然不能以此為理由訴請離婚。
  • 我把法律意見完全告訴女兒,她很放心的把案子交給我,同時要我對這個案子不要有任何壓力,她說不管結果如何,她都能接受,而她只是做她該做的事。

    訴訟進行中,由於老先生提出老太太的身體健康『不能人道』為請求離婚的主張,法官為求慎重,函文醫療機關鑑定老太太的身體,然而以老太太的身體現狀,鑑定結果當然可想而知,但是我們答辯的重點,是在於造成老太太這樣的身體狀況是基於意外事故,並不能歸責於她,老太太對這段婚姻並沒有任何過錯!老先生如果在受領所有的賠償金與保險給付後,就這樣拋棄她,這也跟婚姻中不論遭遇災難或病痛都應互相扶持的宗旨不符。

    謹慎的法官,另外為了這個案子還定了一次現場的「履勘」,法官要親自去家中看看老太太。

    履勘那天,等待法官到達,老先生引領大家進去老太太的房間,我一進門就看到門口對面的牆壁上掛著老先生與老太太的結婚照,照片中只有相愛的兩個年輕人,臉上雖然是掛著在那個時代特有的嚴肅表情,但是可以輕易地辨別出老太太年輕時候的美麗高貴與眼神中透露出的幸福氣息,再走近一看,位於房間角落的床上躺著一個骨瘦如材的老人,她正好醒著,異常消瘦乾癟的臉頰,讓老太太正張開的眼睛看起來顯得有一些猙獰,法官走近老太太檢視了一會兒,再簡單地詢問老先生與女兒關於老太太的病史,要離去前,法官把身體靠近老太太的耳朵,他用略為大聲的音量對老太太說:「老太太…妳知不知道妳先生要告妳離婚?他要把妳送去安養院……妳知道嗎…….」,老太太還是動也不動地躺在床上,見她一點反應都沒有,法官又對老太太重複了一次剛剛的話,這時才看到老太太的眼睛輕輕地眨了兩下,還是沒有任何反應,法官深深地嘆了一口氣,轉過身正要踏出房門,忽然間,大家都聽到從房間的角落傳來一陣『嗚嗚、嗚嗚』的聲音,這突如其來的聲音讓大家嚇了一跳,一群人都不約而同地走近老太太的床,那聲音是老太太發出來的……那是老太太的哭泣聲,老太太的眼瞼下同時滲出緩緩而下的淚水……

    看到眼前的景象,讓女兒泣不成聲,她哭著對大家說,從媽媽成為植物人後,十幾年來她不曾看過媽媽的身體有過任何反應…….,法官聽了以後轉向老先生,用帶著斥責的語氣質問他:「你還是堅持要離婚嗎?!」

    老先生卻依舊默然無語。
  • ^_______^謝謝"媽咪愛寶貝"跟"蘇菲娜"給我回應
    (我怕貼到大家不喜歡看的東西  就浪費版面了=  =)

    而且你們的回應剛好把故事都隔開了耶
    回應的時間真剛好XD
  • 啊...沒了哦,有點失望ˊˋ...
    看到==老先生卻依舊默然無語。
    我還一直按重新整理...


    真是好文呀~~感謝分享
  • 我看了再見吧,我的男孩  ...眼眶都紅了...


  • 啊對啊=  =
    那個故事就到那�結束了
    我當初也是想說應該還有下文吧=  =結果沒了
    (等下再來留言給原作者ˋˊ)

    不客氣^___^
    這是我很喜歡的律師歌手的文章啦
    我經過他同意
    把文章轉過來FG
    他有為這些故事寫歌
    想聽的複製文章上的網址就可以了^^
  • 嗚嗚~~再會吧男孩那篇好感人喔  真可憐
  • 5.含羞草∼我很想保護她,但是在面對龐大的訴訟制度與司法機器時,我卻懷疑自己到底有沒有把握做得到!?
    http://www.wretch.cc/blog/ninthchords/6402903

    KTV的大包廂中,大夥已經狂歡了幾個小時,女生早已喝得爛醉,一個人想走到包廂中附設的洗手間嘔吐,踩在腳下的高跟鞋,完全沒辦法幫助她順利行走,從沙發上站起來到洗手間的過程,她一路搖搖晃晃,還得邊用手貼著牆壁行走才順利進到洗手間,女生找到了馬桶,手按押著馬桶邊緣,本能地跪了下來試著想讓自己把體內不舒服的感覺都一股腦給吐出來,沒一會,H男尾隨女生進去包廂洗手間,進去後就把門給反鎖了!

    大夥正酒酣耳熱,音樂震天價響,有些人早已不勝酒力喝醉了,有些人還奮力地在沙發上甩頭熱舞,手上還拿麥克風的人正用著嘶喊式的唱腔大聲地唱歌,沒有人在意跳得好不好,沒有人在意唱得好不好,沒有人在意或在乎女生不見了,更沒有人注意到在不久後H男也跟著不見了!

    接著,女生在洗手間內尖叫呼救,H男想盡辦法不讓他發出聲音,但是求救聲根本無法與包廂內音響發出的音量相比…不會有人聽的到女生的呼喊。

    不知道過了多久,女生的女性朋友發現女生已經不見了一段時間,才想起剛才似乎有看到女生踩著蹣跚的步伐走進去洗手間,基於關心之意,女性朋友一個人走到洗手間門口敲門,這時音樂還在大聲地唱著,女性朋友敲了幾下完全沒有獲得回應,直覺可能發生意外了,一面死命呼叫女生的名字一面用雙手用力地拍打門板,大夥這才發覺洗手間門前的狀況而把音樂關掉,還清醒著的所有人都聚集到門口,簡單地交換一下意見,男性友人開始用腳踹門,沒幾下門被踹開了,大夥才發覺原來H男也在裡面!

    門被踹開後,小小的洗手間裡只有女生和H男,眼前的景象卻把大家都嚇壞了!只見穿裙子的女生蹲坐在牆角哭泣,地上還有被扯壞的女生外套、內衣褲和高跟鞋,H男的上衣下擺還有一部份沒扎進褲子裡,衣衫不整的模樣,就像是在極為匆忙的情況下才把衣服穿成的模樣,這時有人發現H男臉上有幾道明顯的抓痕…所有人都知道洗手間內剛剛發生什麼事了…

    女生被性侵害。

    女性友人氣憤難耐地衝到女生面前,歇斯底里地問著:「他對你怎麼了..他到底對你怎麼了…」,女生沒有回話,只是不斷地哭泣。

    H男這時想逃卻被男性友人攔了下來,其中一位個性剛烈的男性友人率先發難動手毆打H男,其他男性友人也著加入毆打,H男就從KTV三樓的包箱內被追打到一樓的大門口,不巧,警察正在KTV門的對面執行酒測臨檢的勤務,發現這頭有人聚集鬥毆,馬上趕上來阻止,問了案情才知道H男被打的真正原因是因為性侵女生!於是,警察作了簡單的詢問,就把女生送到附近的教學醫院按照性侵害的體檢程序驗傷、採集體液,而H男就被帶回了警局作筆錄。

    原來H男是女生的高中隔壁班同學,兩人已經很久沒見過面,案發當天女生與友人約在KTV歡唱,是為了幫一位女性友人慶生,女生與友人在KTV樓下的便利商店等待包廂清潔時遇到了H男,寒暄了兩句,H男表示想要一起參加慶生,女生在徵得其他同伴同意後,就答應了H男的請求。
  • 三個月後,女生在母親的陪同下把這個告訴案件委任給我,那時H男已經被檢察官起訴了!正等著法院刑事庭的開庭審理;我先到法院調閱卷宗大略瞭解整個案情後,再約女生到事務所面談,約好在我事務所討論案情那一天,女生戴著一個鴨舌帽來,面談時頭一直低低的,不敢正視我,就像深怕我會一不小心會讓她再度受傷一般,她一直倚在母親的身旁,透露出極度的不安全感,這當然可想而知,從案子發生後的三個月來,女生歷經醫院的驗傷時的問診、警察製作警詢筆錄時的詢問、檢察官的問訊,雖然從案發後還沒被安排與H男一起出庭陳述,但是這一連串『強迫性地喚起傷痛記憶』就足以讓女生惡夢連連!

    我看著女生怯怯的樣子,又顧忌著女生受傷後的心裡,沒問太多有關案情的細節,只問了女生驗傷單上所記載手臂、大腿內側的傷是不是H男所為,再向她提示了我從法院調閱回來的筆錄,問她:「事情的發展是不是就像你在筆錄裡說的」只見她膽怯地點了點頭,我就沒再問了,我要她不要想太多,家人和律師會盡量地幫助她走完整個法律訴訟程序。

    我心裡想著,法律訴訟程序既然已經繫屬在法院,就不得不走完,這是由不得被害人去選擇的,但是這條不得不走的路,對女生來說卻可能是傷口一再被掀開的過程!我很想保護她,但是在面對龐大的訴訟制度與司法機器時,我卻懷疑自己到底有沒有把握做得到!?

    第一次開庭,是準備程序,法官沒有傳喚被害女生,當天只有我去開庭,開庭前我趁空檔輿論告的公訴檢察官(檢察官是偵察犯罪的主體,而在刑事訴訟案件的立場是幫助被害人論告)交換了意見,我告訴他女生的心裡受到很大的創傷,討論能不能不讓女生出庭陳述,以免她再度受到傷害;檢察官雖然表示贊同,但是!我和檢察官都知道,事情的發展不一定能如我們所願,原因有二,如果被告或被告辯護人爭執女生在警詢筆錄與檢察官偵訊筆錄時的供述證據能力,而法院合意庭評議後做出認同的裁示,那檢察官就不得不將被害女生列為證人到法院接受檢察官與被告辯護律師的交互詰問!第二種情況是假使法院認同檢察官偵訊被害女生的筆錄是有證據能力的,那被告的辯護律師應該也會主動聲請傳喚女生到庭證述,給予被告交互詰問的機會,基於這兩種可能,事實上也只有這兩種可能,女生都得到法庭來面對法官、被告辯護律師、檢察官,還有必須在場的法庭人員,當然還有H男!

    當天被告H男否認犯行,他辯稱他做的事是女生同意的。被告此言一出,按耐不住性子的檢察官沒等被告講完話,馬上站起來大聲的斥責被告:「那被害人身上的傷你怎麼解釋!?」,被告征了一下,沒回話,後來被告辯護人對女生之前筆錄的證據能力全都爭執,但是法院合議當場做出評議,認為女生在檢察官偵訊  時的筆錄是有證據能力的!於是被告辯護律師雖然明知女生是被告的敵性證人,還是得硬著頭皮聲請傳喚;然而法院准了,果然,女生得來作證。
  • 第二次開庭那天只傳被害女生一位證人,我先確認了被告已經進到法庭內,才把女生帶進法庭,法庭特許女生的母親也可以一起進到法庭內坐在我旁邊,雖然性侵害案件是審判不公開的案件,但是算一算裡頭的法曹、律師與法庭人員加一加也有七八個,女生要走進法庭時一度無法邁開腳步,我走在她後頭只覺她全身都在顫抖,等到審判長做完人別訊問,曉喻被告律師先行使主詰問,被告律師從辯護人席上站了起來準備進行詰問,女生對這沒預期到的舉動,竟然嚇了一跳退了兩步,所有人見到女生的反應也嚇了一跳,一時之間整個法庭鴉雀無聲,沒有人敢做動作,連審判長也沒說任何一句話,等到女生回過神來站回證人席,審判長才又示意被告辯護律師進行詰問程序。

    被告律師看到女生剛才的動作也變地小心翼翼,他刻意降低音調問:

    「妳在案發那天是不是喝醉了?」

    女生想了一下,直覺的坦承:「恩」

    「那妳喝醉時,能不能清楚表達要或不要」

    女生一時可能不知如何回話,我只看到她不斷的掉眼淚。

    這時我使了個眼色給檢察官,檢察官知道我的意圖,馬上站了起來對辯護人的問題表示異議:

    「異議!辯護人提問涉及誘導也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裁示異議成立,並曉喻證人不用回答同時要被告辯護人進行下一個問題,這時女生還在哭泣,我發現女生的母親也開始跟著啜泣。

    被告辯護人沒多作抗爭,只接著問女生:

    「那你有沒有說不?有沒有呼救?為什麼不逃走?」

    我聽到這個提問,心裡直覺為什麼被告辯護律師要問得這麼尖銳?就算女生回答了,辯護律師也可以預見女生的答案也一定是對被告不利的,那他為什麼非得要這樣問…..

    沒等我想完,整個法庭只聽到一陣很長…很長的尖叫,是女生發出來的,一面還用雙手摀著耳朵!大家都慌了,慌到不知所措,只有女生的母親衝到前面去一把把女生抱住,母女倆蹲了下來相擁而泣…..

    審判長要我勸當事人控制情緒,而我卻不知道我能作些什麼?

    我請求合議庭休庭二十分鐘,把他們母女帶出法庭!法庭的長廊上除了我只有她們母女倆,她們臉上孤單無助的輪廓清晰無比,而我!卻只能懊惱著為什麼不能幫她們作些什麼,讓她們免去這些對待!

    那時我想到甫修正的「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對被害人身心創傷而無法完全陳述時有一些相關的規定,我拿著法典進去與檢察官研究,再和法官討論,後來合議庭決定先結束當日的庭訊,再擇日改以在法庭外隔離被告的方式續行訊問。

    被害人面對龐大的司法制度在運作時,顯的很渺小,很無助,特別是性侵害案件,然而在保障被告人權、訴訟上權利時如何兼顧被害人的權利甚至感受,這是大家都要努力的事!

    女生受過創傷後,就像長在土裡的含羞草,一碰就退縮,卻又無處可逃
  • 對啊....
    再見吧我的男孩.讓我哭了好幾次..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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