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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月經女生 運將判刑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08.04.23  03:56  am 
 
   
計程車司機李銘彬被控性侵害女學生,他辯稱被害人月經來,沒有以手指插入女學生下體,但法官認為加害人犯罪目的在於性興奮與滿足,是偏差的性變態行為,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3月。

檢審查出,李銘彬(28歲)在95年12月21日晚間,在朝馬車站搭載18歲女學生前往文山國小時,反駛到附近的香蕉園旁,將女學生抱往車後座。因適逢被害人月經來臨,即以手撫摸被害人胸部,並用手指插入被害人下體,性侵得逞後讓被害人下車。

女學生事後向警方報案,李嫌主動自首,坦承猥褻女學生,但否認以手指插入被害人下體,辯稱他隔著褲子摸女學生下體,被害人告訴他月經來,且他發現被害人下體有包衛生棉,他就未再碰被害人下體。

律師為李銘彬辯護說,當事人僅是隔著被害人內褲撫摸下體而已。不過,法官認為加害人的性暴力侵害行為,為個人人格發展、認知、生理、環境及約束力等因素,無法以一般正常人的經驗解釋。 

【2008/04/2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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