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誰看的懂..大法官的解釋文??

釋字第  367  號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租稅減免等項目而負繳納義務或享受減免繳納之優惠,舉凡應以法律明定之租稅項目,自不得以命令作不同之規定,否則即屬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釋字第346條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有關納稅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並未限制其應規定於何種法律。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並非憲法所不許。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關於徵收教育捐之授權規定,依上開說明,與憲法尚無牴觸。


以上這二篇解釋文我看不懂

有人懂嗎??

可以用日常生活中的例子分別舉二個例子幫我說明嗎??

謝謝!!
  • 都是說稅捐的法律保留

    就是說有關納稅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

    第二則兼論授權明確性

    是說一定條件下可以用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佈命令
  • 魅力幫的話:
    坐著想睡覺的話:
    都是說稅捐的法律保留

    就是說有關納稅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

    第二則兼論授權明確性

    是說一定條件下可以用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佈命令

    =================================================================



    可以說的更白話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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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法律
    就是由立法院訂定  總統公布的法律.條例等等
    惟有在法律中有明訂得向人民課稅
    人民才有納稅的義務

    但是因為有時候法律無法詳盡規定
    所以會在法律中明定
    授權由行政機關制定細則(行政命令)向人民課稅
    不過行政命令不能逾越法律的授權
  • realeric
    realeric
    最好看依下申請書

    釋憲的申請書  比較清楚  申請人主張

    自然比較會看的懂
  • 魅力幫
    魅力幫
    日常生活中有沒有類似這方面的例子阿??


    可以舉個例嗎???    這樣或許比較清楚到底在說什麼
  • realeric
    realeric
    所以要看申請人到底主張哪條法律違憲 

    最好買本憲法的書

    看看違憲審查再審啥
  • TGB
    TGB
    push
  • 釋字367:
    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
    營業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負申報繳納之義務。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關於海關、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沒收、沒入或抵押之貨物時,由拍定人申報繳納營業稅之規定,暨財政部發布之「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二項有關不動產之拍賣、變賣由拍定或成交之買受人繳納營業稅之規定,違反上開法律,變更申報繳納之主體,有違憲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意思是說對人民課稅要以法律定之,是憲法當中明定的

    而暨財政部發布之「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或變賣貨

    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他是為了便於稽徵機關執行行政

    體體系時的法令規範,但是卻在裡面訂定有關不動產之拍

    賣、變賣由拍定或成交之買受人繳納營業稅之規定,這種

    規定會影響到租稅義務人的歸屬問題,應該要由立法院制

    定或修改法律規定才能對人民發生效力,所以此一財政部

    發布之「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

    稅作業要點」違反憲法規定,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

    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釋字346: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有關納稅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並未限制其應規定於何種法律。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並非憲法所不許。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關於徵收教育捐之授權規定,依上開說明,與憲法尚無牴觸。

    意思也是凡是有關人民納稅義務的規定,皆應該由法律規

    定,而國民教育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都是法律,所以規定

    在這些法律裡面有關課稅的內容,並不違反憲法的規定,

    沒有違憲,當然對人民也會發生效力

    另外關於有規定到租稅的法律還有像政治獻金法,金融控

    股法、企業合併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促進產業昇級條

    例等
  • 法律的東西

    真的看了很想睡覺
  • 這兩個解釋文重點都只有一個
    依憲法的規定,人民各種納稅的義務需要以法律明文規定,但是稅款的內容就授權給各個法律去詳細的規定,所以政府機關課稅一定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可以單憑機關的行政命令去要求人民納稅
    至於實例,是廖學廣在民國70多年時擔任汐止鎮長(當年尚未改制為汐止巿),要求汐止鎮民繳納"鎮長稅",這個所謂"鎮長稅"在任何法律中都沒有規定,是汐止鎮公所自己發佈命令要求鎮民繳稅,廖學廣當年也因此而被依貪污罪起訴.
  • 魅力幫
    魅力幫
    謝謝各位的解答



    還有沒有其他生活中的例子


    請盡量提供
  • realeric
    realeric
    解釋憲法的  依據跟法理  根普通的判例有不一樣的"價值"

    還是要看看違憲審查的  實質內容  形式要件


    比較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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