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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 離職規定...文稍長(sorry)

月初進公司  做不到半個月礙於公司很多疑問  想離職卻對於公司在打卡鐘前貼一張"員工離職規定要15天"前的告知  而困惑...

那家公司說有勞健保  可只是叫我們影印身份證影本  連印章也沒有說要帶  連進去的新進人員資料表也沒有叫我們填  大頭照片也沒有要討  ...據說離職的員工回來領薪水若無帶印章還要扣50塊?!都沒有事先告知(我也不了解為什麼會這樣)  問老員工他們說公司幫他們開戶  卻沒叫他們簽銀行的條約  (那又是怎麼開的?)  重點是  公司並沒有給我們員工新進人員需知的文件簽名  只是貼在牆上  那請問各位若要離職  我應該要怎麼辦? 

我提出口頭離職也商量是否勞基法的離職天數  但老闆娘直說每間公司不一樣  不能照勞基法  之後就一直質問為什麼想走  當然只能客套的回答  可他還是不放過我  一直大聲的逼我說出來  過程中老闆娘不斷的指責我  這是繼他說我沒有社會歷練和高中沒畢業的話後  又再度的說你只能做臨時工的話  ...我又沒有說當天走  也要給他們請人  (三天)

事實上  公司本來只要請一個人而已  因為流動率太高  變成兩個人  所以工作都分配不均  學的東西有頭沒尾  放錯都是自己錯  說到最後我也火了  他就叫我當天走!!  領錢還要扣原本公司提供的便當錢  !

真氣人!這樣扣是合理的嗎?



  • 勞工與雇主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則勞工喪失工作機會為其意願,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無請求給付資遣費之權利    按勞動基準法,勞工向僱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者,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或「不定期」;(1)勞動契約為「定期」者,依第15條第1項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定期性勞動契約約定期間未達三年者,雖不適用第15條第1項規定,勞工得於不損害僱主在契約上之期待利益之下,與僱主協議終止勞動契約;(2)勞動契約為「不定期」者,依第15條第2項規定,準用第16條規定之期間向雇主預告:「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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